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交流 > 涉外讲座 > 正文

德国波恩大学Martin Schermaier教授主讲“海外新视界”系列讲座第一讲——“给付障碍法的文化之维”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1日 16:28 阅读数:

 

2019928日晚,民商经济法学院新设的海外名家讲座系列——海外新视界第一讲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第六阶梯教室拉开帷幕。本次讲座由德国民法大家——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马丁舍尔迈尔教授(Prof. Martin Schermaier)主讲。舍尔迈尔教授自2005年起担任德国波恩大学罗马法与比较法史研究所所长,是德国《萨维尼基金会法律史杂志》联合主编,其研究领域涵盖古典罗马法、近代私法史、民法的历史与现代比较,代表作有《<德国民法典>历史评注》等,在罗马法方面有很高造诣。本次讲座主题为“给付障碍法的文化之维”,由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于飞教授主持,与谈人为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Sebastian  Lohsse教授,民法所金晶副教授担任翻译。

(于飞副院长主持讲座)

讲座中,舍尔迈尔教授首先向同学们说明了法学历史沿革的研究对于法学研究本身的重要性。随后,他从给付障碍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两个方面来描绘给付障碍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接着,他将时间拉回到了两千多年前的罗马法时代,详尽地讨论了罗马法中的给付障碍法的特点和发展变化。

(舍尔迈尔教授在讲座中)

舍尔迈尔教授指出,给付障碍法的产生始于罗马共和国的兴盛期,即约公元前400年。从西罗马到中世纪之间的几百年里,欧洲陷入了所谓的“黑暗时期”,法律科学在这个时期内的发展并不明晰。在这段时间里,基督教的教义也对给付障碍法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在随后的宗教改革中,天主教和新教的教义对损害赔偿与过错概念的形成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直到启蒙运动时期,义务理论与世俗哲学开始被加入到法学研究。在19世纪早期,潘德克顿学派涌现了一批著名的法学家。其中,萨维尼重新发掘了罗马法的价值,以债务代替义务,同时关注债权人,构建了一个平等主体间利益平衡的法学理论。

在德国民法典被制定后,其中的给付障碍法的核心概念变成了“拘束力”。不过在这一时期,瑕疵担保法和给付障碍法之间出现了一些体系上的适用冲突。造成这种冲突的核心原因在于民法典中没有加入“义务违反”概念。因此,在纳粹时期,拉伦茨等法学家们想通过“义务违反”这一概念梳理二者之间的冲突,同时将国家利益加入民法典的体系中。这一理念后来也体现在民主德国的民法典中。

2001年,《德国民法典》经历了一次债法改革,在给付障碍法部分接纳了义务违反这个概念。在新的给付障碍法中,有多处强调共同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舍尔迈尔教授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拉伦茨及其学派在战后德国的影响力所导致的结果,另一方面是政府对于政治道德的关注的加强所生的产物。

Sebastian  Lohsse教授则指出,法学学习除了需要关注法律的文本本身,更需要看到法律所真正追求的目的何在,需要去追问法条、文本背后的理念如何,需要从文化视角更深好地理解法律。

(互动环节)

在问答环节中,三位同学针对给付不能致使合同无效的善意恶意区分、义务的概念和义务违反与不履行之间的关系、特别法的再法典化这三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舍尔迈尔教授对此给予了详细的解答。

(于飞副院长向舍尔迈尔教授赠送纪念品)

讲座结束后,于飞老师代表学院向舍尔迈尔教授赠送此次讲座的微缩版海报作为纪念品,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部分与会师生合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