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海外新视界”第十九讲在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次讲座邀请到日本大阪大学法学院藤本利一(Fujimoto Toshikazu)教授作题为“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理论基础”的学术讲座。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史明洲副教授主持并翻译,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与谈。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和研究生约五十人参加了讲座。
(藤本利一教授主讲)
在讲座中,藤本利一教授首先从动产债权的担保权这一实践问题出发,介绍了目前日本民法修正工作。他认为,推进这一工作的目的之一,是将强制执行、民法、破产法三个领域中与之相关的内容进一步确定,将学术法理中的问题、利益平衡等问题明确下来,使其在执行破产程序中相互配合。其后,藤本利一教授回顾了让与担保的意义。他解释道,债务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以实现担保,债权人在这个过程中取得的权利就是让与担保权。这项权利的核心是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然而,实现该权利需要一个明确的程序,否则让与担保无法直接实现。接着,藤本利一教授分别探讨了动产让与担保、集合动产让与担保和债权让与担保的具体内容。
对于动产让与担保,藤本利一教授指出,在既有的法律中,实现方式有归属清算和处分清算两种方式,选择哪一种是担保权人的自由,但存在法定程序内的实现与法定程序外的实现关系尚不明确的问题。藤本利一教授还提到了“暂定清算金”的概念,并探讨了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谈到集合动产让与担保时,藤本利一教授介绍了集合物理论,该理论是通过1979年的一个判例得以确定的。他解释道,尽管集合动产的内容在不断变化,但只要种类、数量能够通过一定方法确定下来,就能够被视为一个集合物,从而作为动产让与担保的担保标的物。
最后,藤本利一教授讨论了债权让与担保。他认为,集合债权让与担保的实现在立法中还未有定论,但草案中提出了几种可能的方案。他详细分析了每种方案的优缺点,并指出了其中涉及的法律和技术问题。
(肖建国教授与谈)
在与谈环节,肖建国教授就归属清算制度这种法庭外程序的意义与主讲人进行了探讨。藤本利一教授回应,由于日本民法与民事执行法关于担保的实现程序并没有完全对接,从而导致程序僵化,因此需要法庭外程序进行调和。肖建国教授还就中日比较法视角下区分标的物的问题与藤本利一教授进行了讨论。藤本利一教授解释,由于日本的土地价格高,许多公司社长个人资金不多,因此区分不同类型的担保在日本法上非常重要。他认为,尽管中国可能不存在日本这种无法通过土地担保获得融资的情况,但还是建议要区分看待不同类型的担保。
(讲座现场)
在讲座尾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纪格非教授代表主办方对藤本利一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讲座在听众们的阵阵掌声中圆满结束。
此次学术讲座增进了中日两国法学界的相互了解,为中国的担保制度改革提供了有意义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