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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社会法研究所教师参加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协商与共进: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研讨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00:00 阅读数:

2011年10月21日,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的赵红梅、陆伟丰、李娟、杨飞老师应邀参加了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会议室召开的“协商与共进: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研讨会”。该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共同主办,出席嘉宾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官员,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政治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化工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华女子学院、首都经贸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等国内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

会议分为上下两个半场,共计四个单元,主题分别为:劳动三权与集体劳动关系、工会组织与雇主团体、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和集体劳动争议处理。

在第二单元“工会组织与雇主团体”中,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的赵红梅副教授担任点评人。

该单元三位发言人的主要观点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杨汉平教授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视角解读工会组织与雇主团体,强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国际惯例,在三方机制下工会必须转型,但也面临着许多困境,而雇主组织的建设也必须加强,为此须转变思路,从多角度入手加强两大组织的建设。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林佳和教授介绍了台湾工会组织与雇主团体的情况,认为:工会组织与雇主团体的制度性关键在于“同盟”。台湾雇主团体通常不具有同盟性,反之工会组织同盟性较强。台湾工会通常仅限于厂场工会和企业工会,新法部分放开了工会组织主体和企业工会,但仍有许多争议,关于工会行动权问题立法留白,台湾学理界尝试引入“狭义工会行动权”以解决此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黄龙处长则直面“中国工会协调劳动关系面临的挑战和对策”,以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两个普遍原则”为背景,介绍了当前大陆工会面临的难题以及劳动关系的新特点,指出全总正采取各种举措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赵红梅副教授对以上三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针对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和视角,认为当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建设存在一些问题,如刚性的加班工资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难以适应复杂的劳动者情形;集体是有机共同体,而非个人的加总,我国目前的集体劳动争议大多只是多个劳动者加总起来主张个别权利;工会的建设要注意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与职业化、专业化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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