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交流 > 国际研讨会 > 正文

产业革命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暨2022年蓟门知识产权论坛在线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1日 16:07 阅读数:

2022年12月2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新兴学科建设项目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协办的“产业革命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暨2022年蓟门知识产权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来自中国内地、台湾和澳门以及日本、英国、美国、巴基斯坦等地区和国家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线上会议。会议同时进行了线上直播。


本次研讨会以产业革命以及新领域、新业态中的知识产权议题为线索,设置了五大议题,分别“知识产权制度与产业革命发展的关系”、“产业革命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大数据产业、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发展”、“人工智能、区块链、元数据技术与知识产权制度”以及“产业革命与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展望”。研讨会全程气氛热烈,专家学者们满怀激情,畅所欲言。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扬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杨秀清教授在致辞中对于会议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她指出,知识产权制度与工业革命的发展密不可分。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知识产权将成为核心议题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指示,基于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国家战略的实施必然需要依靠知识产权的力量,也需要依托知识产权法研究,期待本次研讨会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到宣传和推动作用。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国家重点学科及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新兴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冯晓青教授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新产业革命所引领的创新型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业态、新领域方兴未艾。如何认识产业革命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重大影响以及知识产权制度所肩负的新的历史使命,值得深思与探讨。本次会议旨在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搭建交流平台,期待各位嘉宾的真知灼见。

第一单元主题为“知识产权制度与产业革命发展的关系”,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主持。

闽江学者特聘教授、集美大学文法学院张冬教授的发言主题为《知识产权与传统文化产业国际化自主化的关系》。张冬教授首先基于传统资源产业发展的国际知识产权博弈现状,分析了知识产权与传统资源产业发展的三大关系:其一,传统资源产业创新发展离不开私权保障;其二,知识产权是传统资源产业国际化的前提;其三,知识产权也是传统资源产业自主化的保障。进而,其从这三大关系入手,剖析了包括传统资源的国内法体例构建以及国内现有条法内容的冲突。最后,张冬教授指出,我国应当有序完善本土传统资源产业化中的法益保护,明确传统资源合理使用权能、许可权能以及私权有限性和公权分享性,强化传统资源产业国际化、自主化进程中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建设,协调相关条法的零散与冲突,协同整体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管育鹰研究员作题为《专利制度适用与促进产业发展》的发言。她通过介绍专利先用权制度,以小见大地剖析了知识产权制度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其发言中首先介绍了先用权制度的政策目标包括对“先申请制度”的补充和促进专利与技术秘密制度的协调,随后探析了美国先用权例外制度。她将专利先用权的适用要件概括为两个层面:一方面是主体限定,即先用人系独立研发,出于善意或诚意;另一方面是范围限定,即先用权以必要准备为前提,且不能突破原有范围。最后,其指出,先用权的个案适用看似是具体制度的操作问题,却实质反映着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的价值取向以及技术创新必须服务于社会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考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利华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产业革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与对策》。杨利华教授以四次产业革命的演进为线索,提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应对路径。她分别介绍了四次产业革命的技术特点,其中第四次工业革命以始于20世纪后期的网络技术、云数据、区块链等变革为标志,区别于以蒸汽机、电力发明以及数字技术、航天技术和生物技术等为代表的前三次产业革命。在此基础之上,杨教授指出工业4.0时代的到来使得知识产权客体面临新的扩张,如著作权客体扩展到直播、网络游戏、人工智能,专利权客体扩展到商业方法、生物遗传工程,商标权客体扩展到声音商标等。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变革背景下探索新的路径,应坚持利益平衡、与时俱进的基本原则,推动知识产权客体和权能适度扩张、权属制度改革、侵权行为的认定范围,实现科技向善,维护公共利益。

湘潭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刘友华教授作题为《职务成果赋权改革与专利创新激励》的发言。他介绍了目前职务成果赋权改革的现状与问题,指出当前改革的核心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将转化后的奖励变为转化前的产权激励,由单位与科研人员对职务成果混合所有。同时,他指出目前职务成果赋权改革存在两大问题,即改革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与赋权改革的衔接存在障碍,专利权共有制度在赋权改革下难以适用。随后,刘友华教授总结了职务成果改革的三大价值取向,其一是实现权属初始分配正义,其二是促进职务成果高效转化,其三是平衡国有资产保护与利用。基于上述分析,刘友华教授对职务成果赋权改革与专利激励机制优化提出了三条建设性建议:一是建立约定优先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二是调整、优化专利权共有制度;三是细化赋权规则,构建配套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陈健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新技术发展之路径》。他首先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地位与目标,指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进而,他着重指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对于知识产权规则制度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需要对此作出回应,即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最后,他着眼于生物遗传资源、中医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大数据知识产权、开源知识产权以及算法与商业方法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的新技术领域,有针对性地探讨了知识产权规则构建。

第一单元与谈环节,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董新凯教授表示,发言嘉宾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探讨了知识产权制度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对于传统资源保护,其指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法律形式,弘扬蕴含在传统文化中的民族精神核心价值,促进将文化转化为创意,进而转化为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再通过知识产权运营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对于产业革命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他认为产业革命的发生和发展与制度创新紧密联系,未来我国要抓住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战略机遇,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对于职务成果赋权改革,他认为不同地方、不同类型的机构、同一类型的不同单位,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在赋权改革上的做法难免存在差异,要充分认识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对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与新技术领域发展,他指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政策是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发挥其对于高端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支撑作用。

鸿鹄律师事务所(Bird & Bird)合伙人Christine Yiu在与谈中结合法律实践重点剖析了第四次工业革命背景下的数据保护问题,提出在数据领域要平衡数据共享与私权本位之间的关系,蛋糕既要做大也要分好。她认为,数据是第四次产业革命催生的产业,“大众点评”等软件已经足以凸显流量与数据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汽车行业为例,5G技术给汽车软件中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挑战,传统法律保护路径如商业秘密保护已经受到冲击,因此在5G通讯时代,5G技术是研究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关系的重要切入点。

第二单元主题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曹新明教授和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董涛教授担任主持人。

江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唐恒教授的发言主题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特征及产业实证》。她首先提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为保护客体的一种以其组合为核心,运用市场机理对这些客体进行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来获取经济收益的产业。随后,她凝炼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五个主要特征,即高创新性、高控制力、高贡献率、高成长性和高关联性,并介绍了其各自内涵。最后,唐恒教授提出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四点政策建议:第一是注重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第二是建立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培育机制,第三是健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统计体系,第四是建立促进知识产权密集性产业发展的配套举措。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姜南副教授作题为《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影响——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为视角的研究》的发言。她介绍,通过分析欧美国家与中国专利、商标以及版权密集型产业的测度与研究方法,可以看出中、美、欧在专利以及商标产业的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重合度。随后,她以商标密集产业为例,对比发现我国商标密集产业的经济贡献占比低于美国和欧盟,据此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密集产业整体占比较低,有待进一步发展。同时,与美国、欧盟的知识产权产业更集中于服务业相比,中国知识产权产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上,包括批发和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技术、软件和信息技术等门类,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密集产业布局存在着结构性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的发言主题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风险治理》。黄玉烨教授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事关未来各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强弱、经济发展潜力,乃至国家总体安全。而后,她介绍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涵盖的九大领域。随后,黄玉烨教授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发展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其中,优势体现为具备超大规模市场和完备的产业体系,劣势体现为科技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核心技术层面多个领域存在“卡脖子”风险。最后,她分析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风险以及治理对策,具体包括:第一,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第二,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布局规划;第三,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健全中国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第四,严格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刘介明教授作题为《高质量发展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集群战略研究》的发言。他指出,知识产权集群战略研究是推动实施强国战略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需求,是跳出“薄利多销”陷阱与困境的必经之路。此后,刘介明教授着重探讨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具体路径,指出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主要可以从经营、技术和政策导向三个方面来予以推进,例如经营方面可以采取包括横向多元化、纵向多元化、混合多元化和转变经营领域等方式,技术方面可以采取技术升级路径、技术替换路径、技术移植路径和技术融合路径等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董亚丽博士生的发言主题是《产业及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工作推动》。她首先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未来工作的总体目标,即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实现从引进大国到创造大国的角色转变。进而指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最后,她重点介绍了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措施,宏观表现为国家通过三纵三横的工作方式,通过政策引导和产业的整体规划,力求实现创新主体能力的整体提升以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突出政策引导,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多部委出台了一揽子关于知识产权转化的措施;二是突出质量优先,调整专利和商标的自助补贴政策,制定并明确要形成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囤积行为的机制;三是突出转化导向,联合印发《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第四是突出管理支撑,聚焦高新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单元与谈环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杜颖教授表示,本单元各位发言人均紧扣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这一主题,探讨了相关基本问题,发言非常精彩。她认为,唐恒教授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总结出的五大特征十分贴切;黄玉烨教授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视角讨论了知识产权风险治理问题,并辅以翔实数据分析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研究方式值得肯定;刘介明教授在梳理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传统产业关系的基础上,研究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集群战略,而且对于战略新兴产业的分析,从概念到风险管理再到风险处理的分析思路十分严密。

中国台湾千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文港董事长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提出了以下几个值得深入研讨的问题: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采取何种方案?如何防范风险?如何更好地保护和创造利润,实现更大的知识贡献?他举例指出了企业在专利产业布局的知识产权路径选择上的现实问题:专利公开换强保护可能导致技术方案不当公开,引发抄袭和救济成本提升的风险;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又较低。他表示,本单元的相关内容对企业经营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第三单元主题为“大数据产业、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发展”,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的发言主题是《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其报告从三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以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TIF)报告导入,介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强调数据跨境的根本目的是经贸,因此应当在坚守红线的基础上充分促进数据自由流动。第二部分介绍了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的现状与挑战,列举了国家和地方层面有关数据跨境的法律法规框架,分析了产业实践中的挑战与应对。第三部分分析了如何促进各国、各地区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从冲突走向合作。林秀芹教授提出,可以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及其他协定为框架,在确保国家安全利益、个人信息隐私权利的基础上,确立数据出境重要数据目录以及白名单,逐步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机制。对于我国,现阶段应当关注多种个人信息跨境方式所产生的企业运行成本问题,充分认识到加强国际间的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是保障数字经济时代全球经贸合作与交流的必然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冯晓青教授作题为《企业数据财产权及其制度构建》的发言。他首先探讨了企业数据是否应当被赋予财产权的问题。他认为,企业数据符合产权制度下财产的核心构成要素,但仍存在一些独特之处,赋予企业数据以一般绝对权、支配权意义上的财产权存在障碍。进而,在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的原则和架构上,冯晓青教授以 “数据二十条”为基础,探讨了企业数据财产权构建应当遵循的原则,并指出企业数据授权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类型化规制路径,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数据开展差异化的产权配置方式。最后,他基于利益平衡理念和数据多元特性,探讨了企业数据财产权的限制制度,指出一方面要基于数据共享和利益平衡原则,适当限制企业数据财产权的范围,另一方面要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刘文杰教授的发言题目是《避风港规则与网络版权产业之发展》。他的发言围绕当下互联网上常见的“二次创作”行为展开。他指出,二次创作形式多样、途径多元。合理使用具有高门槛和模糊性的特点,如果以合理使用对二次创作进行法律评价,具有可能性。进而,他探讨了二次创作的规范路径选择,着重分析了合理使用扩张、法定许可扩张以及Youtube模式三种规范路径。最后,他强调,无论采取何种规范方式,二次创作都要协调好激励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扬教授做题为《数字经济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规制》的发言。李扬教授首先介绍了数字经济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点特征,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两种路径:一是“海带配额案”所确定的静态认定商业道德的判断方式;二是综合多种利益考量的标准。他认为,两种标准的区别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合法利益受到损失”是否有明确的认定标准;第二,是否仅仅以“商业道德”作为评判标准。他经分析后提出,更宜选择综合利益考量作为标准。最后,李扬教授指出,采纳综合利益考量标准的原因之一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和竞争基础之上的。如果司法机关仅仅静态地通过认定商业道德判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忽略其他因素,则市场经济将会受到威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沈韵博士生的发言主题是《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报告分三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其介绍了数字经济的基本问题,指出了数字经济的概念与基本特征,并梳理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具体表现为数字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日益加强,数字经济市场价值凸显,数字经济规模持续增长。第二部分分析了数字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要在生产要素、创新保护、产业结构以及通用技术等层面齐发力。第三部分提出了面向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包括已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升级和法律制度的新创设,其中对已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升级至关重要,例如知识产权各专门法客体保护范围的适度扩大、数字环境下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的系统规定、新型市场竞争行为的引入等。

第三单元与谈环节,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黄武双教授主要就数据保护问题发表了见解。对于数据跨境流动,他提出数据安全问题涉及国家利益,尤需得到重视。对于企业数据保护,他认可将企业数据分为原始数据和二次加工数据,同时指出原始数据中除本受版权保护的数据之外,其他数据没有所有权可言,但是对加工开发的数据产品是否有所有权,还有待进一步研究。针对当前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他认为法院在规则适用上较为偏激,如微博诉脉脉案所创设的三重授权规则实际上阻碍了数据流动,出现了信息孤岛。同时,他认可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从静态的商业道德判断转向动态的效益与溢出理论,综合比例原则实现利益平衡。总的来说,国家在构建数据规则时应当立足统一的全球化市场,减少数据流动与利用的障碍,避免后续产品研发乏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在与谈中提出,关于企业数据保护,“数据二十条”的表述与规定有待细化,如建立数据资源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作为笼统表述并无争议,但与专业化表述仍有差距;又如“商业秘密资源持有权”等描述值得进一步研究。关于二次创作问题,崔国斌教授认为随着创作门槛的降低、大众表达需求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普通人进入视频创作领域,此时著作权法是否要作出妥协还需深入思考。在二次创作与权利保护之间寻求新的平衡,归根结底需要通过实体法规则的调整加以解决,仅依靠避风港原则是不够的。关于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崔国斌教授反对以静态的商业道德加以判断,他认为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本身并不是法律渊源,仅是为法官提供了一种判断分析结果可靠与否的工具。关于数据立法例的选择,崔国斌教授表示较之数据经济促进法,其更支持数据专门立法。

第四单元主题为“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技术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发展”,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胡开忠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担任主持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银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人工智能发明的法律保护问题》。刘银良教授首先介绍了AI发明的概念与背景,总结了AI发明的五大特点,认为AI发明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并从实用主义、工具主义路径加以分析论证。进而其指出,目前AI发明的价值不能充分实现,人类继续投入研发资源或将造成浪费。现行专利法对AI发明的保护乏力,如实践中专利申请在多国专利局和法院受阻,对AI发明是否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认定困难,专利权归属争议不断等等,因此他认为应当针对AI发明构建新的法律制度,在充分借鉴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AI发明的特点提出新方案。在制度构建中,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技产业发展和保证公共利益增长的目标。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Jimmy Wang(王运嘉)博士做题为《数字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视角:数字与数字化》的发言。他首先介绍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载体问题,指出其中并没有限定智力成果是由有形或者是无形的载体来承载,但具体到作品分类,除了计算机软件其实大部分作品都有其有形载体。作品定义中“一定的表现形式”要件是指作品内容能够为人类感官所感知,例如听觉、触觉等,并未限定作品载体的有形或无形。随后,其以“胖虎打疫苗”为例向与会嘉宾生动地介绍了有体作品与数字作品的内涵,并以《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为例,探讨了复制权的相关问题。其指出,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后明确将“数字化”列为复制行为之一,虽然因应了现实的需要,但是也使著作权法的逻辑自洽性出现裂痕,例如在数字作品语境下出租权、发行权中的“原件”与“复制件”的区分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陶乾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数字时代发行权的扩张——以 NFT 数字作品交易为切入点》。她介绍了发行权的内涵及其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在于不以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发行权则是以出售或赠与等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复制件。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界限是泾渭分明的。陶乾副教授还进一步分析了信息网络环境下重新界定发行权的可能性,她认为NFT数字藏品的本质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可以借助区块链实现所有权的移转,从而使发行权亦有适用空间,因此设置数字作品发行权有其必要性。最后,她总结指出,NFT数字作品的新市场促使法律建构起数字财产权的概念并重新审视发行权和发行权穷竭原则。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肖冬梅教授作题为《应对美国技术民族主义政策的知识产权布局策略》的发言。肖冬梅教授首先介绍了技术民族主义的概念,并介绍了美国在此思想指导下,交错实行遏制他国技术威胁的防御性政策和培养美国自身技术实力的进攻性政策。进而,她分析了中国应对美国技术民族主义政策所面对的困境以及解决路径。我国的知识产权布局策略面临着以下两重困境:一是专利布局面临的风险剧增;二是动态变化的技术管制清单造成专利布局基础工作复杂化。为破局此困境,一是应当为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产业、企业专利布局提供支持,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二是建立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动态监测、智能预警;三是设计围绕被管制技术领域的专利地图;四是建立基于专利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专利布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龙泳翰博士生的发言主题是《元宇宙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她首先介绍了元宇宙的概念和世界各国元宇宙技术的专利布局,而后具体分析了元宇宙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元宇宙专利布局起步较晚、算法无法通过专利保护、元宇宙虚拟世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困难、用户生成内容可版权性之争、NFT交易中的版权问题以及虚拟空间商标侵权等。进而,她介绍了元宇宙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衔接问题,主要聚焦于元宇宙知识产权地域性协调、纠纷解决、价值评估以及虚拟无形财产保护制度构建等。最后,她发表了对未来元宇宙的知识产权保护展望,提出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元宇宙技术成果在走入市场、走向世界的过程中能够后顾无忧、前行有底。

第四单元与谈环节,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彭学龙教授回应了五位发言人的观点。针对是否应当在现存制度之外为AI发明设立一套全新的规则体系,其认为值得商榷,现行专利法保护并无明显障碍。对于数字作品的发行权问题,彭学龙教授认为仍然应当把握发行权的本质,即发行权及其穷竭原则的底层逻辑不在于所有权转移,而是传播本身会不会扩大原来预期的复制件传播范围。发行权穷竭原则是基于传统交易背景,复制与转让往往会伴随作品质量的衰退;而在数字化的今天,网络环境中的“复制件”本身就是完整无缺的替代。针对元宇宙技术与知识产权,彭学龙教授认为元宇宙催生的现实问题,仍需要在现有制度模式和原理之下加以分析和应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吉豫副教授在与谈中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一直影响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知识产权制度。对于AI发明保护问题,其认为AI发明出现的问题目前仍可以通过专利制度解决,但也应当认识到现行制度未必是最优解,因此可以对新制度的建构保持开放心态。针对技术民族主义问题,其认为在世界格局发生显著变化的今天,如何让各国的创新企业更好地融入到全球的创新生态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世界性话题。她指出,在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技术应用影响和塑造着现在和未来的生产生活方式,同时也给法治形态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学界应当以面向未来的眼界,在迅速发展的时代中更好地捍卫法律价值体系,让法律价值更有机地融入产业发展变革中。

其后的自由讨论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万勇教授和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国柱教授主持。

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肖延高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与产业变革向来相连,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化需要关注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需求。从我国专利数量和商标数量稳居世界前茅可见,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修改具有深远意义,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法律适用进行经济管理研究具有现实价值。此外,肖延高教授表达了对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他认为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有其特殊属性,数据价值的产生、交易、分配与保护,值得法学和经济管理进行跨学科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郑璇玉副教授从知识产权学科发展的角度谈了本次论坛研讨的意义。知识产权学科越来越向着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方向发展,国家管理和发展层面更关注并且向高质量专利、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倾斜。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基础是法学,但也离不开其他学科支持,比如在数据方面的研究离不开计算机领域的学科基础知识。知识产权本身既是法学研究对象也是技术,需要全能型、多方位立体发展。因此,应当从多学科、多角度去碰撞和理解知识产权的内涵。

而后,与会嘉宾围绕NFT作品保护问题展开讨论。万勇教授针对NFT作品保护提出了问题:NFT作品交易的究竟是什么?是作品的所有权还是作品的使用权?冯晓青教授补充道,在“NFT第一案”中法院否定了发行权的存在,但该观点值得商榷。他认为对于NFT这种特殊产品,在区块链技术下发行权仍然可能存在。对于信息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数字化传输究竟是不是发行行为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针对NFT作品的交易对象问题,陶乾副教授回应认为,充分理解NFT作品交易首先要对NFT以及数字化作品有一个准确界定:NFT数字化作品实际上就是代码,在区块链背景下,NFT代码实现了对若干数字作品复制件的特定化,此时链上发生的以商品方式进行的所有权流转,实则类似于有形载体上的所有权买卖。

针对NFT作品是否需要设置发行权的问题,肖延高教授认为数字化作品实则是“旧瓶装新酒”,NFT数字藏品本质上仍是美术作品,其发行完全可以通过数字化、区块链等实现。李扬教授认为,发行的本质在于市场上数字化作品的数量没有增加的同时,发生了所有权意义上的转让,这不会突破权利人预设的作品数量的限定,也就意味着并没有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害。

冯晓青教授进一步提问,对方在收到数字化作品后,可以进行后续处理,如存储、打印等,后续利用中是否会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胡开忠教授认为NFT的出现对传统著作权概念提出了挑战,传统上发行权涉及载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涉及载体,一旦在数字作品中引入发行的概念,那么如何协调两种权利值得思考。

万勇教授结合WCT议定书继续分析了数字化作品的发行权问题。其指出,WCT议定书中提及发行权必须是有形的,一旦我们引入了数字化作品的发行行为,是否会涉及与国际条约的冲突?对此,陶乾副教授认为,议定声明也是有约束力的,但还是需要去分析缔结时候的技术背景、条文适用的前瞻性问题。陶乾副教授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下数字化也是复制行为,那么在数字时代也可以将“数字化”视为一种“有形载体”,通过突破对复制件“有形载体”的认知来突破发行中的“有形载体”。王国柱教授认为WCT修订的思路在学理上是可行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要尊重现行规定。

王国柱教授进一步提出,对NFT作品是否可以寻求发行权之外的其他的选择?如《民法典》第127条所规定的虚拟财产。他指出无形财产不仅包含知识产权客体,同时也包含着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虚拟财产,NFT作为一种虚拟对象可以被归为虚拟财产,而著作权保护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也可以并行不悖。他指出,若NFT的内容并不是作品但是仍然具有收藏和交换价值,这时候不存在著作权保护,NFT具有的就是虚拟财产属性。

与会嘉宾还围绕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研讨。王国柱教授提出,知识产权法学界在研究数据问题时,与民法学界的研究有何不同?知识产权人应当为数据研究贡献何种特有的成果与思想?冯晓青教授认为,数据技术、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是可以对号入座的,如数据集合等可以对标著作权中的汇编作品,比如对于没有独创性的汇编集合,欧盟通过邻接权予以保护。数据技术本身还可以寻求专利的保护,没有公开的数据技术可以寻求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公开的数据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李扬教授认为王国柱教授提出的问题是一个基础问题。其进一步指出,如果坚持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那么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应当称之为知识产权,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多是立法上的探讨;如果进行广义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不仅包括明确化的对象,也包含未绝对化的一些知识利益,那么数据就可以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当然,他也指出在保护方式上应当保持冷静和克制:究竟什么是数据、什么是信息,我们并未得到统一认识。如果说知识产权对信息的保护是对信息的第一次“圈地运动”,那么对数据的保护相当于第二次“圈地运动”。在信息与数据没有很好区别的情况下进行产权化运动,是否会导致“信息孤岛”?从言论自由和信息交往保护角度出发,他本人更倾向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是直接赋予数据以财产权。

肖延高教授也指出,是否应当对数据进行知识产权立法,还是要站在知识产权的角度去理解。现在的问题是,数据究竟是什么,尚未明确。尽管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不可阻挡,但数据的本质属性、功能、价值、存在形式是什么?还需要多学科共同努力。

最后,冯晓青教授对自由讨论环节进行了总结。知识产权制度究竟如何促进产业发展,这是本次研讨会首先希望回应的问题。在第四次工业革命、创新经济和数字经济如潮水般不可阻挡的发展态势下,如何在继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值得学界持续关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已经明确了强化知识产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未来,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如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研究仍然有很大的空间。

第五单元主题为“产业革命与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展望”,由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院Suzuki Masabumi(铃木将文)教授担任主持人。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易在成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工业4.0背景下澳门的知识产权发展与法律对策》。其发言结合澳门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情况,探讨了与产业革命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首先,他介绍了回归后澳门知识产权的发展情况,回顾了澳门回归以来商标注册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的变化,总结了澳门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进而,他总结了澳门回归后知识产权法的变迁,指出澳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工业4.0背景下的未来发展不相匹配的现状。其后,他分析指出澳门有知识产权发展的充足动力,其知识产权法律也应回应这样的社会需求。一方面,澳门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有其内在原因:澳门的产业结构比较单一,特区政府一直支持非博彩业的发展,新兴产业也蓄势待发;另一方面,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澳门拥有发展知识产权的巨大动力,例如《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就明确提出将粤港澳门大湾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最后,他总结道,未来澳门知识产权建设应当实现真正的本土化,响应产业发展和跨区域保护,同时也要促进国际化,拓展全球视野。

英国杜伦大学法学院王佳助理教授的发言题目是《知识产权管理与区块链》。她首先介绍了既往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未注册知识产权的问题,并针对区块链技术提出了若干待解问题,如交易在什么类型的区块链上进行、区块链交易是否需要许可才能继续、基于许可链的交易的信任度是多少、如何在区块链上建立初始权利记录等。进而,她介绍了建立区块链建立初始权利记录的相关实践。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推出了首个基于区块链的商标和设计注册,它以分散的方式自动存储各个知识产权办公室注册的知识产权相关数据。中国则建立了百度超级链和北方链等,它们提供了链上数据的验证系统并链接到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和IP公证。她强调,未来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管理应当立足于数据共享和资金分配。最后,她围绕区块链技术提出了值得进一步思考的知识产权问题,如区块链技术是否意味着某些规则的转变?版权强制注册制度和基于区块链整个创建过程的证据手机制度将如何构建?

鸿鹄律师事务所(Bird & Bird)英国合伙人Toby Bond的发言主题是《数据权利法案》。他从数据权利保护现状及欧盟数据保护法律制度两方面介绍了数据保护问题。关于数据权利保护现状,他总结了数据流动处理中涉及的多方主体,阐明了数据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介绍了数据权利构建中最基础的三个问题,并结合数据中所包含的法律权利,指出欧盟目前并没有建立一项特有的“数据财产权”,而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权利与限制、版权中的数据库权利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赋予数据以法律保护,并通过其他与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相互协调保护。关于欧盟数据保护法律制度,他着重讨论了欧盟数据战略以及数据权利草案,指出欧盟数据战略正在纵向和横向上共同发力,在横向上推动数据治理法和数据法的立法进度,纵向上着眼于欧洲十大通用数据空间。随后,他介绍了欧盟数据权利草案对数据的保护模式,指出草案通过将数据主体划分为数据持有者、数据接收者以及数据产品所有者,并设立彼此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方式,实现数据权益保护。

巴基斯坦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资深法律顾问Waqas Ghazi的发言主题是《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主体——以美国、澳大利亚和南非案例为实证》。Waqas Ghazi先生分享了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相关案例。他以一个在美国申请将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被拒的案例导入。欧洲专利局的观点是发明者必须是自然人,故拒绝授予人工智能发明者身份。但澳大利亚的法官借用代理人制度,承认了人工智能发明者的身份。对此,Waqas Ghazi先生类比雇佣发明制度,分析了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可行性。他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律制度需因应而变,尽可能彰显法律框架的包容性,不同法域的司法实践可以为人工智能法律的未来发展提供借鉴。

美国亚太法律研究院高级顾问、暨南大学法学院孙远钊教授的发言主题是知识产权积极主义的兴起及其对创新的影响》。他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执法与保护的平衡过程:一方面“薄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会导致公地悲剧;而另一方面,“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会导致过高的费用和更多的诉讼,导致反公地悲剧。为此,孙远钊教授认为这源于不必要地赋予“合法权利”,例如授予数据和商业秘密财产权、邻接权或其他权利;不必要或过度的索赔、辩护和刑事定罪;将积极抗辩误读为“法定权利”;膨胀的行政权力侵占司法审查等等。对此,他提议,立法应当秉持“未坏则不要修理”的立场,避免授予“过度的司法管辖权”,在司法上要坚持“司法永远是当事人最后的也是最不情愿的选择”,在行政管理上要明确“适当的角色扮演和适当的程序应该在哪里”,在学术上要做到纯逻辑推理之前的实证研究。他将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比喻为“一个持续的、无休止的、动态的紧绳行走过程,走得很稳,必要时只做细微调整,不要因为花哨的小玩意而兴奋”

第五单元与谈环节李扬教授指出,知识产权数量和知识产品供给之间存在矛盾,立法只有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才需介入,并且介入的方式也需仔细衡量。对于新类型的知识产品,不如先交由竞争法进行调整,由司法机关介入,如此产生的纠错成本较之立法成本更低。此外,李扬教授对数据和信息自由流动受阻、交流受限的问题表达了担忧,呼吁警惕第二次数据圈地运动的不良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佘力焓副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不仅可以引领科技产业发展,也促进了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国家经济形势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创新发展就是知识产权驱动发展。她特别提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小微科技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获得两地政策和财政支持,促进了广东和澳门当地经济的发展,她指出这是技术、金融和知识产权整合的探索,是科技企业的机遇。对于区块链等新技术,佘力焓副教授认为生产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产品是创新发展的基本内涵,区块链等新技术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发展近况。我国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以来,对于创新如何满足经济和技术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新技术需要被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以实现制度创新,从而更好地激励技术创新成果研发。


会议闭幕式冯晓青教授主持,李扬教授和韦之教授作闭幕发言。李扬教授总结道,本次研讨使我们共同认识到,面对第四次产业革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一是市场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二是面对冲击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去解决问题,三是法律对新技术、新领域进行回应时,应该首先在司法层面进行个案探索积累立法经验。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韦之教授指出,产业革命实际上是制造了一次利益重构的机会,知识产权法在其中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在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产业革命的适应问题时,需要紧密地结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背景,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与时俱进。最后,冯晓青教授代表主办方对所有与会者、参与和支持单位及个人表示感谢。为期一天的会议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落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