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务实,创新发展——巫昌祯教授的法学学术生涯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8日 07:45 阅读数:

 

(本文为庆祝巫老师80寿辰的贺寿文章)

 夏吟兰  郑广淼 郝佳

巫昌祯,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特邀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第七、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五、六、七、八届全国妇联执行委员。

“昌言能拜,祯祥自来”,巫昌祯教授的名字出自《康熙字典》。巫教授自幼聪慧好学,尤擅作文。后考入朝阳大学攻读法律,自此走上法学之路。从朝阳大学到人民大学再到后来的政法大学,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成就了一代法学名家。

教授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是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创始人之一,在她的领导和推动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进入了学科发展的全盛时期。巫昌祯教授求真务实的学术观、价值观和关注社会、关注民生的研究态度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律学人;注重实际、稳步创新、精益求精的科研精神和五十余年的笔耕不辍使得巫教授不仅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领域贡献了众多高品位、有价值的学术成果,更重要的是,这些成果大都为我国立法所借鉴吸收,直接影响并推动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和进步。

 

一、求真务实的学术观

巫教授从五十年代中期就已经确立了“务实”的治学态度。无论是在教学过程中,还是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巫教授一直强调要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正是这种治学态度,使得巫教授的研究一直走在我国婚姻法学界的前列。

1、注重调查研究,在实践中发现问题

谈及巫教授对调查研究和生活实践的重视,不能不提及巫教授早年的两次重要调研活动。

1955年,25岁的巫昌桢参加了当时由彭真同志负责的民法典起草活动,成为起草小组年轻的一员。其间分赴广东、上海、武汉等地参加了三次立法调研,虽然由于历史的原因,这次立法活动不幸夭折,但对巫教授而言,这无疑是一次绝佳的接触实践的机会,通过立法调研,她掌握了大量的实际案例和一手资料,为以后的教学和科研积累了丰富的素材和经验。

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法庭”的调研活动,巫教授参加其中,深入东北三省进行实地调研。此次活动对巫教授的影响是终身的,巫教授重视客观实际情况、重视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与教学风格自此形成——“在实践中,我掌握了大量丰富的实际材料。从那时起,我就养成了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在以后几十年的教学工作中,始终坚持和发扬了这种作风,从而形成我讲课的风格。”

巫教授始终坚信:没有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她认为,婚姻法所调整的内容是婚姻家庭关系,是真真切切的与每个人都要发生关系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因此,无论是教学还是科研,都不能脱离客观实际。只有从客观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那种仅仅是阅读各种文献资料,甚至闭门造车的做法在婚姻法研究过程中,虽不能说要不得,但起码不能占有主流。同样,仅仅了解实际情况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把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和事实进行理论化和体系化。在研究过程中,要遵循宏观与微观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原则,这样才能更高的服务于实践,解决生活实际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除此之外,巫教授还认为,只有进行了调查研究,熟悉了社会上的情况,我们所立的法,所治的学才有针对性,才具有目的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从群众来,到群众去”。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与生活实际脱节的现象发生,也才能最终实现我们学法、知法、立法、执法的目的。

可以说,巫教授的这种最朴实,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治学态度影响了几代学人的成长。并深深浸透了巫教授一生的治学过程。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当时的一些老干部学生就对巫教授所教授的课程表现出很大的热情,认为巫教授的课比较“活”,与他们所认识和感受的生活关系有关。并真切的感觉到原来法律也可以“有血有肉的”。

2、关注民生、求真务实

纵观巫教授的学术观点,关注民生、求真务实是其基本特点。巫教授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有其固有的社会属性,这个社会属性是和道德、习俗、经济情况有关的。在制定婚姻法以及其它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时,必须要考虑到这个特殊的情况。法律的内容,除了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封建内容外,不应过分地为了表示学术权威或者彰显学术观点而标新立异,更不能因此与生活实践脱离。“法律实践”与“生活实践”的脱离,不仅不利于法学的发展,也不利于普通民众利益的维护。

这种脱离实践、急功近利的现象和风气长期存在于法学研究领域。对此,巫教授也是倍感担忧,她曾多次对当下“复古”文风的盛行提出批评。她认为论文,尤其是法学论文应当言之有物,学术论文的真正价值在于反映真实现象、解决现实问题;学者的真正水平在于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华丽的词藻、拗口的句段并非作者学术水平的标志,更非论文价值的标识。

巫教授的这种求实的治学态度,在修订1980年婚姻法的时候,得到了充分的彰显。当时,对于我国男女法定婚龄的意见有三种:一种认为是男女18周岁就可以结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男女都是25岁,以彰显中国特色;第三种意见是巫教授所主张的意见,她认为考虑到我国人口数量的因素,婚龄太低不好控制人口数量,婚龄太高一是与实际的生活情况不符,二是于国外的立法差异太大。所以,婚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是较为合适的。这个意见最终为我国婚姻法所采纳。巫教授在回忆这段立法经历时,认为虽然法律可以调整一部分生活关系,但是生活毕竟不是一块可以随便搓揉的泥团,必须要考虑到生活的特殊性,也好考虑到普通民众的接受程度。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实现我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目的,可以适当地提高婚龄,但必须要符合实际,而不能过分激进。温和稳健的法律更容易被人接受,长远来看也更容易被贯彻实施,立法的目的也更易实现。

3、学术研究应站在时代发展的前沿

时至今日,巫教授仍然保持着相当好的阅读习惯,学术观念和学术思维始终站在时代的发展的前沿。在修订1980年婚姻法时,“解放离婚”是巫教授最为鲜明的观点。巫教授在当时就认为,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这应当是法院主要考量的因素。这个观点与当时的“左”的“理由论”离婚观点产生了较为激烈的冲突。经过不懈的努力与坚持,巫教授的观点在婚姻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的婚姻家庭状况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巫教授认为,我国的离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感情问题不是法律所要调整的问题。用今天的眼光看,1980年的婚姻法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在用词上有些不合适;其次,80年婚姻法虽然克服了左的观点,解放了离婚制度。但是这不等于法律在鼓励离婚。目前社会上“婚姻猝死”、“闪婚”等现象严重,这不仅动摇了婚姻家庭制度,也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理念背道而驰。因此,需要对离婚自由进行修正与适当的限制,强调夫妻忠实义务。最终,巫教授的这个观点反应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

巫教授虽然年事已高,但仍然坚持阅读各种期刊、学术论著,仍然活跃在博士生的课堂和各种专题讲座上。巫教授清晰的思路,理性新颖的学术观点仍然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学子。

4、学术创新是学术研究的生命之源

对于年轻学者如何在学术上创新,巫教授有自己的看法。巫教授认为:学者创新至少有五个方面:

一是新的发现,发现新的问题。对于如何发现新的问题。巫教授认为,所有的学者必须要学会关注生活,不关注生活,就不能发现新问题。同样只有经过生活检验过的问题,才是真问题。否则,即使阐明再多的道理,也只是空架子,对日常生活起不到任何的指导作用;

二是新的解释;所谓新的解释就是用前人没有使用的方法或视角去阐释或说明问题。例如,有学者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看家庭和婚姻。这就是用新的方法来解释已有的问题。就属于新的解释的一种。但对于新的解释,我们还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为了标新立异生搬硬造一套看似比较“玄”的东西。这样的花架子在学术上是要不得的,而且也是不能长久的;

三是新的主张或新的观点。新的主张和新的观点主要是属于理论上的创新。对于新的主张和新的观点,巫教授的观点是“大胆主张、小心论证”。对于言之成理、逻辑一致的新观点和新主张应当给予关注和支持,不能因为新的观点与众不同就一棍子打死,也不能因为是新的观点与主流观点不一致就“畏首畏尾”;这都是学术创新上的大忌;

四是新的论据。新的证据是指在论述已有的观点或者新观点时使用了前人没有发现、没有使用过的证据;

五是新的对策。研究法学最终的目的是通过立法调整社会生活,通过法学研究提出新的应对社会情况的对策,不失为一种创新。这种创新在我国法制建设还较为落后的情况下,是很有实际意义的,是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的。

二、理性、独到的学术观点

1、对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法理论的思考

巫教授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毕业于人民大学,当时学校的教学全部以苏联模式进行,一批苏联专家直接给学生授课。得益于此,巫教授大学期间就接受了比较系统的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对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法理论有着全面地认识与深刻的思考。

教授将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揭示了婚姻家庭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第二论述了爱情是社会主义婚姻的基础;第三,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则;第四,指明了妇女解放的道路。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的国情,巫教授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五个并存[]:一是自由婚和包办婚、买卖婚、半自由婚同时并存;二是平等互爱的新型家庭和家长专制的封建家庭同时并存;三是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婚姻道德同时并存;四是马克思主义的婚恋观念和非马克思主义的婚恋观念同时并存;五是妇女的平等地位和歧视妇女的旧传统同时并存。这种对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观系统精辟的概括和对中国现实国情冷静理性的分析,为正确认识和适用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法理论,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及相关领域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科学、有力的理论素材,推动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的独立发展。

2、对婚姻性质的揭示——婚姻是爱情的承诺

婚姻的性质问题始终是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在这一问题上,巫教授旗帜鲜明地反对极左的“政治基础”论,同时亦不赞同单纯地将婚姻物质化。她始终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并进一步地提出婚姻应该是爱情的承诺。巫教授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这是一种最普遍的、最美好的和最亲密的社会关系。一对男女结为伴侣,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又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即要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法律上的规定和道德上的要求是一致的。有无爱情是婚姻存、废的前提。男女一旦结婚,就意味着一种承诺,这就是对爱情的承诺。爱是权利,也是责任,双方都应该珍惜爱情、更新爱情,保持爱情的专一性。[] 巫教授的这一观点,从人类的基本人性出发,不仅仅在理论上客观地揭示了婚姻的性质,更为我国以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为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法理基础。

3、保持东方婚姻特色,继承传统美德,吸收国外有益经验

作为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者,巫教授一直以来都非常关注国内外婚姻家庭的发展状况。她根据自己长期的观察与思考,对国际社会婚姻家庭的演变历程进行了概括总结,将其划分为三个时期[],一是家庭的全盛时代(上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彼时,二战刚刚结束,人们在反对战争厌倦战争的同时,对重建家园表现出强烈的期望,向往美满幸福的婚姻和家庭,渴求过安宁、温馨的家庭生活。这一时期的家庭比较稳定,各国的离婚率起伏不大;第二个时期是家庭的衰败阶段(上世纪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性解放”“性革命”极大地影响了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婚恋观,“幸福主义”“不干涉主义”等享乐主义的观点喧嚣尘上,西方社会面临严重的家庭危机,巫教授将这种危机的具体表现总结为“五多”[]——独身者多,非婚同居者多,离婚者多,私生子多,同性恋者多;第三个时期是回归家庭阶段(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巫教授总结说,80年代以来,国外的婚姻家庭开始发生新的变化,这种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抱怨、批判性解放带来的危害,倡导严肃对待婚姻和贞节;一是向往传统家庭,强调婚姻的责任和家庭的义务。

在对国际环境婚姻家庭发展潮流的冷静观察的同时,巫教授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也有着清醒地认识与深入地思考。她认为我国婚姻家庭的发展现状有四个表现[]:第一,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人民的婚恋观发生了新的变化,一度流行的“重物型”的择偶观,开始向“重才型”“重情型”转化,人们认为“人才”的价值高于“钱财”,精神因素优于物质条件。这种新的婚恋观有益于家庭幸福、社会安定。第二,经济的腾飞为家庭提供了较好的经济条件,保证了家庭生活的稳定。第三,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较深,早婚、重婚、纳妾等封建婚姻有所回潮。第四,西方“性解放”“性革命”的不良思潮一定程度上也对我国产生了影响,试婚、同性恋等资产阶级婚姻形式开始在我国出现。针对这些情况,巫教授提出要保持清醒头脑,正确评价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的状况。她认为,我国的婚姻家庭虽有不足,但主流是好的,其发展趋势也是令人乐观的,面对封建思想和外来不良思潮的影响,我们应从中国国情出发,保持东方婚姻的特色,既要继承我国的传统美德和吸收国外有益的东西,又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排除各种不良干扰,逐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制度。[11]

4、关于完善婚姻家庭立法的理论思考

时间进入二十一世纪,巫教授也已年近耄耋,但她仍然关注着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从未停止研究和思考,她曾说:“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新的形势必然牵动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因此,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后,我们还需要继续关注和研究新出现的问题和趋势,探索解决的途径。”

首先,巫教授提出应当修改《婚姻法》的名称。法律名称应当根据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确定。婚姻法的名称与调整对象不符,新婚姻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其调整范围显然是婚姻家庭关系,所以改名为婚姻家庭法更为科学、更为合理[12]

其次,巫教授提出应当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亲属制度。她认为亲属关系是最普遍的最亲密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增设亲属制度是完善婚姻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立法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依据男女平等原则,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联系对此做出明确规定[13]

第三,巫教授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禁婚亲的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应当对直系姻亲、直系拟制血亲通婚做出禁止性规定。她认为,禁止直系拟制血亲通婚可以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防止收养人利用权利图谋不轨。禁止直系姻亲间通婚,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也有利于子女后代的身心健康。我国婚姻法应明确禁止直系拟制血亲、直系姻亲间通婚。即使解除了上述关系的男女,原则上也应禁止通婚,但可设定豁免性规定[14]

第四,巫教授历来反对不负责任的草率结婚、草率离婚,为了防止此类现象及其他形式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切实保障一夫一妻制,她提出应当实行结婚公告制度,使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这样就可以避免和减少诸如早婚、近亲婚、重婚等问题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止违法婚姻,保证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贯彻执行[15]

同时,巫教授还提出应当进一步地建立亲权制度。她认为,亲权是亲属法(婚姻家庭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目前我国婚姻法虽然有关于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原则规定及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极为抽象,所以应当建立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主旨原则的亲权制度[16]

此外,巫教授还在完善现有监护制度、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证子女的认领制度、建立家庭财产制度完善家庭抚养制度、完善现有离婚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思考、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推动了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的研究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

三、经典的学术成果及立法贡献

五十余年的潜心研究、五十余年的案牍辛劳、五十余年天南海北田间地头的实地调研、五十余年的奔走呼号,巫教授不仅形成了自己理性独到的学术观点和风格,也为学术界贡献了大量高品位、有价值的学术成果、著述、教材,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学术观点和见解为我国立法所吸收借鉴,直接影响和推动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和进步。

(一)学术成果

1、主持或参与的课题

120世纪80年代初期,主持了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项目《因性、恋爱、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导致犯罪问题研究》的工作,担任调研组组长,并执笔完成了调研报告。该课题的研究成果以内部出版的形式发行。该课题获得了特别奖。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参加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该项目由中国法学会主持。后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320世纪80年代后期,参加了《中国法学四十年》项目的研究工作。该项工作由张友渔主持,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4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持了中国法学会“八五”期间法学重点研究课题《婚姻家庭制度立法研究》,课题成果《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由吉林人民社出版。

520世纪90年代中期,主持了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课题《计划生育立法研究》。该课题未公开出版,由计划生育委员会编辑成册。

620世纪90年代后期参加了“九五”课题《中国预防犯罪通鉴》,是婚姻家庭编的主编,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721世纪初,主持中国法学会课题《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课题成果《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

2、个人的著作以及主编教材

1)教材类

巫教授个人撰写或主编或主编之一的有8种教材,如大学教材《婚姻法学》、《婚姻家庭法》《婚姻继承法学》《家庭社会学》等;中央电大教材《婚姻法论》;最高人民法院业余大学教材《中国婚姻法教程》;干部教材《中国婚姻法讲义》;中华律师函授中心的函授教材《中国婚姻法》等。这些教材在当时对于填补我国婚姻法教材的空白,推动婚姻法学的教育,普及婚姻法的基本知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词典类

巫教授主编或者合作的词典总共有6类;如《现代民法实用词典》由北京出版社出版,《中国司法大辞典》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制百科全书》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法释例全书》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妇女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全书》由检察出版社出版,《婚姻家庭词典》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

3)其他类

巫教授个人撰写、主编或者副主编的各类著作总计有40多部。主要有:《家庭社会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继承法概论》由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妇女儿童法律讲话》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说不完的话题》由中国妇女儿童出版社出版;《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由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家庭法律》由兵器工业出版社出版;《妇女权益保障法100问》由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知识》由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由群众出版社出版;《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由群众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以及实证研究》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新婚姻法百问》由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新婚姻法学习读本》由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新婚姻法指南》由民族出版社出版;《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我与婚姻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婚姻家庭法新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老年人法律保护60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另外,还有《大众法学》,全国人大内司委组织编写的保障妇女权益的书籍、律师工作手册等等。

教授多次出访国外境外,先后赴日本、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瑞士、哥伦比亚、委内瑞拉、菲律宾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等地,实地考察妇女、儿童问题,参加有关妇女、婚姻家庭方面的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不仅为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界与国外、境外的学术交流搭建了平台,也展示了中国女教授、女学者的风采,她的学识和声誉受到国外学者的盛赞与尊重。她为联合国撰写的《中国儿童的法律地位》一文,已译成英文在联合国文件中发表。

(二)立法贡献

1、解放离婚

在法律上解放离婚,并将离婚与过错相区分是巫教授在1978年修订婚姻法时提出的观点。这个观点与当时“左”的离婚观点有很大的区别。在当时修订婚姻法过程中,巫教授认为,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缔结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维系婚姻也应以爱情为基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死亡的婚姻,解除这种死亡的婚姻无疑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都是有益的,它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感情破裂应当是离婚的理由,至于惩罚第三者以及其惩罚有过错的配偶等问题,不应当是婚姻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的认识无疑是具有前瞻性的,经过近30年的司法实践,也巫教授的这个观点被证明是符合实际生活状况的。

世纪之交,巫教授又进一步地提出“关系破裂论”。她认为,任何法律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感情是一种意识形态,属于主观因素,具有不确定的特点,法律很难认定,这就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只有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关系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从婚姻关系的内容来看,夫妻之间的感情并不是婚姻关系的全部,用感情破裂不能反映离婚的全貌,而婚姻关系破裂能够解决这一理论上的缺陷[17]70年代末提“感情破裂论”主要是为了纠正“离婚理由论”的极左观点,彻底实现离婚自由。现在看来,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也更具操作性。

2、推动计划生育原则写入婚姻法

计划生育原则是1980年婚姻法中最瞩目的一个规定。这个规定不仅在我国以往的立法中没有体现,即使是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中也是相当罕见的。当时反对计划生育原则的观点认为这个原则是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相悖的,不可能被人民群众所认可。但是,巫教授会同其它几位专家坚持了计划生育原则,并最终使其写入新修订的(1980年)婚姻法。

巫教授认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在旧中国,由于存在高出生率、高死亡率的特点,人口增长幅度不大。新中国成立后,出现了高出生率、低死亡率的新特点,从1949年到1997年近50年中,人口从5亿左右猛增到12亿左右。人口增长过快给我国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从当时的情况看,只有限制生育,减少人口数量才能够保证我国的长久发展,该原则涉及到了整个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全体利益问题,应当在法律里面明确规定。

3、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婚姻法

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订的时候。针对社会上新出现的各种家庭婚姻问题,如“第三者”“包二奶”“婚外情”等,巫教授提出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应当向对方互负配偶的忠实义务。

对于当时社会上对她“保守、落后”的指责和误解,巫教授淡然笑之,她始终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基于爱情而结婚就是爱的承诺。爱是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婚姻双方都要对对方负责,珍惜爱情、忠于爱情、保持爱情的专一性,这是人们共同的愿望。但是,爱情又是一种动态的感情,她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如果双方不再相爱,爱情已经消失,这时,离婚就是最明智的选择。夫妻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但是在离婚之前,不可做出不忠于爱情的事情,否则必然会伤害了对方,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从另一个方面看,我国还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这是男女结合的最文明的形式,而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也是一夫一妻制的要求。按照这一原则,任何公开的、隐蔽的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不容的。关于“第三者”,巫教授认为,“第三者”就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姘居的人。“第三者”的概念不能扩大,至于有的人互有恋情而没有越轨行为(指通奸和姘居),这纯粹是情感问题,是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的忠实的义务,目的即在于提高婚姻质量,弘扬婚姻美德,从而促进家庭文明[18]

几经努力,在巫教授以及其他诸位专家学者的坚持和推动下,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被写入婚姻法,这个原则又一次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

4、率先提出追究离婚过错一方的法律责任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巫昌祯教授就提出“在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应该追究过错一方的法律责任”。巫教授认为,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男女双方履行了法律手续后,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既享有各自的权利,又负有对对方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对于不履行义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巫教授解释说:家庭成员基于自己的人格和身份关系享有和相互享有一定的人身利益,夫妻一方殴打、遗弃、虐待他方或不法限制他方人身自由等使他方身心健康受损或生活陷入困境的,夫妻一方因与他人通奸或关系暧昧致使配偶间专属的人身利益得不到实现、甚至导致婚姻解体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巫教授进一步提出,追究离婚案件中有过错方的民事责任,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之下,追究过错方责任时,应当施加惩罚性措施。“惩罚有过错方”的原则对于分清是非、伸张正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会有积极意义[19]

二十年后,巫教授的这一在当时颇具前瞻性的观点终于为立法所吸收,“离婚损害赔偿”被明确规定在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标志着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使我国离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贡献社会、服务人民是巫昌祯教授学术生涯的真实写照,正如她自己所说:“我把一半的时间和心血给了学生和书,另一半给了社会和妇女。我是一名服务员,服务的对象是学生、妇女和社会。我的社会兼职有30多项,从不追求名利。我是在党的哺育下成长起来的,有坚定的信仰,时代赋予我一种责任。‘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生命不息,奉献不止’,就是我的人生格言”。

伏枥仍存万里心”“白头虽老赤心存”,教授执著于她钟爱的事业,为其痴迷、为其奉献。芬芳天下的桃李即为明证!车载斗量、汗牛充栋的研究成果和著述即为明证!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每一个前进的脚印即为明证!



[] 夏吟兰  (1957),女(汉族),上海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研究领域:亲属法、继承法、妇女人权。

[] 郑广淼 1979—),男(汉族),黑龙江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6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亲属法。

[] 郝佳(1982—)女(汉族),陕西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7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亲属法。

[] 巫昌祯:“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法理论”载 巫昌祯:《我与婚姻法》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6  该文原为《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第六章,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

[] 巫昌祯:“对初级阶段婚姻家庭的思考”载 《说不完的话题》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版 2

[] 巫昌祯:“对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的剖析和随想”载 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2页。

[] 巫昌祯:“论当代婚姻新潮”载 巫昌祯:《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125139

[] 巫昌祯:“论当代婚姻新潮”载 巫昌祯:《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125139

[] 同上

[] 同上

[11] 同上

[12] 巫昌祯:“展望与探索”载 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0

[13] 巫昌祯:“展望与探索”载 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1

[14] 巫昌祯:“展望与探索”载 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2

[15] 同上

[16] 同上

[17] 巫昌祯:“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载 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9

[18] 巫昌祯:“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载 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8

[19] 巫昌祯 夏吟兰:《离婚新探》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2 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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