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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公告】第二届“中国民法青年论坛”主题发布和主报告人征集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5日 08:59 阅读数:

“中国民法青年论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共同发起,目的有两个:一是集中研讨中国民法上具有根本性、基础性、争议性的重要制度,以期推动形成符合实践需要和现行法律规范要求的中国民法解释论,建构“具有鲜明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二是不断发掘一批又一批立足中国、放眼世界、理论功底扎实、问题意识强烈的民法青年学者,为建构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夯实人才基础。


论坛拟每年召开一届,每届为期两天,分为六个单元。每个单元由一个主报告和四个评议组成。论坛将邀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担任各单元的主持人。


首届“中国民法青年论坛”于2023年12月9-10日成功举办。论坛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指导下,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共同主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主题为“中国物权变动模式”,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与实务机构的50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讨论热烈,盛况空前,对突破物权变动模式的既有理论研究、推动我国民法的学术共识和实践进步,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首届论坛的六篇主报告论文已刊登于《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思想栏目。


经广泛征求意见,第二届“中国民法青年论坛”主题确定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前提和基础。长期以来,如何准确地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实务界的重大疑难问题。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虽然多有讨论,但是学者之间的对话不够、交流不多,远远没有达成共识。


关于违法合同的效力在规范层面的表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屡经变迁。


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经济合同为无效。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合同无效。1986年《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1993年修正的《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1999年《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2020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从上述立法史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于违法合同的效力在认识上逐步深化,不断限缩因违法而无效的合同的范围,对违法合同无效的规范技术也趋于成熟。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表述过于抽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它的解释适用依然存在诸多分歧。


在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过程中,数个草案曾经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形、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以及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公法责任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合同效力等问题。由于对这些问题难以达成共识,最终该司法解释仅在第十六条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若干情形。为了尽可能减少分歧,凝集共识,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第二届“中国民法青年论坛”将集中研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


现公开征集六位报告人。


报告人应对合同的效力或者与之相关的问题做过较深入的前期研究工作,拟定的报告题目应具有合理区分度,年龄不超过45周岁


论文应结合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撰写,正文和注释的字数控制在20000字以内。


有意报名者请于2024年3月1日前发送邮件至QNMFLT@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中国民法青年论坛”,并附论文题目和写作大纲。


论坛的报告人确定后,组委会将发布第2号公告,宣布报告人和报告题目,并征集评议人。


第二届“中国民法青年论坛”拟于2024年8月下旬在北京召开。热烈欢迎青年民法学者踊跃报名参与,期待全国民法学者与实务界同仁再聚京城,共襄民法学盛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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