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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人工智能与劳动法论坛”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7日 12:25 阅读数:

2021830-31日,“中德人工智能与劳动法论坛”以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和德国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Friedrich Ebert StiftungFES)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和艾伯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共同承办。来自德国不莱梅大学、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国普瓦捷大学、日本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加拿大纽芬兰纪念大学、德国Apitzsch·Schmidt·Klebe律师事务所、台湾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同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天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境内外高校和机构约五十名专家学者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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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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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宇教授开幕致辞)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教授主持。他对德国艾伯特基金会对于合办本次国际研讨会的大力支持表示由衷感谢,并对国内外嘉宾在疫情期间克服时空、时差等困难在线下会场和“云端”相聚表示热烈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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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ander Kallweit博士开幕致辞)

德国艾伯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康怀德(Alexander Kallweit)博士在致辞中表示,随着人工智能的问世与普及,我们现行的法律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让立法与现实发展相结合,是学者和立法者深入讨论的永恒话题;不同国家在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时所采取的措施虽然各不相同,但不妨碍相互交流借鉴,希望此次会议能够为中德两国及其他国内外学者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也期待在疫情之后各位能够面对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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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静漪教授开幕致辞)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静漪教授代表研究会致辞。她首先对来自国内外的各位专家学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同时感谢德国艾伯特基金会对本次论坛举办的支持。她表示在全球疫情时代,通过互联网和云技术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会议,让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技术给大家带来的便利和福祉,因此探讨技术与法治的相互作用是当前不可避免的论题。她同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劳动法的研究需要紧跟时代;二是数字经济时代需要重视劳动法的保障作用;三是需要运用跨学科视角且在契合新形势的前提下开放包容的解决劳动保障问题。最后,她希望这次会议会对人工智能和劳动法领域的研究贡献出更多的理论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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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显勇教授主持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挑战”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所长王显勇教授主持。本单元共有五位主题发言人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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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东升副教授发言)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战东升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挑战与回应——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就业市场的法律规制”。他从三个方面讨论了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就业市场的法律规制,分别为:人工智能对劳动就业市场的影响,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就业市场法律规制模式的转变,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就业市场法律规制的挑战与应对。其中,他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了人工智能对劳动就业市场的影响,并阐释了当前劳动就业市场法律规制模式从传统时代转向了人工智能时代,面对这样的劳动法律规制模式的转变,劳动就业市场的法律规制在解雇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劳动法主体制度等方面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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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gang Mazal教授发言)

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讲席教授Wolfgang Mazal的报告主题为“人工智能与劳动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他讨论了人工智能与劳动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分别为人工智能的地位、人工智能的监控作用、人工智能的决策对解雇制度的影响。他重点强调了人工智能的决策对解雇制度的影响,尤其是其中个别法与集体法的关系问题,并提出在个别法中数据保护问题尤为重要,而在集体法中如何界定人工智能在劳动领域中的适用以及对人工智能的问责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重要论题。在最后,他指出人工智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要懂得合理利用,对其带来的危险要进行约束且对其效果要进行评估,让人工智能与劳动关系保有和谐发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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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伟副教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沈伟伟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如何应对困住骑手的系统?”他从德国社会学家韦伯著名的铁笼概念引入主题,指出由一串串代码所编织出来的系统,是数字时代外卖小哥以及其他平台劳工的铁笼。他借助莱斯格的规制四要素,对数字平台系统的算法规制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指出事前规制具有误区,算法透明不等于算法可知且不能够有效防范算法规制难题;其次指出事后规制如何问责、如何救济也是解决算法规制的重要问题。他认为,如果想要应对算法为数字时代劳动编织的数字铁笼,解救困在系统中的骑手,必须强调利用技术进行规制,并且结合法律、商业模式和社群规范,在更大的规制框架内思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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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琦副主任研究员发言)

日本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仲琦副主任研究员的报告主题为“人工智能在平台经济背景下的应用与重层法律应对”。他从平台经济背景下的雇主责任归属问题引入,通过分析亚马逊女工案,得出劳动法不可能对于以人工智能统计数据为依据的违法解雇,程度较轻的违法惩戒、违法调职、违法降低劳动条件等情况,以及雇主方层出不穷的新主张做出一一规定。之后他介绍了日本和德国的重层保护结构并分析了如何利用此结构应对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人工智能对劳动法领域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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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珂瑜同学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学科带头人、民商经济法学院赵红梅教授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杜珂瑜的联合报告主题为“以人工智能控制劳动时间和强度及其法律规制——平台经济用工与劳动关系用工的差异性”。杜珂瑜同学主要就平台经济用工与劳动关系用工的差异性进行了阐述。他分别从控制劳动时间的目的、控制劳动强度的目的、控制劳动时间的方式、控制劳动强度的方式等多个方面对平台用工和劳动关系用工进行了对比,并在最后提出在平台经济用工中,人工智能从劳动管理的辅助工具变成了组织劳动的重要手段,应当认识到人工智能的两面性,肯定平台企业利用人工智能限制从业者工作时间的做法,并推而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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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教授与谈)

在第一单元的与谈环节,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首先总结了发言人观点并做出评论。她总结道,每个国家和地区对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影响的看法各不相同,且算法对劳动法的影响不仅局限于新业态下,在传统的劳动关系项下仍然有可探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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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增毅研究员与谈)

本单元第二位与谈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增毅研究员则从平台和个人两个方面谈论了如何规制算法。他提出,首先,平台方面需要遵守三个原则,即遵守公平非歧视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遵守劳动法关于工人权利的基本规定,以及遵守合理性原则;其次,工人方面需要尊重工人的知情权,让工人参与算法规则的制定,对工人的个人信息需要及时保护,建立平台内部的申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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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玉副研究员主持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人工智能在人事决策领域的应用与法律规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副研究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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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寒副教授发言)

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张凌寒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算法监控下的劳动者权利”。她在发言中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算法监控下劳动者权利的思考,分别是:何为算法监控,算法监控劳动者的行为边界,劳动者对抗算法自动化决策的私权体系等。她强调了算法对劳动者监控越来越严已是现实,算法监控下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问题将成为劳动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指出需要扩张解释劳动法相关法律规范下的劳动者保障条款,从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处理活动监管的角度,将技术与法律结合来保障算法背景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私权领域,劳动者可能从事前、事中与事后来对抗算法自动化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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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gang Däubler教授发言)

德国不莱梅大学德国和欧洲劳动法、民法、经济法讲席教授沃尔夫冈·多伊普勒(Wolfgang Däubler)的报告主题为“运用人工智能解决人事决策”。他在发言中指出,德国法律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利用人工智能做出人事决策,特别是指挥意义上的人事决策,且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也是不需要全程由人工智能来监控的。他强调在德国,机器学习、自助系统可以掌握很多信息然后做出理性的选择,这意味着需要雇主将主动权让渡给机器,但法律明文规定,由机器做出的规定只能当作一个建议,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人工智能将不能被随意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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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智敏教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罗智敏教授的报告主题为“算法歧视的司法审查——意大利户户送有限责任公司算法歧视案评析”。她以意大利户户送有限责任公司算法歧视案件作为讨论的出发点,提出算法很有可能导致差别对待的结果。在意大利的典型案件中可以看出,被告用人单位的算法虽不构成直接歧视,但构成间接歧视,这对我国算法背景下就业歧视领域法规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她指出,在意大利首个针对算法歧视做出的司法判决中,法官认为算法在决策中并不是中立的,而是有意识且具有辨别能力的,因此在强调算法的伦理性时,法官对于算法进行了拟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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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天助理教授发言)

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助理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女性就业中的算法歧视:缘起、挑战与回应”。他在报告中主要讨论了算法背景下的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指出当代算法的自主推测信息能力远强于传统算法,算法歧视已经出现在国外的招聘中,且有可能在我国的大企业雇佣、以及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算法服务的场景下出现。他提出,针对我国现行就业性别歧视法中不打探不考虑不卸责的规则在算法加入下失效的问题,可以通过阻止算法开发者取得婚育状况信息、举证责任倒置、强化算法开发者和利用者责任制度等来治标。最后他强调,女性在就业中所遭受到的性别歧视主要来自于用人单位的偏见以及用人单位不愿意分担生育成本,前者基本依靠市场矫正,后者依靠法律保证,公平分担生育成本才是算法性别歧视的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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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壮研究员发言)

法国普瓦捷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韩壮研究员的报告主题为“工作场所改变后雇主监督权的行使”。他从法国法的视角讨论了工作场所改变后雇主监督权的行使,指出监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雇主在工作场所之外的监督成为了可能,但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场外监督与劳动者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劳动时间的监督与伦理问题等。通过对法国法的分析,他指出法国《劳动法典》第七部分“特殊劳动者”制度对当前算法下的劳动者身份认定及权益保护有着相当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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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思路教授与谈)

在第二单元的与谈环节,第一位与谈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田思路教授表示,各位发言人的问题都值得思考,但其中的很多问题并非新问题,劳动关系的发展是需要符合历史脉络的,算法作为一个编程程序需要考虑到劳资关系的平衡,需要看到算法背后的问题,按照历史发展脉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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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宇教授与谈)

本单元的第二位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教授认为,人工智能驱动的算法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人主导的人力资源管理,不但提高了工作强度,而且加剧且隐匿了长期存在的就业歧视。他同时提出,性别歧视不同于其他类别的歧视,“真实职业资格”需要在性别歧视的法律审查中作为例外原则,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应当作为反歧视的价值目标,由男女双方共同享有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而不是偏废其中某一项。纯粹技术化的算法无法理解,也无法实现这一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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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婉婧老师主持第三单元)

831日举行的第三单元“人工智能使用的劳资共决”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丁婉婧博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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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教授发言)

天津大学法学院田野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员工免受自动化决策权”。他在报告中条分缕析了劳动者免受自动化决策权的建构背景、独特价值、适用条件和适用效果,认为劳动者免受自动化决策权要求用人单位的自动化决策既要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人格权保护的规则,又要契合劳动法对劳动就业权保护的规则,达到双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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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Klebe律师发言)

德国Apitzsch·Schmidt·Klebe律师事务所Thomas Klebe律师的报告主题为“人工智能技术对劳资共决的挑战”。他介绍了德国企业组织法关于企业职工委员会共决权的规定和原则,并认为面对人工智能自主学习能力日益提高的挑战,企业职工委员会如何控制这些数据、保护劳动者数据安全成为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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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德赛助理教授发言)

加拿大纽芬兰纪念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与人文系单德赛助理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共享经济与零工保护:以加拿大优步司机为例”。她在报告中介绍了Heller v. Uber案件,在分析优步司机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梳理,指出优步平台规则争议解决条款由于不合法地排除强行法适用以及不合情理而无效,并指出,该案的最终判决尚未作出,优步司机究竟属于正式雇员还是独立性承包商尚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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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赫同学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硕士研究生高赫的报告主题为“人事管理智能决策的劳动法问题”。他的报告从实务的角度出发,阐述智能人事决策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在我国现行法的逻辑和范式内解决可能发生的由人工智能引发的劳动纠纷,并列举了美国法院与算法决策有关的劳动法判例,提供了比较法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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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峰教授与谈)

在第三单元的与谈环节,第一位与谈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指出,本单元的发言人大致从个体法赋权、集体法共决两种思路展开讨论,整体思路偏稳健,既有悲观角度,又有积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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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竹教授与谈)

第三单元第二位与谈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肖竹教授提出了劳动者究竟是陷在算法中还是组织结构中的问题,并认为针对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保护的问题,应基于不同业态适用不同的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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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雯雯老师与谈)

第三单元第三位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丁雯雯博士认为,本单元的报告主要在技术决定论的讨论背景下讨论人工智能治理与基于人工智能的治理,可能忽略了人工智能的多元性、开放性,不能单纯依靠企业,而应当强调以人为本原则,并完善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同时集体谈判也可以发挥其灵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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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宜萱老师主持第四单元)

第四单元“人工智能使用中的数据保护”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武宜萱博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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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dikt Buchner教授发言)

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院民法、健康法和卫生法讲席教授Benedikt Buchner的报告主题为“从数据保护的角度看人工智能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的使用”。他在报告中详细分析了《欧盟数据保护一般条例(GDPR)》第22条有关于免受自动化决策的规定,并分析了欧盟关于数据保护的禁止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数据最小化和存储限制等原则,提出相关法条旨在限制AI应用可能的数据基础,并将数据保护作为在AI应用中预防性歧视保护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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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东副教授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一般性与特殊性”。他认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劳动者保护都具有关系不平等、持续支配性,兼具合作与对抗关系等特征。在一般个人信息保护中,个人信息保护只针对企业大规模的收集处理,而不针对个人。但由于劳动关系本身和个人信息保护关系的相似性。在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中,这种二元划分需要重新思考,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设计需要重新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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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芳副教授发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吴文芳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雇员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的适用与体系性限制”。她在报告中提出了三个问题:雇员同意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特殊性、立法不足、管理权或同意的双重滥用。针对第一个问题,她展开了详细的阐述,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劳动者领域的适用存在不足之处,还介绍了欧洲与美国在信息保护抑或信息利用上的差异性制度安排,最后强调了信息收集使用中的同意应符合自治性,并受到正当性与必要性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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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婉宁教授发言)

台湾大学法学院徐婉宁教授的报告主题为“AI与劳工隐私权保护”。她阐释了台湾地区涉及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诸多规范,通过解读敏感资料禁止被收集、处理、利用的有关规定,指出非敏感资料如符合特定目的和要求、属于就业所需,则可以被收集。此外,她介绍了台湾地区雇主监看邮件、安装监视器的典型案例,提出台湾地区目前劳工隐私权保护总体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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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汇老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于汇博士的报告主题为“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个人信息收集规则”。他指出,知情同意规则容易被架空,应当加快建立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公示制度,由国家出台监管政策和行业标准,要求信息收集必须告知劳动者,可对用人单位设置类比于格式条款的提示责任,且信息收集处理目的上应当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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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副教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所长杨飞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劳动者个人信息的社会法保护”。他分析了私法保护路径下的侵权责任、公法保护路径下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和社会法保护路径下的相关团体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在劳动者保护、消费者保护、妇女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已经逐渐凸显出社会法保护路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价值意义,而且呈现出多领域相融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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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副教授与谈)

在第四单元的与谈环节,同济大学法学院王倩副教授就可否豁免小微企业在劳动者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与丁晓东老师、吴文芳老师和于汇老师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并发表了自己对相关问题的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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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gang Däubler教授与谈)

第二位与谈人——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院Wolfgang Däubler教授对本单元发言人的观点逐一进行了深入点评,并针对一些争议问题结合自己的研究心得进行探讨。最后,Wolfgang Däubler教授对此次论坛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表示希望在劳动法领域举行更多的国际学术研讨,使劳动法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取得富有深远意义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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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中副校长闭幕致辞)

至此,为期两天的中德人工智能与劳动法论坛进入尾声。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娄宇所长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副校长做闭幕致辞。他对本次会议的圆满成功表示祝贺,并指出,本次会议讨论的人工智能主题是一个全球性议题,平台企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各类平台企业利用资本、技术、智能算法等优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日益严重,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法律人的一个新挑战。时建中副校长肯定了本次会议的学术贡献,表示此次会议对各方均有启发和借鉴作用,并倡议与会学者深入交流,拓展学术研究范围,将学术成果转化成法律制度。时校长对法大社会法团队深耕基础理论问题,关注时代前沿话题的研究路径表示赞赏,并对德国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致力于促进劳动法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表示感谢,他希望未来在劳动法领域开展更多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体现社会法学人的学术理想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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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ander Kallweit博士闭幕致辞)

其后,艾伯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Alexander Kallweit博士发表了闭幕致辞。他首先对各位与会学者积极参与学术讨论的热情表示敬佩,表示通过研讨会的形式,学者们可以构建学术交流网络,为今后长期的对话与研讨打下基础。他认为,目前中国是最适合讨论人工智能的国家,因为在全球范围内,人工智能在中国的发展最快、应用最广泛,外国学者也在密切关注中国的研究动向。如何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经济进步的平衡十分重要,中方学者的思考对于国际学者也有诸多启发,他期待明年可以再次举办研讨会,展开更加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境内外专家学者针对人工智能与劳动法相关的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分享了各国立法、执法现状与经验,对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具体方案。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为各国专家学者解决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的相关问题提供了国际视野下的思考角度和解决思路,更为各个国家和地区劳动法和社会法的交流合作提供了桥梁和纽带。

本次会议的举办,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有力推动了学院的国际化发展。会议亦得到中国政法大学第六批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共享经济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挑战与应对研究”的资助与支持(项目编号:19CXTD08)。



(文字:郭恬、吴丹;本文部分图片由卢云开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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