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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的劳动法规制国际论坛”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2日 12:29 阅读数:

2022年11月26-2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和德国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和德国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共同承办的“居家办公的劳动法规制国际论坛(International Webinar on Legal Regulation of Working from Home)”在线上成功举办。

研讨会为期两天,分为四个单元,议题分别是“居家办公对劳动法的挑战”、“居家办公法律的国际经验”、“居家办公的劳动法保护”和“居家办公法律的发展趋势”。

来自德国不莱梅大学、欧洲劳资关系研究所、西班牙安达卢西亚国际大学、意大利特伦托大学、日本久留米大学、美国内布拉斯加大学、美国北俄亥俄大学、荷兰乌得勒支大学、法国普瓦捷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首都经济与贸易大学等境内外高校和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线上会议。


(线上会场)


(娄宇教授主持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教授主持。他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和德国艾伯特基金会对于合办本次国际研讨会的大力支持表示由衷感谢,并对疫情期间克服困难“云端”相聚的国内外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本论坛至今连续举办了七届,已经形成了劳动法学领域的一个品牌。各国学者的陆续加入拓展了论坛的国际化视野,加强了各国劳动法学界的交流和沟通,引领了劳动法学的研究方向,促进了优秀学术成果的产生。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居家办公是一个具有时代性的话题,技术的进步和疫情的影响沟通助推居家办公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的办公形式,也带来工时和报酬的计算、劳动者隐私权保护和工伤认定等新问题。任何国家在劳动法上的应对都能给其他国家带来可供学习的经验,因此需要用世界的眼光去看待,借鉴世界的经验去解决当下各国面临的一些问题。国际学术交流搭建的平台在此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最后,他代表中国政法大学祝愿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并感谢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中国政法大学的支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长傅德印教授致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长傅德印教授在致辞中强调,健全涉及居家办公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并完善其权益保障制度,是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居家办公中的劳动法律问题是个全球性问题,希望各位与会专家和学者能够在该问题解决上形成更多的思路,达成更多的共识,提出更多的方案,共同助推这些新问题、新挑战的解决,并预祝本次国际研讨会圆满举行并取得丰硕的成果。


(德国艾伯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Sergio Grassi致辞)

德国艾伯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赛巧(Sergio Grassi)在致辞中提出,过去的三年中,全世界有数以百万计的劳动者因疫情被迫居家办公,以数字方式建立新的伙伴关系。居家办公在适应工作需求和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问题,使得工作失去了空间和时间上的界限,劳动法所划定的界限也变得不再清晰。艾伯特基金会始终关注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劳动关系变化的适应。他感谢会议各举办方,表示期待了解中国等国家居家办公的现实中有别于欧洲的情况,不断加强洲际交流。


(叶静漪教授主持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居家办公对劳动法的挑战”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静漪主持。


(Wolfgang Däubler教授作报告)

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院德国和欧洲劳动法、民法、经济法讲席教授沃尔夫冈·多伊普勒(Wolfgang Däubler)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居家办公——劳动者的正当诉求?付诸实施的问题?”。他介绍了德国居家办公一般情况和例外情况下的一些问题,以及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形式决定的德国共决制。他指出,工作时间计算、数据安全保障、保险责任分担以及雇主财政补偿等问题是居家办公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有待各位学者的深入思考和讨论。


(田思路教授作报告)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田思路的报告题目为“远程劳动的制度要素与困境纾解”。他指出,远程劳动这种工作形态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劳动领域带来辐射影响力。他分析了远程劳动应该讨论的制度要素内容以及当下面临的困境,并阐释了法律适用的原则。


(谢增毅研究员作报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增毅研究员的报告题目为“远程工作立法的基本原则”。他通过国际视野下远程工作立法资源和司法案例的分析,对远程工作的四项原则从整体性和具体内容层面作了分享和探讨。


(王倩教授作报告)

上海政法学院王倩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居家办公对劳动法的挑战与应对”。她以案例和数据的方法对实践中居家办公面临的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工伤认定、用工管理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重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提出居家办公对劳动法最大的挑战是去劳动关系化。


(林嘉教授与谈)

在第一单元的与谈环节,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总结了四位发言人的观点并作评论。她指出,四位教授的报告从不同角度展示了当下居家办公的新问题。她总结了有待进一步思考的五个方面:第一,居家办公是权利抑或义务,有待探讨;第二,居家办公的诸多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第三,远程工作场景带来的工时、工资、工伤认定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变化有待解决;第四,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隐私权等权利之间的权利冲突的协调和权利配置有待考虑;最后,对远程工作的立法选择有待研究。现阶段因为居家办公出现的新问题需要在司法裁判上及时回应。


(姜颖教授与谈)

本单元第二位与谈人是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常委、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姜颖教授。她结合各位报告人的发言指出,针对居家办公的劳动立法和规制具有必要性,但是在立法之前应当深入研究和梳理居家办公对传统劳动关系、用工方式、管理方式和管理格局带来的影响,同时应当注重发挥工会在居家办公中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通过集体协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可以先通过单行立法、部门规章和劳动基准立法的方式,最终将居家办公纳入劳动法典当中。


(肖竹教授主持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居家办公法律的国际经验”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执行院长肖竹教授主持。


(Antonio Ojeda Avilés教授作报告)

欧洲劳资关系研究所教授,西班牙安达卢西亚国际大学(UNIA)塞维利亚校区名誉教授安东尼奥·奥赫达·阿维莱斯(Antonio Ojeda Avilés)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西班牙远程办公的法律规制”。他就西班牙关于远程办公的法律规制作介绍,并对法律适用中的同等待遇原则、自愿性原则,以及法律对于雇主和雇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进行了深入分析。


(Luca Nogler教授作报告)

意大利特伦托大学法学院教务主任卢卡·诺格勒(Luca Nogler)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意大利灵活办公的法律规制”。他介绍了意大利在2017年对灵活办公的专门立法,并重点阐释了灵活办公的五大要素。


(龚敏教授作报告)

日本久留米大学法学部、比较文化研究科龚敏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远程办公带给日本劳动法的挑战与课题”。她介绍了日本远程办公的定义和相关概念,分析了日本独特的社会文化背景因素对远程用工法律规制带来的影响,并介绍了日本实务中最重要的一个政策文件——《为促进合理引进以及实施远程办公制度而制定的方针》的主要内容,重点介绍了工时等微观的经济化的管理手段以及日本非常有代表性的职场外工作时间制。


(Steven Willborn教授作报告)

美国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史蒂文·威尔伯恩(Steven Willborn)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居家办公在美国:联邦主义带来的复杂性”。他介绍了美国联邦制的法律体系下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域的劳动者在权益实现上的差异,以及给企业所带来的管理难度,并且也提出了工时、工伤认定、劳动者隐私保护和劳动者的集体性权利在居家办公情形下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在第二单元的与谈环节,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院沃尔夫冈·多伊普勒(Wolfgang Däubler)教授指出,在个体性的劳动权利之外,还应当关注居家办公对集体性的劳动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挑战,并且介绍了德国的规制经验。


(王天玉副研究员与谈)

本单元第二位与谈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副研究员。他指出,从本单元各国学者的报告中可以感受到东西方实践中有共性的问题和措施,这种共性来自于疫情和互联网技术的共同影响。需要追问的是:首先,效率因素怎样影响远程办公作为工作形态的继续发展,工作组织方式的改变又将在某种程度上重塑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第二,远程办公需要以类型化思路进一步分析;第三,雇主控制力强弱的不同将影响现有的基于雇主对场所控制的制度体系和知识体系,因此需要建立新的思路,调整和改造现有制度,以适应劳动形态的变化,适应效率驱动下工作场景的重新塑造。


(李凌云副教授与谈)

本单元第三位与谈人是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李凌云副教授。她从居家工作中自愿原则的适用、待遇支付的平等原则、工时认定以及工伤认定四个方面对报告中的问题做了回应,并谈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目前居家办公的工作形态中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方方面面的,短时间内虽然无法穷尽梳理,但本次会议中的讨论将为完善未来立法和解决问题提供思路。


(王显勇教授主持第三单元)

11月27日举行的第三单元“居家办公的劳动法保护”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所长王显勇教授主持。


(Hans van Meerten教授作报告)

荷兰乌得勒支大学法学院Hans van Meerten教授的报告主题是“居家办公与养老金问题”。他首先指出,居家办公和未来各种新型工作方式可能会引发相关的养老金问题,人口老龄化也对养老金制度构成重大挑战。他随后介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解决传统养老保险的不足,探索实施的养老金第二、三支柱——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制度。最后,Hans van Meerten教授指出,在制度实施中也需要关注担保机制、保险便携性和产品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等问题。


(杨飞副教授作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所长杨飞副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居家办公的工作时间规制”。他首先分析了居家办公相较于传统劳动用工的特点。随后,他指出当前实践中居家办公主要采用标准工时制度,他建议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来确定工作时间,同时要在保护劳动者隐私权、居家休息时间的前提下,承认用人单位通过技术手段的监督管理。另外,他指出,居家办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更应当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未来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丁皖婧老师作报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丁皖婧博士汇报告的主题是“居家办公场景中的劳动者隐私权保护”。她围绕当前我国居家办公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问题和法律规范,提出当前我国法律对居家办公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因工作边界消失导致工作时空与生活时空的交叉。她认为,在保护居家办公劳动者隐私权时,应当对用人单位的监控权加强限制,明确劳动者隐私权的合理期待;通过在劳动基准法当中引入“离线权”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私生活安宁。


(于汇老师作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于汇博士汇报的主题为“居家办公中劳动者隐私权的平衡和保护”。他的报告从民法典框架下的传统隐私权保护和远程劳动中劳动者隐私权的新发展、基本保护路径展开。最后,他提出几点完善远程劳动中劳动者隐私权的思路:针对隐私侵犯的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规制原则,外部规制方面,加强对远程劳动、集体协商等的合法审查和劳动监察,结合个案中劳动者在远程劳动中的隐私预期、隐私保护必要性进行司法裁判。


(陈开梅同学作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陈开梅同学的报告主题为“标准工时制居家工作劳动规章规制之改进”。她在简单介绍了标准工时制居家工作的界定与益处之后,就标准工时制居家工作劳动规章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进行了探讨。


(沈建峰教授与谈)

在第三单元的与谈环节,第一位与谈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指出,从类型化研究方法入手是研究居家办公劳动者保护的很好选择,但也需要防止不正当区分引发的政策风险。他认为,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反思现有的用工管理对于居家办公劳动者到底造成了怎样的侵害以及居家办公人员到底需要怎样的保护,从而提出保护所有居家办公人员的一般性规则,并进而对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设置特别的规则。


(吴文芳教授与谈)

第三单元第二位与谈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吴文芳教授首先肯定了类型化的分析思路。居家办公的弹性工作方式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而非禁止,与之相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和制度设计,如工时制度、工伤制度、隐私保护等也需要做出相应调整。其中需要关注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力量不平衡所带来的问题,同时也要谨慎运用英美法中“合理期待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最后,吴文芳教授还认为,除了典型劳动关系下的居家办公之外,新业态中的远程办公从业者的工作时间、隐私权保护也应当得到重视。


(丁雯雯老师主持第四单元)

第四单元“居家办公法律的发展趋势”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丁雯雯博士主持。


(韩壮研究员作报告)

法国普瓦捷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韩壮研究员报告的主题为“法国法的居家劳动和远程办公”。他首先介绍了法国法上的居家劳动者和远程办公的法律规范界定,并介绍了传统“居家劳动”的历史背景、扩大适用的发展历程。其次,他分析了居家劳动者难以被认定雇员身份的司法障碍和立法直接规定居家劳动者享受适用于雇员的法律法规的修法过程。然而,伴随着战后居家劳动者数量的锐减,法律对居家劳动的规范一度不受重视。伴随着应用信息和通讯技术在雇主单位之外的场所办公的远程用工形式的发展,居家劳动又进入法学视野,法国2012年3月22日颁布的关于远程办公的法律规定“必要时适用本法典对居家劳动者的规定”。而由于当时出于身份保护的现实目的而进行的立法较为仓促,产生了历史遗留问题,当前仍有必要继续对远程办公的劳动法规制予以探讨。


(向春华老师作报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向春华博士的报告主题为“居家办公的职业伤害判定”。他首先从现行法体系下通过解读典型判决对我国居家办公的职业伤害判定进行了反思,并认为居家办公场景中职业伤害的判定亦会在现行法体系下存在内在缺陷。在居家办公场景下,用人单位承担管理义务和保障责任,由此导致的职业伤害可能属于工伤,难点主要在于证据。随后他从立法论视角指出,居家工作场景下应当基于雇主强制性劳动保护义务的扩展来确立职业伤害保护。


(郭敏同学作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郭敏同学的报告主题为“不定时工作制——居家工作离线权解析”。她从不定时工作制、居家工作、离线权的界定、不定时工作制居家工作离线权的分类和特殊价值等三个方面展开对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工作离线权的探讨。


(Richard Alan Bales教授作报告)

美国北俄亥俄大学法学院Richard Alan Bales教授的报告主题是“美国居家办公的劳动法启示”。他首先指出,美国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因此,在居家办公语境下,大规模企业的员工遍布不同的州,而不同的州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由此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难题。为了应对法律适用问题,雇主一方的对策则主要表现在限缩工作地点、雇佣更多律师、外包合规和遵守最严格的法律规范。


第四单元第一位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教授指出,居家劳动属于劳动关系变迁给劳动法研究提出的新课题,除了技术方面的因素,劳动者的自然人属性也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居家办公只适用于主要从事文案工作的第三产业和疫情等特定时期,而特斯拉创始人马斯克与德国工会关于居家办公的争议证明居家办公对生产而言可能弊大于利,因此,居家办公只能作为劳动关系开展的例外情况,不能够成为劳动关系当中的常态。但是劳动法对于居家办公的研究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其对传统劳动法的制度和法理提出了很多挑战。当前居家办公对中国劳动社保法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工伤领域,利用保险精算方法,在行业内部设置不以工作因素为判断标准的意外事故险,可能是解决目前居家办公中的工伤问题的合理方案。


(范围教授与谈)

第四单元第二位与谈人——首都经济与贸易大学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范围教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点评。首先,他提出,一般而言,居家办公的主导者是雇主而非雇员,因此劳动者的相关权利要在完成工作的基础上讨论。同时,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居家办公也需要与由雇主选择的居家办公进行区分。其次,居家办公在法律和实践上是一般还是例外情况是法律规范设计的前提和基础,要注意以居家办公规避劳动关系、强制性劳动基准保护的问题。劳动法作为外部介入力量,也要注意方式和边界等技术性问题,避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转嫁风险和成本。最后,劳动法要对居家办公进行限制,而非迎合和鼓励,避免出现法国法中居家劳动者雇员身份的法理基础薄弱的问题。


至此,为期两天的中德人工智能与劳动法论坛进入尾声。闭幕式由娄宇教授主持。


(Wolfgang Däubler教授总结发言)

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院Wolfgang Däubler教授作总结发言。他首先对本次会议的圆满成功表示祝贺。他指出,本次会议各位学者的深入交流非常有益,从中可以看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相似性和差异性,有些国家对于居家办公的回应十分迅速,另一些国家则处于观望状态。现有的司法判例可以表明,各国都试图限制雇主对雇员的过分监控,以尊重雇员人格权、维护雇员的创新力。最后,Wolfgang Däubler教授表达了对与会专家的真诚感谢,希望未来可以继续开展多方友好学术交流。


(赵红梅教授总结致辞)

会议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学科带头人赵红梅教授作会议总结并发表闭幕致辞。赵红梅教授指出,各位嘉宾的发言和与谈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她认为居家办公的发动主体和原因较为复杂,应当抱着开放的观察者的心态去看待和规范这一新型用工方式。同时,她指出,由于居家办公下劳动从属性出现全面弱化,因此劳动法传统的强从属性劳动关系规则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特别设计,以适应弱从属性劳动关系居家办公的需要。最后,赵红梅教授代表会议承办方表达了对国内外与会嘉宾、本次论坛合办方以及兄弟院校的诚挚谢意。她倡议,在未来搭建更加常态化交流的跨国学术平台,期待更多的中外学者们分享真知灼见,贡献学术智慧。

本次会议的举办,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推动了学院的国际化发展。 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国内外专家学者针对居家办公与劳动法相关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分享了各国立法、执法现状与经验,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有益探索。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为解决居家办公语境下劳动法的相关问题提供了国际视野下的思考角度和解决思路,更为各个国家和地区劳动法和社会法的交流合作提供了桥梁和纽带。


(图文:孙晓辰 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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