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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成功举办讲座“德国强制执行法的历史、现在和未来”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6日 14:23 阅读数:

2025521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海淀校区举办主题为德国强制执行法的历史、现在和未来(History, Present and Future of Enforcement Law in Germany的讲座。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维也纳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系助理教授、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Leon Marcel Ka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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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Marcel Kahl博士主讲)

本场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谢凡主持,民商经济法学院执行院长杨秀清教授致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颖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金印副教授点评。十余名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了讲座。

讲座伊始,主持人谢凡对Kahl博士的学术背景和学术成就作了介绍,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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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凡主持讲座)

杨秀清教授对Kahl博士表示热烈欢迎,认为德国强制执行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的解读可为中国法带来启示,两国的比较法交流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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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清教授致辞)

Kahl博士的讲座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德国执行法概述,二是针对执行的法律救济,三是对执行异议示例案例的分析。讲座伊始,Kahl博士从执行产生的场景出发,分别阐述了判决、和解协议、费用令、支付令和可立即执行的公证文书,进而分析德国的执行机构。一是法警,对扣押动产以执行金钱债权和要求交出特定动产的执行令进行执行。二是执行法院,其具有三项职能,首先是执行债权功能,尤其是针对雇主作为第三方债务人的工资债权,其次是执行不动产,最后是监督法警,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766条进行异议。三是一审法院执行要求作为或不作为的判决,并负责针对债权执行的诉讼,即反执行诉讼。四是土地登记处,进行登记强制抵押以执行金钱债权,还能对土地留置权进行扣押。

接下来,Kahl博士分析了执行阶段涉及的利益,其中的核心问题是保护债权人执行权利的利益与保护债务人生存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债务人保护自身免受过度干预的法律救济、债权人因执行方式不符合其执行利益的法律救济和第三方权利受损的法律救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对于执行方式,《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6条规定了执行提醒;对于执行法院裁决,《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93条规定了即时抗告诉;对于执行债权的异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7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令本身的异议,类推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7条;对于第三方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异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1条规定了第三人异议之诉;对执行条款授予的异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32条设置了执行提醒,针对执行条款的诉讼,《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8条规定了执行条款异议之诉。此外,《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31条还规定了请求授予执行条款的诉讼。在讲座的最后一部分,Kahl博士结合案例详细分析了对执行异议的处理规则。

在点评环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颖教授认为我国与德国强制执行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研究同行的交流具有很大意义。他认为,执行救济在中国法上是争议最大的部分,德国民诉法第771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在中国法上具有争议,因为德国采用一个审判程序,通过口头辩论的方式纠正执行不当所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偏移。德国法第768条与731条的执行文制度给了中国学者很好的启示。德国法第767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国学理称之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日本称之为请求异议之诉,意图通过诉讼解决既判力基准时之后产生的新事由导致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目前执行依据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情况,这在中国法上需要进一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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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教授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金印副教授阐释了三方面问题。一是在德国法上的执行依据,中国普遍有对应的制度。二是在面对巨额的执行判决且被执行人财产分散于各地的复杂执行情形时,中国现有的执行法院设置如何回应这样的实践挑战,值得思考。最后,金老师提出,中国有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是没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债务人异议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解决的。但相较于德国法第7672款以言词辩论终结后为异议事由的判断时点,中国要求异议事由发生的时点为执行依据生效后,因而会晚于德国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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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副教授点评)

Kahl博士随后作了回应,认为执行文制度的存在起到协调各个执行机构关系的作用,并对中国的现实情况提出了深刻的见解。在互动交流环节,Kahl博士与参加讲座的同学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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