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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名家对话“新发展阶段的中国劳动法”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0日 10:38 阅读数:

2022年4月10日晚,作为“新发展阶段的中国劳动法典:目标、挑战与路径”专题研讨会晚间分会场二的“学术名家对话‘新发展阶段的中国劳动法’”在北大博雅酒店和腾讯会议以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

本次活动特别邀请了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常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田思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作为学术名家主讲。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学专业的生线下或线上参与了本次活动,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其他高校的师生和来自同劳动法相关领域的实务专家线上参与了本次活动,最高同时线下和线上参与人数150人。

本次活动正式开始之初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发表线上致辞首先时校长对在疫情防控时期依然举办和参与本次活动的主办方、学术名家以及各位参与者表达了诚挚的敬意。接下来,时校长认为新发展阶段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数字经济的发展对平台企业和劳动者都产生了影响,二者的命运是紧密关联的,在这样的时期反思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十分有必要。最后,时校长表达了对本次活动顺利举办祝贺和对与会者能够碰撞出火花的期待


本次活动的研讨环节先由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学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代表围绕主题向五位学术名家现场提问请教,再由五位学术名家围绕主题和研究生提出的问题阐述回应并自由讨论等创新形式进行。共分为上下两个半场。

上半场的主题为“针对我国《民法典》的条文再谈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教授主持。

三位研究生围绕主题向学术名家现场提问请教如下:

齐一多博士生就《民法典》第128条的规定提出问题劳动者是否可以被涵盖在这一条对特殊民事主体的开放式列举之内?

杜珂瑜硕士生就《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问题应当如何理解该条将单位规定为防范性骚扰的独立义务主体?

余翼飞硕士生就《民法典》第1191条和第1192条的规定提出问题民法规定的雇主责任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有何必然的关联?

五位学术名家围绕主题和研究生提出的问题阐述回应概括如下:

林嘉教授追溯了《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并认为劳动者可以被涵盖在《民法典》第128条规定的“等”字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法就失去了其独立价值针对第1010条的规定,林嘉教授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论述了当事人承认侵权责任的问题,并指出应当在案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今后的劳动基准法若出台也可以进行规定针对第1191条和第1192条的规定,林嘉教授认为该条的规定虽然包含劳动关系的内容,但也有超过劳动关系的内容,因此放在民法中进行规定才最准确。

常凯教授认为不应低估民法学者的智慧,第128条没有将劳动者列举出来正体现了民事权利和劳动权利之间的区别。针对第1010条的规定,常凯教授认为性骚扰这一行为既侵犯了法律主体的民事权利,也侵犯了其劳动权利,但更直接的是民事权利,因此由民法规定不成问题。

王全兴教授认为《民法典》第128条如此规定是历史的常识,但是逻辑的反常识,从历史的角度去理解就不会存在问题。针对第1010条的规定,王全兴教授认为该条的规定没有区分性别,并且并不专门指职场性骚扰问题,这一条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学者思维和视野的开阔。

田思路教授认为民法典没有将劳动者明确规定在第128条中避免了对复杂关系的认定和争论,劳动者属于职业身份,与第128条列举的弱势群体还是有不同。针对第1010条、第1191条和第1192条的规定,田思路教授认为这两项问题都可以在民法的内部解决,单位针对性骚扰问题主要还是承担过错责任,而雇主责任问题并无必要与劳动法建立直接的联系,仍应当在民法的角度去理解。

于飞教授梳理了对第128条的三种解释路径,认为并不是说保护在第128条中列举的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就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民法典出台过程中,劳动者曾作为特殊民事主体被列举进去,但后来被删除,立法者主要还是考虑到减少立法阻力的需要;第1010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责任,而是包括各种类型的单位在内的,其本质是为单位设置了新的独立的义务,应当从不作为侵权的角度去理解,但问题是两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这是需要特别加以关注的。针对第1191条和第1192条的规定,于飞教授认为不必过分纠结于知识的来源和背景,而应当关注能否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在自由讨论环节,金矗硕士生就解释选择和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追问,华东政法大学的李凌云副教授在线上针对《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进行了追问。各位学术名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讨论。

下半场的主题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之研究路径:解释论还是立法论”,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所长王显勇教授主持。

三位研究生围绕主题向学术名家现场提问请教如下:

杜宜博士生针对平台用工算法的规制和劳动关系认定提出问题:“应当如何规制平台用工算法?算法是否具有中立性?平台用工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吴丹硕士生针对劳动法最新发展领域的立法论和解释论关系提出问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论与解释论是否都是在中间模糊地带寻找解决路径?是否殊途同归?”

金矗硕士生针对不同法律研究中的解释论和立法论提出问题:“劳动法研究和民法研究中的解释论和立法论两种研究方法之间是何种关系?”

五位学术名家围绕主题和研究生提出的问题阐述回应概括如下:

林嘉教授认为民法的研究偏向解释论,劳动法研究中立法论占据半壁江山,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劳动立法的滞后。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保护问题,林嘉教授认为仅靠解释论无法解决问题,解释论方面劳动认定问题仍需要更加严谨和规范,对于应当认定劳动关系,而不能让他们逃避到非劳动关系领域里面。

常凯教授认为劳动法与民法相比成熟度相去甚远,劳动法在基本理念方法上的研究是欠缺的,并批判了国内对“社会法”这一概念的使用。针对新就业形态问题,常凯教授认为应当正确理解所谓的类雇员概念,而不是将它生搬硬套到新就业形态上,劳动法的研究应当回归基本,学界通常认知的从属性弱化的前提可能是不存在的。

王全兴教授认为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来说,劳动关系的认定不是难题,真正困难的是价值取向问题,我们无法全盘照搬目前的劳动保护制度。王全兴教授认为应当改变思路,如果虽然认定劳动关系,但是法院可以有选择地适用不同的制度,可能就不会出现目前的问题。

田思路教授认为针对平台用工算法问题,算法中立只是表面上的,其背后渗透着平台企业的价值选择,应当从这个角度去规制算法,而不是简单地强制算法公开。

于飞教授认为目前讨论的问题主要是模糊地带的典型化问题,从民法的经验看,模糊地带最终都实现了独立规制,但这个模糊地带应当是从1100的光谱式地由弱渐强的过程,而不是几分法的问题。对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问题,于飞教授认为学术研究应当为司法实践服务,在没有穷尽现行法律的救济手段之前,不应进行立法论的研究。

在自由讨论环节,齐一多博士生就性骚扰案件的实务操作问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路径问题向专家学者进行了追问。各位学术名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讨论。

本次活动最后,由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学科学术带头人赵红梅教授作为承办方代表作了总结发言。首先,赵红梅教授阐述了举办此次活动的三个主要目标:一是促进社会法学与其他学科(如民法学)之间的交流,取长补短,实现双赢、多赢;二是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提高研究生的自信心,鼓励他们在学术道路上进一步成长发展;三是旧题新解,以新的视角阐释老问题,将研讨的问题聚焦而非泛泛而谈。其次,赵红梅教授代表承办方对受邀参加本次活动的五位学术名家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会议的主办方和台前幕后的工作人员以及线下和线上参加本次活动的师生致以诚挚的谢意!

本次活动得到了五位学术名家的支持和赞赏。学术名家们在肯定活动形式新、交流效果好的同时,也认为加强不同学科之间、师生之间的交流沟通有利于学术研究的繁荣。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学专业线下接受指导的六位博士、硕士研究生代表均表示:他们从与学术名家的交流研讨中寻找到了学术上的创新点,这对于自己将来开展相关领域的研究和毕业论文的选题都很有启发。另外,他们面对面向学术名家请教并参与整个交流研讨的过程也增强了自己今后从事学术研究的自信心。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学专业线下、线上参加本次活动的师生纷纷表示:在疫情防控态势不容松懈的当下能够有这样的研讨学习机会,既感荣幸、又倍加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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