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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3:51 阅读数:

921日至22日,第七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在北京隆重举行。第七届国际研讨会以面向未来共同法的民法典为主题,汇聚了来自意大利、俄罗斯、韩国、巴西、墨西哥等国以及国内多所大学、研究机构的近180位法学界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与会代表共襄盛举,共同绘就民法法典化发展的时代蓝图。通过西方文明与东方法治的深入对话、理论学说与实务经验的激烈碰撞,第七届国际研讨会不仅深化了法学合作的国际化进程,同时也为私法研究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七届国际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中意法典化和法学人才培养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意法与罗马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共同承办。

意大利著名罗马法学家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担任组委会外方主席,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费安玲教授担任组委会中方主席。第七届国际研讨会共设一个主会场和四个分会场,同时特设青年论坛,共计收到中外学者提交的学术论文近90篇,具体涉及罗马法、民法基础理论、民法法典化、公司治理、环境保护与人工智能等多个领域。

国际研讨会伊始,与会代表共同向已辞世的江平先生静默致哀。于飞院长在开幕式上致辞。


第一分会场围绕“民法典与法的一般原理”展开,于飞教授、刘家安教授、戴孟勇教授分别主持了前三场报告。


第二分会场围绕“民法典与公司法、环境保护、公法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主题展开。

在第二分会场的第三场报告中,翁武耀教授以《〈民法典〉对税法制定和适用的影响》为主题,指出我国税收法治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而《民法典》对于推进税法典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再如,《民法典》合同编完善了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这样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依据《民法典》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更好地保护税收债权。以及,《民法典》规定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有助于推动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在反避税领域中的应用,完善一般反避税规则立法和适用,毕竟避税行为实质是一种权利滥用行为。


第三分会场则以民法典与债权为核心议题开展研讨。

在第三分会场的第一场报告中,易军教授以《论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判断标准——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为中心》为主题,指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了不得认定合同无效的诸项具体情形,实系以公法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后果、强制性规定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还是非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一方当事人还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行为等作为判断合同有效性的标准。这些具体情形,具有类似于例示规定的性格,并使《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这一概括条款具体化。

在第三分会场的第二场报告中,戴孟勇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研讨。他指出,在《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曾有过关于非合同之债对合同编规则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但因为与会的多数学者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列举,所以该条款最终没有出现在司法解释中。这说明多数学者认为,非合同之债对合同之债规则的适用并不是一个疑难问题。

在第三分会场的第四场报告中,刘家安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研讨。他认为,债权转让中对债务人的保护规定有其时代背景,但在现代立法则可能格格不入。



22日,第七届研讨会特设青年论坛,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等国内外多所大学、研究机构的三十余位青年学者和博士研究生汇聚一堂,围绕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的会议主题进行了热烈研讨。


2024级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继升,以《代位清偿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规范释论》为主题,认为代位清偿第三人对债务履行具有的合法利益,构成《民法典》第524条解释论的逻辑起点。就合法利益之解释,虽然司法裁判与《合同编通则解释》并未明确限缩之势,但是通过探寻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语义本质、《民法典》第524条的规范意旨和第三人代位清偿的体系定位,法律适用甚有强调例外规定应作从严解释之要。立基于此,在界定代位清偿第三人合法利益时,应当剔除事后性、事实性、目的性等非必要因素,压缩合法利益的外延内涵,以避免盲目扩张导致的体系冲突。


2022级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覃榆翔,以《〈民法典〉合同无效规则的体系化研究》为主题,指出《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规范看似形散,实而神聚。合同无效制度实乃意思自治与国家介入私人自治之限度平衡的结果,在这平衡的过程中,发展出两条统合合同无效规范群的逻辑检视框架:一是将主体的合意度不足作为规范群统合的基础,根据主体行为能力、主体意思表示的自由程度、相对方的可归责性,将合同的无效区分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并配属相应的法律效果;二是将合同结果均衡的偏失程度作为规范群统辖的基础,根据结果失衡所造成的影响只唯合同关系之内,抑或是具有负外部性,又可对合同的无效程度作出区分并配属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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