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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请求权基础系列示范课第六讲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8日 15:26 阅读数:

2019612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学新探索:请求权基础三部曲”第二部“系列示范课”第六讲在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次课程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卢剑锋(Enno Ruppert)博士讲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外事办公室主任颜晶晶老师主持,民法所金晶副教授翻译。

授课伊始,主持人颜晶晶老师对卢剑锋博士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她向在场的师生介绍了卢剑锋博士国际化的学术背景以及其在德国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全球质量基础设施项目等机构担任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丰富实务经历,感谢他在课程筹备过程中的悉心准备和专注投入,期待本堂课卢剑锋博士再度带来精彩的演讲。

讲授伊始,卢剑锋博士让大家扫描案例材料上的二维码,通过在手机上匿名答题的方式,考察了大家对上节课讲授内容的吸收情况。以此方式,他带领大家对于上节课讲授的涵摄解题“四步走”流程进行了回顾——第一步:寻找相应请求权基础并提出假设;第二步:提取法条(大前提)构成要件;第三步:把案件事实(小前提)涵摄到构成要件之中分析案例;第四步:得出结论。这套分析工具提供了结构化的、清晰的解题思路,在一个复杂案例的分析中,能够确保无遗漏。

之后,卢剑锋博士与大家分享了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成员内部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中国大陆侵害财产权的请求权基础如何选取?他本人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结合第106条第2款(大陆学者鲜有此说)。但他的同事有认为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结合第15条第1款第6项,也有认为是《侵权责任法》第2条结合第15条第1款第6项(这两种观点在学界争议极大,以前者为通说)。还有观点认为是《民法总则》第179条第1款第8项(大陆学者鲜有此说)。在场的听众亦分享了各自的观点,有老师认为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结合第2条结合第15条第1款第6项。对此问题的讨论,掀起了课堂上的一个小高潮。

经过充分讨论与交流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后,卢剑锋博士开始了本次的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违约救济,可供适用的请求权基础包括:1. 《合同法》第155条结合第111条;2. 《消费者保护法》第24条第1款;3. 《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卢剑锋博士选取了《合同法》作为案例分析的法律文本。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包括:1.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准2. 《合同法》107条所谓合理的救济方式的界定;3. 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和效力控制;4. 买受人检验通知义务。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应当适用的是《合同法》第154条结合第61条结合第62条第1项;就第二个问题而言,涉及出卖人与买受人利益衡量的问题,买受人期待的结果是获得一个无瑕疵之物,而出卖人则希望通过减少价款来降低违约成本,因为违约救济请求权的产生实系出卖人违约导致,故应优先保护买受人利益,其请求合理即应得到支持;就第三个问题而言,实系本案之核心重点。凡涉及格式条款,都须从两个角度判断其效力:其一,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即“格式条款是否为其相对认所知悉”,若相对人明知,则格式条款被作为合同内容订入合同;若相对人不知,则格式条款根本不会作为合同内容订入合同,相关字句虽存在于纸面之上,却被排除在合同之外,在法律上认为根本不存在。这一订入控制规则为《合同法》第39条明定,并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所补充;其二,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为无效,这一效力控制规则为《合同法》第40条明定;就第四个问题而言,前几次课程已被充分交流,故在此并未展开。

讲座最后,颜晶晶老师代表学院向卢剑锋博士赠送纪念品以表感谢。18点整,持续约四个小时的授课在广大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案例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中常见的教学方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颇受德国影响。德国请求权基础案例教学模式对于我国教师讲授法律、学生学习法律有着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请求权基础系列示范课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密切合作,共计八次、分四单元,由四位德国专家主讲、中方师资团队配合,利用德国的案例分析方法、但均适用中国的法律来解析中国案例,从而更好地展现请求权基础案例教学模式的力量。

系列示范课后续讲将于六月后两周每周三下午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207举行,欢迎广大师生关注活动信息,参与课程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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