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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请求权基础系列示范课第四讲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3日 15:15 阅读数:

2019529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学新探索:请求权基础三部曲”第二部“系列示范课”第四讲在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次课程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费舸(Norbert Feige)先生讲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教授主持,民法所金晶副教授翻译。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各学院约七十位教师和研究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授课伊始,主持人刘继峰副院长对费舸先生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与大家分享了上周参加费舸先生授课的感受,回顾上周授课的内容仍历历在目,期待本堂课费舸先生带来更加精彩的演讲。

(刘继峰副院长主持开场)

随后,费舸先生开始了本次的案例分析。他首先给大家几分钟阅读案情,然后提问可能的请求权基础。法律硕士学院李琳博士提出,买受人可能向出卖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或者干脆撤销合同。费舸先生表示自己的想法与李琳博士完全相同。

接下来,费舸先生首先检视了本案是否满足合同解除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此列有三项要件:第一,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第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三,因果关系。初步检视的结果是本案满足以上三个要件。但《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对第一个要件构成限制,即“买受人怠于通知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的请求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间履行自己此项不真正义务,由此导致法律将出卖人的履行拟制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由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第一个要件就被否定了,买受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费舸先生授课中)

接下来检视买受人能否撤销合同,本案涉及标的物性质错误,因此满足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由此本案进入民法上的重大疑难课题,即在案情同时满足解除权构成要件与撤销权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两者是特别与一般的排斥关系还是自由竞合关系。这一点在德国存在巨大争议,费舸先生很好奇中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因此现场采访了参加课程的师生。主张两者自由竞合的师生数量很多,主张两者属于特别优于一般关系的师生略少。费舸先生说这一问题并无标准答案,故留待争议。

案例分析完毕后,费舸先生将请求权检索的基础知识再次进行深度阐释,并将之与民事诉讼法紧密结合进行介绍。最后,刘继峰副院长做总结,他感慨道:“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法律是一门语言,法律背后的东西太多,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学习。从原被告的主张到法院的裁判结果,请求权基础就是中间的说理过程,费舸先生通过很多实例来进行讲授,非常用心。他讲演使用了德语和形体两种语言,金晶副教授流畅自如的翻译兼具专业性与逻辑性,使得听众对这两种语言都有所感受。”18点整,持续约四个小时的授课在广大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老师同学认真做笔记)

案例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中常见的教学方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颇受德国影响。德国请求权基础案例教学模式对于我国教师讲授法律、学生学习法律有着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请求权基础系列示范课”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密切合作,共计八次、分四单元,由四位德国专家主讲、中方师资团队配合,利用德国的案例分析方法、但均适用中国的法律来解析中国案例,从而更好地展现请求权基础案例教学模式的力量。

系列示范课后续四讲将于六月每周三下午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207举行,欢迎广大师生关注活动信息,参与课程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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