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的“海外新视界”第二十一讲在学院路校区举行,由日本成蹊大学法学院八木敬二(Yagi Keiji)副教授作题为“实体程序交叉下的不确定多数当事人诉讼”的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波教授主持,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许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刘子赫与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史明洲副教授担任翻译。来自京内外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和研究生约五十人参加了讲座。
(八木敬二副教授主讲)
讲座伊始,八木敬二副教授首先介绍了消费者团体诉讼的概念,强调了这一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他指出,在日本法中,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允许内阁总理大臣认可的消费者团体为了消费者的利益,对经营者提起诉讼。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集团诉讼论”,即当一定数量的个体之间具有共通性质的法律利益受到侵害时,这些不特定多数人所构成的“集团”所拥有的固有利益就是诉讼对象。
其后,八木敬二副教授深入讲解了日本《消费者裁判程序特别法》上的损害赔偿裁判程序,特别是被称为“两阶段型”的程序。他认为,这一程序设计主要是为了赔偿发生于一定多数的消费者身上的财产性损害和精神损害。在第一阶段,特定适格消费者团体需要先提起共通义务确认之诉,当法院作出支持诉讼请求的判决时,团体可以进入到第二阶段,申请启动“简易确定程序”。八木敬二副教授指出,简易确定程序是为了让希望参加程序的涉案消费者能够更加灵活地利用确认结果。在这一程序中,涉案消费者需要授权给提起简易确定程序申请的团体,并由该团体向法院进行债权申报。这一制度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诉讼参与权,也注重其意思自治。
随后,八木敬二副教授详细介绍了日本《消费者裁判程序特别法》中的诉讼对象问题,深入剖析了共通义务确认诉讼以及简易确定程序中的诉讼对象。对于共通义务确认诉讼,他指出,共通义务是该法初创的概念,具有集团性。这一制度与传统的集团利益论有所不同,更加重视客体的集团性。他还进一步解释了纠纷管理权论、集团利益论以及法定诉讼担当+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等学术分歧,并且从比较法的视角介绍了法国与德国法上集团利益论的不同情况,丰富了大家对集团利益论的认识。
(许可教授与谈)
在与谈环节,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许可教授就消费者团体诉讼是否完全排斥消费者个人请求权诉讼,以及被代表的消费者在诉讼资料收集使用中的介入问题与主讲人进行了探讨。八木敬二副教授认为,消费者团体诉讼并不排斥消费者个人诉讼。他解释道,集团利益论的目的在于抽象出一个集团利益的概念,这个集团利益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实体权:一个是消费者个人的权利,另一个是集体权利,这两个实体权是可以并存的。八木敬二副教授还表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消费者提供信息,特别是关于共通义务是否存在的时候。他强调,当事人在诉讼前提供的投诉意见等参考资料,目前在民事诉讼法上还没有特别严格的界定。
中国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刘子赫向主讲人提出了消费者团体的激励问题,以及消费者团体诉讼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八木敬二副教授解释道,日本消费者团体没有金钱上的奖励,主要是出于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他还指出,在不作为请求权的集团诉讼中,由于缺少第二阶段的债权申报程序,第一阶段基本上就能解决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
(讲座现场)
讲座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