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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请求权基础系列讲座第三讲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8日 15:32 阅读数:

201963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学新探索:请求权基础三部曲系列讲座第三讲在昌平校区第六阶梯教室成功举行。一如此前的两次系列讲座,阶梯教室内观者如潮,座无虚席。

本次讲座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副主任Marco Haase教授主讲,由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于飞教授主持,民法研究所吴香香副教授与谈点评,金晶副教授翻译。

 

(于飞教授主持讲座)

 

于飞教授首先给同学们分享了他对于请求权基础的认识,强调了请求权基础对于民法学习的重要性以及从德国引入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方法的必要性,并介绍了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方法中的鉴定式与判决式分析方法,指出鉴定式案例研习对于法学尤其是民商法学习有着重要的作用。于飞教授还回顾了学院举办请求权基础系列讲座的初衷,并鼓励同学们积极参与到今后开设的鉴定式案例分析研习课中。

(金晶副教授介绍案情)

 

紧接着,金晶副教授向大家介绍了本次研习的案例香蕉皮案,让同学们尝试自己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对案例进行分析。

Marco Haase教授主讲)

 

而后,Marco Haase教授从德国法的角度,运用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方法解构香蕉皮案。他先带领同学们回顾了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方法的基本思路:谁得向谁基于什么法律请求什么,从《德国民法典》中找到了三个可能的请求权基础——823条、第831条、第280条,提炼出其中的构成要件,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文,结合案情,逐一分析要件证成情况,最终得出结论。他也指出,在这个案例中,百货商店经理行为的可归责性和合同关系中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与否是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焦点,同学们进行案例研习时可以就这一点做一个自己认可的有力论证。

Marco Haase教授在最后对德国责任法体系的结构进行了一定的反思。他认为,德国的经典侵权法的边界是十分清晰而有限的,每个人仅为自己的过错负责,而不为他人的过错负责。因此,作为侵权责任缺失部分的补充,合同责任的范围在急剧地扩张,这导致了合同责任不仅包括了合同成立后的阶段,甚至还包括合同成立之前的先合同阶段。

(吴香香副教授作中国法解析)

 

随后,吴香香副教授从中国法的角度对香蕉皮案进行解析。她首先给同学们介绍了在中国法体系下,本案中存在的三种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基于合同关系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法》第107条)、基于为自己负责的侵权关系的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法》第37条)、基于为他人负责的侵权关系的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法》第34条),将其逐一与案情进行比对分析,得出了最终的结论。接着,她通过对案例的变形,向同学们展示了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方法的灵活运用,加深、强化了同学们对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方法的理解。

(听众提问与互动)

 

在于飞教授主持的提问环节中,张弘毅同学就《德国民法典》第831条中注意义务的重新解释向Marco Haase教授提出了一个颇具深度的问题。Marco Haase教授从司法实践、侵权法体系与法院解释的限度三个方面进行了解答,吴香香副教授对Marco Haase教授的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点明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对于注意义务的差异性规定是有一定依据的。

最后,于飞教授对Marco Haase教授、吴香香副教授和金晶副教授为本次讲座所作的努力和付出表示由衷的感谢,并希望同学们能从中有所收获。讲座在同学们雷鸣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通过此次讲座,同学们对于请求权基础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体会。

为了深化法学教学方法改革,探索法学人才培养新模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合作,于2019年春季学期启动教学新探索——请求权基础三部曲活动。活动下设三个系列,分别是:系列讲座、系列示范课和系列案例课。其中,三场系列初阶讲座面向本科生,八场系列示范课面向教师和研究生,系列案例课将于秋季学期面向本科生开设。

教学新探索——请求权基础三部曲的合作方是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得到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机制下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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