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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海外新视界”第十讲——“增值税与数字经济”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7日 16:38 阅读数:


2022621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海外新视界”第十讲“增值税与数字经济——欧盟法下的意大利经验”在线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税法教授、欧洲税收高等研究院主任Adriano Di Pietro,与谈人为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贺燕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伊助理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郭志东博士后。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翁武耀教授主持并担任意大利语翻译。众多校内外师生踊跃参与了本次讲座。

(线上会场)

讲座伊始,主持人翁武耀教授介绍了Di Pietro教授及与谈嘉宾的学术背景,对主讲人及与谈嘉宾的出席表示感谢。由于中国正值增值税法立法之际,面对数字经济给增值税征收带来的挑战,翁武耀教授期待Di Pietro教授的演讲能够为中国带来欧盟之鉴。


(主持人翁武耀教授)

讲座中,Di Pietro教授从数字经济的去物理化、无形性引入,着重解析了欧盟于2011年颁布的第282号条例相关条款。Di Pietro教授首先讲解了该条例对数字交易的界定,从电子化服务、自动化供应、本质的自动化角度深入讲解了数字交易的特征。为了进一步说明,Di Pietro教授具体介绍了条例中列举的五种数字交易类型,包括一般化的数字产品、网站或者网址服务、从计算机通过互联网或电子网络自动生成的服务、允许主体在特定网络或网络平台出售相应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在讲述了数字经济交易相关的抽象概念之后,Di Pietro教授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角度介绍了数字平台增值税的相关问题。他指出,由于数字平台的功能多样化,应当在数字产品私人消费者(或非经营者的消费者)所在地征收增值税,即针对数字服务最终消费者应当适用目的地国家的征收规则。然而,由于数字平台的服务网络分布分散,存在征管上的程序性困难,欧盟以服务提供者(纳税人)作为履行程序义务的主体,引入了一站式的简化的登记制度。此外,Di Pietro教授还分析了条例中界定固定机构的标准,以确定和区分购买方地位。


(主讲人Adriano Di Pietro教授)

在与谈环节,各位与谈嘉宾就讲座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施正文教授首先对Di Pietro教授精彩的演讲表达了感谢,指出欧盟增值税法对数字经济相关概念的关键内容及类型进行了定义,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其次,施教授认为研究数字平台的增值税问题十分重要,并指出数字经济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即数字商品供应地的确定,涉及管辖地。最后,施教授认为欧盟提出的一站式服务能够有效地解决税收征管的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与谈人施正文教授)

接下来,贺燕副教授指出:数字经济的增值税问题对于中国企业及中国政府十分重要,因此有必要关注数字经济相关的跨境管辖权、双重征税问题并借鉴欧盟经验。

(与谈人贺燕副教授)

郑伊助理教授表示,从Di Pietro教授的演讲中获益良多,并就数字经济背景下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划分借鉴增值税目的地原则的问题与教授进行了探讨。

(与谈人郑伊助理教授)

郭志东博士后结合讲座内容,就中国增值税法相关规则的发展展开了发言,期待中国能够从欧盟的征收规则中借鉴学习,设计出自己的增值税法。

(与谈人郭志东博士后)

在热烈的研讨中,“海外新视界”第十讲“增值税与数字经济——欧盟法下的意大利经验”学术讲座圆满落幕。


                                     (文字、照片编辑:张雨乔、赵昶龙、夏岷镁、苗新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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