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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海外新视界”第二十七讲“韩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新的争点”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1日 09:53 阅读数:

517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海外新视界”第二十七讲在海淀校区举办。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院长丁莹镇(JUNG Young Jin)教授担任主讲人,作题为“韩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新的争点”的学术报告。本场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主任吴日焕教授主持,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娟副教授、商法研究所副所长马更新教授、周昀教授、葛平亮副教授、金融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刘东辉老师与谈。参加讲座的还有学院若干名教师和我校三十余名硕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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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莹镇教授主讲)

讲座伊始,丁莹镇教授表示,在韩国公司法中,公司治理是重点,韩国公司治理是影响韩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韩国学界和实务界至今没有达成对韩国公司治理的一致看法。而后,为了更好地开展韩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丁莹镇教授梳理了韩国公司法的历史进程,指出韩国受美国影响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并且有其特殊的制度——代表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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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日焕教授主持)

接着,丁莹镇教授在阐述韩国公司机关的基本架构的基础之上,分别介绍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代表董事的意思决定权,以及韩国公司法对各个机关意思决定权的限制。由于韩国存在特殊的代表董事制度,丁莹镇教授还讲授了公司意思决定权与业务执行权的区别,以及业务执行权与代表权的区别。

随后,丁莹镇教授讲解了韩国的董事制度。他介绍了韩国业务董事与非登记董事的地位,指出出于防止公司腐败的目的,在韩国,不仅董事会享有监督权,董事自身也承担监视义务。其后,丁莹镇教授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代表董事的监督义务与监事享有的监查权的区别进行了梳理,解析了韩国公司内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体制。

最后,丁莹镇教授讲授了韩国公司法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与代表董事的业务执行的区别,并对意思决定权与代表权进行区分。

丁莹镇教授的报告结束后,吴日焕教授进行了总结,并在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即将施行的背景下,结合韩国公司法的公司治理制度,提出了对我国公司治理的有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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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娟副院长与谈)

在与谈环节中,朱晓娟副院长对于韩国公司法上是否规定公司机关授权的情形及边界,以及公司治理制度方面中韩两国可互相借鉴之处,与丁莹镇教授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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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更新教授与谈)

马更新教授就韩国的代表董事制度与中国的经理制度的异同,代表董事的法定职权与公司自治相冲突时如何协调,以及韩国公司法上具有监督权的各个主体如何各司其职等问题与丁莹镇教授作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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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昀教授与谈)

周昀教授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韩国代表董事制度的异同及相互借鉴之处分享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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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平亮副教授与谈)

葛平亮副教授就韩国公司监查委员会和监事会这两个主体的职权问题谈了自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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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辉副所长与谈)

刘东辉副所长对于韩国的监事以个人名义行使职权的法理基础,韩国监查委员会以个人名义与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的效果区别,以及在韩国公司监查委员会的实际运行效果等问题向丁莹镇教授请教了看法。

丁莹镇教授对与谈人提出的问题一一耐心解答,并进行了友好讨论。

讲座的最后,朱晓娟副院长代表学院向丁莹镇教授赠送了纪念品。她感谢丁莹镇教授所带来的精彩讲座,并期待未来两院能够开展更多的学术交流,促进中韩两国学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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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影)

本次讲座介绍了韩国公司治理前沿理论、实务上的争点和解释方法,在我国新近修订《公司法》的背景下拓宽了关于公司治理有关问题的域外学术视野,激发了同学们对公司治理制度深入探索的兴趣,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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