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至9月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环境法经济学系列讲座在海淀校区成功举行。本系列讲座共计四场,由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荷鹿特丹伊拉姆斯大学Michael Faure教授主讲,民商经济法学院吕梦醒副教授主持。四场讲座的主题分别为环境法经济学导论、财产权与私人治理、环境侵权责任原则以及环境规制。
(吕梦醒副教授主持讲座)
首场讲座伊始,吕梦醒副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Michael Faure教授的研究领域以及学术贡献,回顾了我校环境法学科与Faure教授之间的学术交流渊源,向Faure教授对我校环境法学科的长期关注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她强调,从经济学的视角观察、分析环境法的理念基础与制度设计对研习环境法学大有裨益,相信本系列讲座会令参加的师友们获益良多。Faure教授对民商经济法学院及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的邀请表示感谢。
(Michael Faure教授主讲)
首场讲座的主题为环境法经济学导论。Faure教授在本讲中带领同学们思考环境法的经济基础。他引导同学们探讨行为的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是否都需要通过引入法律来解决。针对正外部性,Faure教授举了疫苗的例子让大家理解现实中的“搭便车效应”;对于负外部性,他重点解释了市场失灵的原因以及结果。随后,Faure教授创设了一个包含工厂企业家、受害者的理想化情境,带领同学们讨论在有无法律以及何种法律责任的不同情形下污染治理的可能性及其成本。通过这个例子,同学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在本场讲座的最后,Faure教授强调了在现实中引入法律需要衡量的因素,例如引入法律的目的以及基于现实的成本效益分析等。
(讲座剪影)
第二场讲座的主题为财产权与私人治理。在本场讲座中,Faure教授重点向同学们介绍了不同的财产权类型及其效用。他从“公地悲剧”切入,阐释了私有、公有、共有三种财产权类型,并借助印度尼西亚、非洲等地的例子与同学们一起分析各种财产权类型的优缺点。Faure教授指出,在现实世界中,我们不能仅依赖一种财产权工具,而是需要借助多种财产权工具的混合以达到较好的效果。同时,不同的财产权类型也对应着相异的治理主体。随着地域范围的扩大,治理主体也会逐渐从本地、本国上升到世界。最后,Faure教授介绍了近年来在环境治理中公私合作的新趋势。
第三场讲座的主题为环境侵权责任原则。在讲座中,Faure教授引导同学们仔细辨析侵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抑或补偿。他指出,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侵权法的目的是引导行为人谨慎行事,除了事后的损害赔偿,侵权法还有事前损害预防的功能。在这一理念下,教授设计了一个涉及侵权者、受害者、预防费用的案例,与同学们一起梳理不同情境下最小化社会总成本的实现路径。最后,Faure教授还介绍了影响侵权责任承担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赔偿上限以及溯及既往原则。
第四场讲座的主题为环境规制。在本讲中,Faure教授以民事侵权责任与行政规制的区别为线索,从标准设定、执法主体、赔偿类型、时限、成本五大方面细致对比了两种不同的行动路径,并介绍了公益诉讼、集团诉讼在欧盟的现实实践,扩宽了同学们的知识视野。他提出,考虑到收集信息的成本、企业破产与公司有限责任等因素,当侵权机制失灵的时候,就应当转向行政规制,并且在环境治理领域,行政规制应当作为首选。在实践中,大量的环境治理由行政规制完成,只有一小部分由环境侵权解决。但行政规制也存在权力寻租等内在缺陷,因此,对于行政规制的强调并非意味着对于侵权责任的抛弃,而是在现实中对于两种不同工具组合的运用,从而达到最优的社会治理效果。
(师生合影)
四场讲座拓展了同学们的国际化学术视野,深化了我校环境法学科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文字编辑:刘娜、李子杰、吕梦醒
图片编辑:刘娜、李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