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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成功举办“欧洲气候变化诉讼趋势”讲座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6日 10:13 阅读数:

20241115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办的欧洲气候变化诉讼趋势讲座通过腾讯会议成功举行。本次活动邀请到丹麦哥本哈根商学院商业、人文与法律系副教授Dr. Marie-Louise Holle担任主讲人。此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侯佳儒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何香柏、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悦、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刘冰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吕梦醒与谈,校内外师生五十余人参与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侯佳儒老师简要介绍了主讲人及与谈人,并对各位师生对此次讲座的支持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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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le教授首先以气候变化诉讼的私法视角为导入,指出气候诉讼的原告请求可以看作一项预防损害的权利。Holle教授进一步介绍了气候诉讼与环境污染、有毒物质侵害、违法军火交易等集体行动问题的关系,提出气候诉讼是集体行动问题之母,强调了气候诉讼中私法规则适用的复杂性与重要性。随后,Holle教授介绍了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草案中的私法规则,并列举了欧洲各国对于气候变化诉讼的预防性私法救济机制。结合共同参考框架草案的规则机制,Holle教授进一步讲述了欧洲各国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确立的私法判例。基于上述内容,Holle教授分析了共同参考框架草案背景下气候变化诉讼引入私法预防性权利的理论基础,并结合气候变化诉讼判例的裁决指出,这种方案的功能是以法院裁决的方式弥补行政机关在气候领域的错误行为。最后,Holle教授强调,行政机关在气候领域的过失行为具有短期与长期的影响,司法机关的裁决只能暂时性解决短期影响问题,而从长远来看,气候诉讼的发展趋势是鼓励更严格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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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何香柏老师认为Holle教授介绍的欧洲气候诉讼私法救济机制,对中国气候诉讼的研究与讨论具有重要意义。何香柏老师提出,尽管中国与欧盟有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目前中国在气候诉讼领域的研究讨论,与Holle教授介绍的欧洲相关研究具有相似性,她十分赞同Holle教授关于法院角色功能的观点,并就私法原则如何在起诉政府这类公法性诉讼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与Holle教授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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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悦老师认为欧洲气候诉讼中私法机制的功能设置,突破了传统侵权法的损害填补功能,而欧洲气候诉讼制度的构建,也对中国本领域内的行政诉讼研究具有启发意义。赵悦老师对Holle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并就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规则适用等问题与Holle教授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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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刘冰玉老师认为现有制度框架体系对气候诉讼造成了一定阻碍,她提出,在以跨国公司为被告的诉讼中,同样面临着Holle教授提到的问题。刘冰玉老师十分赞同Holle教授关于私法机制充分适用的观点,并进一步提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应对气候变化诉讼障碍,并应整合利用国际环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私法规范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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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吕梦醒老师认为Holle教授介绍的欧洲气候诉讼现状为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她提出,在气候诉讼的司法实践涉及民法、环境法、人权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因此应当注重对不同法律工具的功能性认识。吕梦醒老师提到,希望本次参与讲座的师生都能有所收获,并就侵权法的损害预防与损害赔偿功能的边界等问题与Holle教授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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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的最后,Holle教授对讲座与谈人提出的交流问题进行了统一回应,并对讲座与谈人提出的宝贵评论表示感谢。本次讲座获得圆满成功。



(文字编辑:何家珺、吕梦醒;图片编辑:何家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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