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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来我校举办讲座畅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劳动合同法》修改问题的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3日 00:00 阅读数:

2016年5月9日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在我校昌平校区端升楼104教室主讲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系列讲座第一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劳动合同法》修改问题的思考——兼对楼继伟部长三批《劳动合同法》的回应”。本次讲座由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主办,社会法研究所副所长金英杰副教授主持,所长赵红梅教授和杨飞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李娟副教授、翟宏丽博士等教师和学生参加了讲座。

王全兴教授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力资源研究会副会长,在经济法学、劳动法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影响。

王全兴教授首先谈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关的核心事项是,在人口红利消失的背景下尽快解决人力资源供给问题。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包括:(1)加大对人力资本的可持续投入,提高人力资源素质。(2)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亦即劳动参与率)。(3)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为民生问题托底。接下来分析《劳动合同法》是否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王全兴教授质疑了楼继伟部长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批判:《劳动合同法》超前50年吗?《劳动合同法》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吗?《劳动合同法》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吗?中高级技师短缺问题也能归咎于《劳动合同法》吗?《劳动合同法》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吗?《劳动合同法》不利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吗?王全兴教授认为,其实,《劳动合同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具有契合性。当然,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提出的新要求和新问题,如新产业、新业态和“双创”中的灵活就业和人力资本投入问题,还有待在《劳动合同法》修改和相关立法中解决。最后,王全兴教授谈了《劳动合同法》修改问题的思考,分析了修法背景、修法原因、修法取向和修法维度,认为:在具体选择时,应当作结构性处理,对不同条款的不同问题及其不同原因,分别选择不同的修改取向,而“一边倒”的修改取向是有害无益的。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修改,可从两个维度思考,一是修改规则本身,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等;二是修改适用范围,包括总体适用范围和具体条款适用范围。其中,修改适用范围更重要。另外,有些问题,不是修改《劳动合同法》就可以解决的,配套措施需要同步跟上。当前特别需要两种配套: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二是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做好了这两个方面的配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压力就减轻了,才是既治标又治本。

赵红梅教授和杨飞副教授与谈后,王全兴教授又与学生进行了精彩的互动,讲座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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