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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系列讲座第五讲“法庭报告技术中的证据评价”顺利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6日 15:46 阅读数:

2021610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系列讲座——以鉴定式和法庭报告技术为重点”系列讲座第五讲在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102教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法庭报告技术中的证据评价——以买卖合同为例”,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前法官、前检察官Norbert Feige(费舸)先生主讲,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范西蒙博士翻译,民商经济法学院欧元捷副教授与谈。参与讲座的有来自我校各学院的师生和北京建筑大学法律系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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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bert Feige先生主讲)

本次讲座以一则买卖合同纠纷展开,在案件分析开始前,Feige先生引领大家明确了本案中原告主张事实、被告主张事实、注意事项以及有争议的事实和无争议的事实。

按照充足性阶段、相关性阶段和证据阶段的顺序,Feige先生带领大家依次展开本案的分析。

首先,在充足性阶段,Feige先生按照鉴定式分析方法,明确了原告可能基于民法典第626条为法律基础向被告请求支付价款和受领标的物。之后,Feige先生逐项分析了原告主张的事实是否符合要约和承诺的要件以及合同是否有效,从而得出中间结论——该请求权成立,且不存在请求权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例外情形,请求权亦可行使,故原告为其请求提供了充足的事实主张。

在判定原告的事实主张的充足性足以使其请求成立后,法庭审查进入相关性阶段——判断被告事实主张的相关性。Feige先生从被告是否存在受要约约束的意思、合同是否可撤销以及撤销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三方面展开分析。其中,在对订购单性质的理解上存在主客观两种含义时,Feige先生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2条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应当遵守客观原则进行解释以保护交易方的信赖。在检索是否存在撤销事由时,Feige先生从原告方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两方面分别予以讨论。其中在理解原告传达人的意思时,同学积极提问并发表个人观点,针对传达人的认知及意思能否归于原告这一问题与Feige先生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得出被告的事实主张具有相关性后,法庭审查进入证据阶段——判断证据是否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Feige先生以师生互动的方式对被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展开分析,通过对证人证言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后,得出该证据并不确凿可信。依此,法官将根据原告的请求作出判决。分析过程层层递进,逻辑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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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元捷副教授与谈)

在与谈环节,欧元捷副教授对Feige先生的精彩讲授表示感谢,并对客观证明责任分配、主观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作出深入讲解。欧元捷副教授谈到,在原被告双方欲通过同一证人来证明利己事实时,应分析相应要件事实的客观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因为本案被告承担抗辩事实的客观证明责任,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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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现场)

本次讲座运用法庭报告技术对案件层层深入地分析,师生们获益匪浅。持续三小时的精彩讲座在全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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