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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在京顺利举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0日 15:53 阅读数:

2023年11月3日上午,关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座谈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数据研究专班秘书长滕泽楠、实习研究员劳映丹、汪晓惠、王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小鹏、青年教师郝明英、贺文奕博士生吴家煦、赵宇、马诗雅、葛成华等参加会议,座谈会由来小鹏教授主持。

研讨会主要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由贺文奕老师介绍团队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二环节就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交流。针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贺老师首先抛出四个问题:其一,数据是什么?是否有保护的必要性?其二,数据能否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三,如果数据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能否直接将数据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其四,如果现有知识产权规则无法解决,应该如何构建新的规则?针对以上四个问题,贺老师作出了如下分析。首先,在特定领域、特定场景形成的数据集合是有限的,具有稀缺性、可支配性,符合财产权客体的要求。其次,数据和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共性:一是二者都具有非物质性;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与数据内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三是数据和知识产权的发展轨迹相似,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根本动因;四是数据的制度目标与知识产权之间有贯通性都在于鼓励信息流通鼓励创新反垄断、减少负外部性其次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主要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维度对数据进行保护但均存在不足之处无法切实保护数据财产因此,有必要在知识产权框架下构建新的规则以实现大数据的有效保护贺老师认为行为法在立法探索过程中起到很好的过渡作用可以在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构建数据专条以实现保护数据的目的这一做法具有合理性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进行保护,此做法在立法上阻力比较小;另一方面,日本、韩国都采用了在反法中构建数据专条的模式,国际趋势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和影响。最后贺老师指出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是数据集合获得保护的重要前提规模性是数据集合的价值所在投入了实质性成本是数据集合获得保护的正当性基础,管理性要件则是划定权利边界的重要手段,公开性要件则是数据集合与商业秘密的根本性区别,同时也是数据流通共享的价值要求。

来小鹏教授针对顾昕处长提出的个人金融数据保护问题作出了回应来小鹏教授认为个人金融数据的价值在于数据集合web3.0时代下需要借助技术手段尤其是区块链技术来确保金融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金融数据必须坚持数据可信原则金融数据必须是真实、准确、完整。此外个人对其金融数据需遵循个人自决原则“个人金融数据自决”是指用户对其在金融服务中产生的个人身份、财产、信贷、交易和其他衍生的个人数据享有自我控制权,可以决定是否参与数据收集、处理、共享和流动。来小鹏教授强调个人金融数据自决原则的前提是满足数据可信的要求

座谈会第二环节着重交流了知识产权数据的公开性问题有关金融数据的保护问题、科学数据的保护与共享问题以及专利数据和商标数据的保护问题。来小鹏教授指出,整个金融数据国家考虑的更多的安全和个人隐私,而针对个人金融数据,想要个人自决必须要引入区块链技术。通过《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个人数据更多的是保护人格权益,而个人金融数据侧重于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当然这将来一定涉及到征信制度,涉及到各个部门。对于全链条的数据是类型化,还是分阶段,也是需要深入思考。郝明英老师认为将个人金融数据分级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并分别用以不同的规制措施,是符合“数据二十条”提出的分级分类要求。同时,郝老师也提出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的框架之内进行保护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一方面,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律即从行为规制到产权保护。数据现在也是在这个过程当中,这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另一方面,新设一项制度也有立法成本的考虑,在早期民法总则修改的时候也加入了数据信息,这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关联性。CPTPP中有关药品试验数据是采取了类似专利权的保护模式,通过比较性研究可以探讨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此外,就目前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由于财产权只能由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加以规定财产权登记是程序性问题,现有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用更多在于证明功能,证明相关权利归属,降低数据交易成本,也具有一定的保护功能。总体而言,登记行为是程序性规则,还是需要和实体规则相结合,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赵宇博士提出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学数据应当如何平衡保护与开放获取的关系以及科学数据中心采用的版权保护模式是否会与数据知识产权产生冲突问题。顾昕研究员认为,科学数据的开放获取是共识,科技期刊出版的科学数据与数据知识产权中所涉及的数据是个体数据与集合数据的关系,当数据属于集合数据时才会赋予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此外,版权共享协议也为科学数据的开放获取提供了可能。葛成华博士提出针对专利数据和商标数据是否有不同的规制和保护措施问题。滕泽楠秘书长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商标数据和专利数据都统作为知识产权数据进行管理,在开放共享程度并无太大差别,通常所说的商标数据的开放,就是将单个商标公告集合起来,提供统一的下载端口。对于下载后的商标数据运用,就国家知识产权局而言,希望能够通过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数据运用的。

本次研讨会聚焦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数据的界定、数据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构建进行了系统介绍,并着重讨论了数据的公开性、金融数据的保护与应用、科学数据的共享等问题,对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学术研究、立法建构、产业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感谢各位专家的精彩分享,研讨会在掌声中顺利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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