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与公告 > 学术平台 > 正文

砥砺学术 辩研精要——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年秋季论坛成功举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0日 00:00 阅读数:

秋韵未尽,寒冬将至,踏着小雪的余寒,民商经济法学院迎来了一年一度的学术盛宴。11月7日,“砥砺学术,辩研精要”——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年秋季论坛在昌平校区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这已是学院自建院以来举办的七届秋季论坛。

本届论坛的开幕式由我院副院长赵旭东主持,校长助理、我院院长王卫国出席了论坛开幕式并致辞。王院长在致辞中分析了近30年来中国社会发展的经验与问题,强调了举办秋季论坛的意义。他说,我们这个民族30年前是一个缺少知识的民族,30年后的今天是一个缺少思想的民族,我国目前面临的许多问题不是美国或是德国的经验所能解决的。他以本次秋季论坛的四个话题为例,阐述了中国式的问题必须依据中国的经验,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加以解决。他还指出,我们已经由一个知识更新的时代,走进一个知识创新的时代,知识创新首先就是满足自身的需要——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推进中国的改革和社会进步。而知识创新的任务又落在了我们知识分子的身上,所以我们每年都会举行秋季论坛,一方面要检阅我们的科研成果,另一方面推动我们的科学研究。

最后,王院长说道:“我们期待着我们的学者能够在本次论坛中,展现出他们高屋建瓴、高瞻远瞩的思想,展现出他们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智慧。”

开幕式上还举行了颁奖典礼,本届论坛共收到45位教师提交的53篇论文,是历届秋季论坛提交论文之首。经过评审小组匿名评选,易军、戴孟勇、杜闻、范中超、郭晓光、冯晓青、刘继峰、王旸、陈冬青、侯佳儒、刘丹、刘金华、施正文、薛克鹏、赵红梅、朱晓娟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

在接下来的论坛研讨中,围绕“小产权房的放与限”、“调解制度与民事权利的保护”、“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应对”和“公司高管的限薪”四大主题展开讨论,与会学者针对学术界和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各自发表了见解。出席本次论坛嘉宾不仅有我院各研究所的教师,还有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数位专家学者,我院数百名研究生、本科生也参加了论坛。

小产权房——放还是限?

本次论坛的第一单元由我院经济法所得徐晓松教授主持,其主题为“小产权房——放还是限?”,与会学者就这一理论界争议颇大的问题各抒己见。

徐晓松教授首先说明了这一主题的来源。她说小产权房涉及的各种问题,首先它关系到房价,涉及到城市居民的利益;其次,还涉及农民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它还事关耕地保护这一社会利益。总之,各种利益冲突汇集在一起,涉及的政策和法律问题之多,使这个问题超越了一般的房市问题,成为城乡居民、社会各界和政府机构关注的焦点,所以当然地成为了本次论坛的议题之一。

我院经济法所薛克鹏副教授作为发言人第一个发言。他首先介绍了目前学术界对解决小产权房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随后他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即在当前的中国国情下,应该对小产权房进行限制。他着重论述了三点理由:第一,小产权房大量占用了中国农村的土地,给中国的粮食生产带来非常大危险。第二,土地不仅仅具有财产功能,还具有生态功能,过度开发土地,容易在成生态问题。第三,小产权房的不加限制可能会导致大量农村人口过早进入城市,给城市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我院商法所王涌教授总结了目前小产权房遍地开花的原因,即小产权房占据了天时、地利和人和。“天时”主要是我国从90年代开始的房地产政策的失误,我们没有把房地产作为民生之本看待,而是把它看成普通商品。“地利”就是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无法禁止。“人和”就是小产权房利润极大,各方面利益团体瓜分利益,共同对抗法律和政策。

我院经济法所符启林教授、社会法所得赵红梅副教授、民法所得陈汉老师也各自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在最后的点评中,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甘培忠教授认为:本单元的选题很好,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甚至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本次论坛会场的气氛也很好,是一个非常良好的学术讨论空间,老师们和学生们在学术面前做到了人人平等。针对论坛涉及的具体问题,他首先点评了小产权房的定义,认为各位老师在定义上没有统一,营造了学术讨论的氛围。但是,他也指出,台上五位发言人并未对“限和放”作出明确定义,限和放的对象越来越不清楚,这是一大失误。

调解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

11点左右,论坛进入第二单元。本单元由我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朝武主持,其主题为“调解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四位发言人分别为:邱星美教授,于飞教授,纪格非副教授,范忠超老师。本阶段的点评嘉宾由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范愉教授担任。

邱星美教授首先发言。她向与会教师和同学讲述了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并把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分为不同时期。她说,2002以来我们进入了调解制度的兴盛期,其主要标志是: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赋予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第二,司法部也颁布了一个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的规定;第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调解的司法解释,以及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重大的司法政策——《关于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相衔接的若干规定》。

(学生提问)

于飞教授简单比较了调解制度的优劣,并从实体法角度着重论述了调解与民事实体权利之间的关系。他说民事实体法表现为权利及其救济体系,各项权利的边界是比较清晰的,各项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能够得到合理的救济,救济的范围和程度也是比较明确的。而在民事调解中,由于调节的巨大弹性,使得民事实体权利及其保护规则并未被适用,也使得关于民事实体权利的研究价值减损。

对此问题,纪格非副教授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调解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现实调解中,忽视了调解的公正,而只是把调解作为一个工具;调解由于得到了政治的宣传,而成为了政治的风向标,司法实践丧失了中立;有些人把调解作为拖延诉讼的工具。但她同时认为只要当事人认为调解符合其自身利益,调解就可以被接受。她还认为,在调解时,应该建立赋予法官在必要时职权介入的机制,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关系,尤其是在当事人利用调解中的优势地位漫天要价或利用调解转移财产时。只有纯化了调解和和议的过程,真正体现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才是我们需要的调解。

点评嘉宾范愉教授最后作了总结。她建议广大学者阅读国内外有关调解制度的理论研究。她说这些问题不仅是一个程序问题,而是一个实体和程序高度结合的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界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学界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应星教授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贡献了,大家需要作一下交叉研究。同时,她指出,很多人把鼓励调解看作一场政治运动,而没有深入实际进行调研就认为调解制度不可行,我们需要摒弃偏见,亲自作出调研,然后再下结论。

网络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应对

本单元由知识产业法研究所教授冯晓青担任主持人,主讲人为张今、李玉香、陈健,由来小鹏、刘继峰、罗莉担任点评嘉宾。

张今教授从技术、制度运行和法律保护方面进行了陈述。她认为数字网络对我们的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全国性的,而互联网对知识产权法,特别是著作法,影响更为巨大。但数字技术改变了已有的著作权格局,打破了传统的作者与使用者力量对比的平衡关系。而后出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得著作权保护制度得以实施,为版权化这一产权制度在数字环境下的实施创造了条件。随后,李玉香教授进一步阐述了互联网对知识产权法、著作法的影响,并对新的侵权行为提出了一些对策。一是加强立法,使之具有前瞻性;二是把国家的经济利益、经济安全和产业的利益作为参考点,以达到利益的平衡。陈健教授则着重讲解了互联网技术出现以后专利的审查问题。刘继峰教授从经济法角度探讨了怎样发展与应对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反垄断法的关系。他同时指出网络经济具有扩散性,在此基础上涉及的垄断问题具有外部性和规模效益,对于这些挑战,我们需要将消费者推至第一位。

在随后的点评里,罗莉教授提到知识产权法与技术的关系十分密切,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原有的作者、传播着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我们应该从立法、司法方面予以修正来避免一些问题的出现,也可以尝试设立一种新的传播方式。来小鹏教授指出知识产权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的涉及面十分广泛,而今天讲的应对,只是在这个环境下,对知识产权引发的新的问题的应对,网络技术是不存在是否合理、是否合法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使用它。这不仅是一种法律问题,更是一种利益问题,各国背后的利益之争才是核心。

公司高管限薪势在必行或是一厢情愿

第四单元的讨论由我院分党委书记王光进老师主持,四位发言人分别为李建伟教授,贺绍奇教授,刘丹副教授和杨飞老师,我院民法所所长李永军教授和来自清华大学的施天涛教授担当点评嘉宾,他们为我们呈现了一场关于这个颇具中国特色话题的论辩。

在主持人对话题做了初步介绍之后,刘丹副教授首先发言。她旗帜鲜明地提出,公司高管高薪不具有正当性,赞同彻底地限薪,不仅仅是数量上的高低,并且要彻底铲除其存在的根源。她指出,高管高薪的存在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高管人员的过度冒险行为,追逐短期利益,最终可能危害股东甚至是公司的利益;高管高薪增加了代理成本,且引发了股东的诉讼不断。刘丹副教授进一步阐释了高管高薪产生的根源,即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在最后,她还提出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变革公司治理理论,改变博弈的格局,使经理人有独立的利益诉求。

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则与刘丹教授有所不同。他认为,高管的薪酬应由市场决定。对此他作如下解释:高管薪酬是高管与公司之间通过合同确定的,薪酬的确定是极端的高风险行为,而竞争的市场则可以使双方达成各自认为合适的安排。只要薪酬是据业绩计算的,就是正义的。李老师并不反对对薪酬的调整,但这种调整不需要第三方的干涉。同时,他也补充说,对一些国企高管薪酬,在国企的特殊背景下,国资委作为股东的身份做出合理修正是可行的。在公司法的框架下,合理调整也是正义的。

杨飞老师持有和李建伟教授相似的观点。杨老师认为,中国的高管被归入劳动者的范围,原则上的全面限制是不成立的。作为市场经济,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资分配。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未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可以进行适当限制,但国有企业限制必须具有正当性,而且应该以实体法为依据,合法限制。

贺绍奇教授则认为,高管限薪的问题在深层上是创造财富与分配财富的问题。限薪是一个机制问题,而“限”是误导性的说法宣传,实际上应是如何对其调控监管。市场机制不是完美无缺的,企业具有社会性,单靠市场无法解决,需要监管,使个人、企业、社会的利益追求趋于一致。

各位老师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之后,在自由发言环节,各位老师又在限薪的主体和形式等方面作了更加深入的探讨。随后,在自由问答的环节,参与论坛的同学和老师都向台上的各位老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涉及到各个方面,老师均做出了简明扼要的回答。

在论坛的最后,两位点评嘉宾对各位发言人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李永军教授先作了点评,他更加倾向李建伟老师和杨飞老师的观点,但李永军教授认为,国企限薪的合理性也需要考虑,他提出:“与其拿低薪雇人‘糟蹋’国有资产,何不让高薪的人去好好管理国有资产?”随后,施天涛教授对这个话题作出了全面的评点。他指出,限薪的主体无非是市场、立法者、政府和法院。问题存在,解决方案也是有的。比如说公司内部治理、酬薪披露、公平标准的制定等等。

随着施老师发言的结束,我们的秋季论坛的最后一讲也接近了尾声。最后,赵旭东副院长宣读了本次论坛各研究所得到会率,并宣布2009年民商经济法学院秋季论坛圆满结束。

(记者:吴坤 何可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