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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检视”成功举办——“学术成长沙龙”第21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6日 10:32 阅读数:

20211112日晚19时至21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学术成长沙龙”2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检视”通过腾讯会议成功举办。

本次沙龙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吕梦醒博士担任主讲人,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刘洪岩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委龚向前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侯佳儒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胡静教授参与与谈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杨素娟副教授、杨源副教授、朱炳成博士参加了此次沙龙活动。

与会人员合影


讲座伊始,主持人于文轩教授介绍了与会嘉宾,感谢与会专家长期以来对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科的支持,并介绍了学术成长沙龙的宗旨和本次沙龙活动的目的。

随后,主讲人吕梦醒博士以《民法典》出台为背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范体系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了解读,认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在《民法典》时代,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心也应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随后,主讲人从规范构造的视角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进行解读,从请求权基础的视角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组织这三类主体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程序请求权和实体请求权基础进行了分析。吕梦醒博士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完善一方面应以请求权基础为线索,继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民法构造,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与民法体系内在逻辑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应厘清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之间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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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梦醒博士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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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岩教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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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向前教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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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佳儒教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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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教授点评


在与谈环节,刘洪岩教授、龚向前教授、侯佳儒教授、胡静教授、于文轩教授先后进行了点评。专家们认为,生态损害环境损害的关注点不同,在研究中应予特别关注;相关分析可从民法典体系内的角度以及公法的角度这两条线分别展开,使论证线索更加清晰;应注意生态环境不等同于财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也不能简单等同于民法中的恢复原状;应特别关注生态破坏的特殊性及因此而对法律规范提出的特殊要求;同时还建议选择适当的研究视角展开深入探讨,确保行文在形式逻辑和法律逻辑上顺畅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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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轩教授主持和点评


9时许,主持人于文轩教授宣布本次学术成长沙龙圆满结束。


撰稿人:吕梦醒、刘颖

照片编辑:吕梦醒、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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