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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2日 07:59 阅读数:

202322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友谊宫第2会议室成功举办。来自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广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的实务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基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视角,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主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民诉法研究所所长纪格非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致辞。于飞院长对各位校内外嘉宾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谢意。于飞教授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契合了知识产权法虚拟化、网络化的发展方向,也是法学新的学科增长点之所在。同时,问题的非纯粹性、综合性要求我们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当注意打破学科之间的界限,重视学科之间的交叉,因而本次会议对于实体与程序的交叉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他衷心祝愿此次研讨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并希望能够给理论与实务发展带来丰硕的成果。

此次研讨会共分为主旨发言和专题发言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主旨发言环节由三位嘉宾担任发言人,分别是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邓丹云、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贺诚,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来小鹏老师。

邓丹云庭长发言的主题为“关于避风港原则的几个基本问题”,其从实务案例入手,认为网络平台对数据和账号享有的权益不改变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根本性质,网络平台基于其他的数据权益或者是对账号的使用权等是另外的法律关系。无论通知人采用纸质或者电子方式投诉,只要通知人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能够进行定位,且提交的权属证据初步认定未弄虚作假,达到一般可能性标准的,即符合合格通知的条件。对于网络平台应采取的必要措施,针对不同案情采取一般标准加特殊认定的方式。

贺诚法官以IPTV和网络直播两类案件为例,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考量因素”进行主题发言。贺法官认为,在电信企业法律责任认定方面,要根据在案证据所证明的IPTV业务行为及相关主体的具体的具体行为,综合考虑涉案IPTV业务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信企业实际开展合作的情况等因素予以判断。网络直播平台提供视频回看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范畴。关于网络直播平台责任认定考量因素,应当根据网络直播平台的服务类型确定其性质和法律责任。要求网络直播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应知”或“明知”的过错,即知道或了解具体侵权事实或行为;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签约主播直播服务时,根据其对签约主播的分工以及内容选择程度,网络直播平台是直播内容提供者,应当对主播直播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直播平台不负有一般性事先审查义务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一般应当考虑其控制能力、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平台干预、合理措施、合格通知、作品类型和知名度等因素。

来小鹏老师从实体法的角度切入,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的几个问题”作主题发言。来老师认为,避风港原则适用主体范围不同,接到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措施不同;应当明确相应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推动举证机制的完善,进一步完善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同时合理应对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就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言,一要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作用,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二要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坚持民刑衔接的体系思维,三要细化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

第二单元专题发言环节分为实体问题环节与程序问题环节。实体问题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刘君博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孙国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郭禾教授、北京大学刘银良教授与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张好律师进行主题发言。

孙国瑞老师详细梳理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从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至今20余年时间里的整个发展历程,并就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网络平台审查标准的变化情况进行介绍。孙老师认为,关于互联网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不同的网络平台可规定适用不同的注意义务,例如大型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要高于其他平台,但要考虑互联网整体的技术发展水平,同时借鉴域外立法和实践。郭禾老师结合邓庭长与贺法官提出的案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事实认定问题作出针对性的分析,并从比较法视角介绍了域外与我国针对侵权行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郭老师认为,要从侵权行为的每一个环节入手,对最有可能侵权的环节采取必要措施来切断传播链条。刘银良老师以“网络平台的法律义务:从安全港到何处?”作为主题,首先对网络平台的类型、功能、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进行阐述,并对网络平台的权利与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刘老师结合“租户型”与“柜台型”这两类传统民法中的侵权类型,生动地阐述了网络平台应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其指出,网络平台要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诱导用户侵权。在适用安全港规则时,可通过“红旗标准”去补救,并介绍了“事先过滤规则”。最后其针对安全港规则的完善提出引入独立第三人的观点。张好律师的发言主题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裁量性赔偿的适用——以短视频类案件为例”。她对于短视频的裁量性赔偿的相关司法案例做了非常细致的梳理,并详细阐述了裁量性赔偿的司法共识、裁量性赔偿适用问题以及裁量性赔偿的适用建议三个方面的内容。张好律师强调,因行业未形成公认的合理算法,在短视频案件中谨慎适用裁量性赔偿,要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的,相关证据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程序问题环节的主持人是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刘颖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君博老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晓彤老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纪格非老师分别进行了专题发言。

肖建国老师重点针对《民法典》第1195条所确立的规则,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临时禁令的保全必要性审查进行了专题发言。肖老师认为,通知合格+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必要规则)在程序法上兼具诉讼要件与实体胜诉要件的功能。在此基础上,肖建国老师梳理了实践中信网权案件临时禁令必要性审查与判断的四种情形。刘君博老师的发言主要围绕信网权案件中争议较大的的管辖问题及诉讼形态问题进行展开。刘老师指出,(2022)最高法民辖42号裁定书的出台,有助于正确理解《信网权纠纷司法解释》第15条和《民诉法解释》第25条之间的关系。同时,为了解决信网权纠纷中共同诉讼问题所造成的管辖失衡,有必要合理运用法解释学上的技术,并对共同诉讼所涉及到的管辖利益的平衡予以立法论层面的考量。陈晓彤老师从信网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问题进行切入。陈老师认为,信网权案件中用户和平台之间的关系,与传统民法中共同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对于权利人要求或法院追加平台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能否将避风港原则作为拒绝加入诉讼的理由这一问题,陈老师结合不同诉讼形态予以详细分析,并针对避风港原则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纪格非老师发言的主题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与证据问题。在管辖问题上,纪老师首先对刘君博老师有关信网权案件管辖问题的观点表示认同。她认为《民诉法解释》第25条规定本身存在适用范围不确定、冲击原告就被告原则、造成管辖分散等问题。同时,已有判决在《民诉法解释》第25条于《信网权纠纷司法解释》第15条的关系问题上呈现出了差异化的判决思路。此外,信网权侵权诉讼中亦存在较为突出的证据问题,需要通过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应用、证据保全的功能扩展,文书提出命令主体范围的扩张、与具体化义务的协同等途径,解决信网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种种障碍。

在讨论与互动环节,邓丹云庭长对多位老师的发言进行了回应,并对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了介绍。纪格非老师则针对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中理论与实务的脱节现象进行了分析。郭禾老师回应了陈晓彤老师有关避风港原则的提问,强调了避风港原则作为平台免责条件的本质。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纪格非教授对此次研讨会进行总结。她对与会学者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感谢,对本次研讨会的重要价值予以充分的肯定,并指出未来的学科发展应当是多学科的交叉融合,需要各位实务界、理论界专家学者的协力,为实体与程序的协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至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学术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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