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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全南大学法学院金淳锡教授做客“海外新视界”主讲实质董事责任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1日 14:07 阅读数:

1025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海外新视界”第三十三讲在海淀校区举行,韩国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国商法学会前任会长金淳锡(KIM Soon Suk)作题为“实质董事的责任:韩国的立法与判例经验”的学术讲座。本场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吴日焕教授主持兼翻译,韩国梨花女子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国税法学会前任会长玉武锡(OK Moo Seok),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处长林一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管晓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副所长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副教授冀放与谈,六十多名师生参加了本场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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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淳锡教授主讲)

吴日焕教授主持讲座。他首先向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向与会师生介绍了金淳锡教授和玉武锡教授的学术背景,介绍了本场与谈嘉宾,期待本场讲座为法大师生们带来一场学术盛宴。他认为,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增设的实质董事制度在韩国有类似规定,有必要借鉴韩国的立法思路、解释学原理和判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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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日焕教授主持)

在讲座中,金淳锡教授首先对韩国业务执行干与人(实质董事)制度的引入背景、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作了介绍,并从比较法的视野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中国关于业务执行干与人类似制度的立法状况,重点对比了韩国的业务执行干与人制度和中国的实质董事制度。金淳锡教授列举了韩国《商法》上的业务执行干与人制度相关条款,分析了韩国三种业务执行干与人(即业务执行指示人、无权代行人、表见董事)的要件和业务执行干与人责任。在此基础上,金淳锡教授结合韩国关于业务执行干与人的判例,对韩国业务执行干与人制度作了更加深入的剖析,分析了该制度在实务中的困境并提出了制度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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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武锡教授与谈)

在与谈环节,玉武锡教授作了题为“好的企业与合理的治理结构——以事实董事为中心”的评议。他分析了好的企业与合理的治理结构之间的相关性,认为理想的企业治理结构是构筑忠实于基本的结构,各国各个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界定和理解合理的治理结构,OECDALI等准则是一些基本的最低标准。玉武锡教授还就事实董事的概念与类似概念进行了比较,认为应注意厘清事实董事与法定董事之间差异,即成立要件、权限、义务与责任的差异。玉武锡教授还就事实董事的地位和责任展开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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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英副处长与谈)

林一英副处长结合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些问题介绍了《公司法》第180条第三款和第192条关于实质董事的规定的完善。她认为,目前中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实质董事制度和韩国《商法》中的业务干与人制度有一定相似性,但也存在一些区别:第一,中国《公司法》中关于实质董事责任的规定与韩国《商法》不同;第二,中国实质董事的规定属于义务性条文,而韩国业务干与人的规定属于责任性条文;第三,韩国《商法》规定控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交易也需要董事会的决议,但中国《公司法》没有这样的规定。林一英副处长认为,中国《公司法》中的实质董事制度也存在证明责任过重的问题,相关规定能否在实践中发挥出期待的作用,还有待司法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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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娟副院长与谈)

朱晓娟副院长表示,目前《公司法》已经进入解释论的时代,相关要件的明晰和制度价值的科学实现至关重要。从制度价值角度来看,《公司法》确定了企业家精神保护的价值理念,需要从制度价值的视角去理解实质董事制度的相关安排。同时,从类型化视角来看,实质董事的规则在未来确定责任过程中需要进行类型化的考量,要进一步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出资的公司在具体适用实质董事制度时的不同。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需要界定实质董事相关的义务和责任。最后,实质董事规则在实践中需要审慎适用,既要发挥立法的威慑作用,也要防止规则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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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晓峰教授与谈)

管晓峰教授从立法价值理念的角度分析了实质董事、业务干与人制度背后的价值取向,认为在立法的过程中要进行对双控人、债权人及公司的利益保护进行合理平衡。双控人、业务干与人等虽然并没有被登记为公司的董事,但因其通过公司受益,因此需要适当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让上述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会造成对债权人和公司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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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副所长与谈)

刘斌副所长提出,现代集团公司一般会对集团内的子公司进行职能化的管控,这种情况之下避免不了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实施指示行为,但从中国《公司法》关于实质董事的规定来看,对这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行为是要作出负面评价的,但这些行为在实践中不可避免。进而,他和金淳锡教授就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指示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探讨,金淳锡教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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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放副教授与谈)

冀放副教授就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指示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并就事实董事制度目前面对的问题谈了观点。他提出,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在司法审判中需要在裁判标准上采取实质标准还是程序标准、董事责任免除和限制的规则对双控人要不要限制适用、在中国穿透式监管政策之下实质董事、双控人责任是否会扩张适用等问题都亟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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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合影)

讲座最后,吴日焕教授对本场讲座作了总结,并对金淳锡教授和玉武锡教授的精彩报告和评议以及各位国内专家的独到点评表示感谢。朱晓娟副院长代表民商经济法学院向嘉宾赠礼留念。“海外新视界”第三十三讲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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