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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5日 00:00 阅读数:

院发(2007)34号 签发人:王卫国

各研究所、办公室:

根据法大发[2007]109号文件的要求,我校将开展教职工2006-2007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研究所、办公室按考核要求和时限认真组织好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一、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王卫国

成员:王光进、费安玲、赵旭东、卢跃、王洪松、李永军、刘心稳、管晓峰、朱玲娣

二、考核的时间区间

参加考核人员年度考核的时间区间为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考核工作依照《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员工考核办法(试行)》(校字[1996]36号)、1998年《〈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员工考核办法〉(试行)的补充修订意见》、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员工考核办法〉(试行)的第二次补充修订意见》(后简称第二次修订意见)中的内容和基本标准执行。

(一)教师(含专职辅导员)的年度考核标准,应分别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中政大发[2006]211号)、《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中政大发[2006]212号)、《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中政大发[2006]213号)、《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岗位考核办法》(中政大发[2006]214号)等文件执行。

(二)其他人员的年度考核标准:按照《第二次修订意见》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管理、教辅等非教学科研人员考核评议标准》执行。

四、考核的时间安排

在11月19日17:00前各研究所应将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及本所考核结果、优秀教师名单交学院教学科研办,各行政办公室将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汇总交学院办公室。

学院考核小组在11月22日前负责组织完成我院各类人员的考核工作,由教学科研办负责将教师年度考核情况书面报告(写明考核的经过、暂缓和未参加考核人员的原因等)并填写《年度考核备案表》(一式两份原件),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或予以告诫的人员,应将有关书面材料交到人事处人事科。教师、科研人员的考核情况需分送教务处、科研处进行备案。院办负责行政人员年度考核情况书面报告,并与教师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汇总。

五、相关说明

(一)本年度考核,处级领导干部计入所在部门计算优秀率的人员基数,双肩挑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所在研究所的考核和评优,考核结果也需填写在考核备案表中。

(二)在本考核年度内校内调动、已换岗聘任、从校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含博士后出站人员)不满半年的人员,由现所在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提供的考核意见或鉴定,结合调入后的情况进行考核;新接收毕业生(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但应列入《年度考核备案表》,注明是“见习期未满”或“调入不满半年”。

(三)根据学校规定,本单位的优秀率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4%。

学院各部门优秀指标分配如下:

财税金融法研究所:2人;

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1人;

经济法研究所:2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1人;

民法研究所:3人;

民事诉讼法研究所:2人;

商法研究所:2人;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2人;

辅导员:2人;

行政:3人。

(四)《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备案表》可从人事处网站上下载使用,也可以到人事处人事科领取。

1.考核工作完成后,《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交档案馆存档。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交组织部存干部档案。

2.《年度考核备案表》交人事处一式两份;同时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情况须分送教务处、科研处进行备案。

3.学院依据学校考核委员会确认的考核结果对参加考核人员填写《年度考核结果存档证明》。新调入职工的《年度考核存档证明》由学院统一到人事处领取。《年度考核存档证明》由院办保管,待统一时间上交人事处存个人档案。

(五)请各部门按照考核要求和时限认真组织好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因组织不力造成考核结果不符合标准、影响全院考核工作进程的部门负责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00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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