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院教师队伍发展,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人才强院”的战略思想,加强我院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创建学术创新团队,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聘教授、副教授岗位实行学院聘任制。在聘期内,院聘教授、副教授享受院内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视当年学院创收情况而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民商经济法学院设立院聘任委员会,负责院聘教授、副教授的聘任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王卫国
成 员:王光进 王 涌 王洪松 王灿发 卢 跃 刘少军
刘心稳 李永军 李东方 来小鹏 宋朝武 赵旭东
第四条 民商经济法学院设立院聘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聘任的具体事务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于丽、文晋渝、李嵩
成 员:黄兴艳、刘江涛、王汉民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院聘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学位以及任职年限均截至2012年12月31日。学历学位要求:1981年(含本年)以前普通高校毕业的人员,应取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以后毕业的,应获得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1981年以后毕业,并且196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须具备博士学位;其中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入校的,可放宽为硕士学位,或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在教学科研系列副教授岗位工作满12年者,可不受学位限制。
(三)任职年限要求:入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应聘教授岗位,须任副教授满5年;调入我校工作不满五年的,调入前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可视为任现职。
(四)外语水平要求:
1.以下应聘者免试外语:
(1)非外语学科应聘者,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获得博士学位;
(3)国外留学连续三年以上者;
(4)参加过新“TOEFL”考试,分数达到100分以上或参加过老“TOEFL”考试600分以上;
2. 没有上列免试情形者,应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相应级别合格证书。
(五)业务条件:
1.2007-2012学年为本校学生授课144学时以上,其中本科课堂教学年均108学时;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含本数,下同);
3.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以上;
4.主持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科研项目2项以上。
5.上述科研成果的取得均截至2012年12月31日。
6.满足学校2012年岗位聘任所需的课堂外教学条件。
(六)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
第六条 院聘副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学历学位要求:1981年(含本年)以前普通高校毕业的人员,应取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以后毕业的,应获得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1981年以后毕业,并且196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须具备博士学位;其中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入校的,可放宽为硕士学位,或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任职年限要求:入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应聘副教授岗位,
须任讲师满5年;具备博士学位者,应聘副教授岗位,获得博士学位需满2年;调入我校工作不满五年的,调入前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可视为任现职。
(四)外语水平要求:
1.以下应聘者免试外语:
(1)非外语学科应聘者,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获得博士学位;
(3)国外留学连续三年以上者;
(4)参加过新“TOEFL”考试,分数达到100分以上或参加过老“TOEFL”考试600分以上;
2. 没有上列免试情形者,应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相应级别合格证书。
(五)业务条件
1.2007-2012学年年均为本科生授课126学时以上;
2.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3.主持科研项目1项以上。
4.上述科研成果的取得均截至2012年12月31日。
5.满足学校2012年岗位聘任所需的课堂外教学条件。
(六)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
第七条 其他
(一)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应为任现职期间的项目、成果(著作和论文)。科研项目以立项书、项目变更批准书、结项书为准。科研成果的类别以《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认定与登记办法》规定为准;文件中没有特别说明的,所有科研成果以公开出版、发表为准,论文限第一作者。
(二)取得博士学位应聘副教授岗位、任现职不满5年的,科研工作要求不降低,科研成果有效期自取得博士学位后参加工作时间起算。
第四章 名额分配和任期
第八条 学院按报名竞聘同一岗位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数的50%确定聘任岗位数。学院与院聘教授、副教授签订聘任合同,并向受聘者颁发院聘教授、副教授聘书。院聘教授、副教授聘期为3年,在聘任期内发给相应的院内岗位补贴。3年期满后须重新竞聘,再次聘任的资格条件另行制定。任期满2届后不再续聘。在任期内,受聘者经学校聘任晋升为教授、副教授的,院内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于2012年3月31日前受理院聘教授、副教授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投票排序,由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院聘教授、副教授的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或者异议经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审议后投票维持原决议者,获得聘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成员到会,方可开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院聘教授、副教授的人选时,获得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赞成票者为通过。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学院对受聘人员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院聘教授、院聘副教授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考核依照校聘4级教授、7级副教授聘岗位标准执行。学院工作分计算以其院聘职务标准执行。院聘教授、副教授考核材料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对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者学院可提前中止聘任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商经济法学院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0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