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0日,第五期“蓟门经济法创新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顺利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主办,会议主题是“平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协同规制”,主要讨论在当前互联网平台实施的一些涉嫌违法行为(如“二选一”、屏蔽、封禁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都能一定程度上适用的情况下,如何实现规制的体系化(制度层面),以及法律适用的选择(适用层面)。来自上海交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南开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四川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法学学者参与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围绕“平台竞争治理的整体思路”的主题展开讨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叶明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陈兵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戴龙教授、上海政法学院丁茂中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谭袁副教授进行了发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江山副教授和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郝俊淇进行了评议。
叶明教授的演讲主题为“论平台反竞争行为规制依据的协同”。叶教授基于规制依据的竞合这一问题提出了几点协同路径,如遵循《立法法》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通过严格法律解释、准确理解和把握各规制依据的真实含义等。
陈兵教授的演讲主题为“系统观念下平台经济领域数据治理需多工具协同——以数据爬取为例”。陈教授先是阐释了数据爬取的概念,并对数据爬取的相关案件进行分析,最后针对数据爬取的问题提出了多法适用的选择与协调等解决方案。
戴龙教授的演讲主题为“平台治理中的公平交易规制理论”。戴教授从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竞争治理面临的挑战入手,对比了亚洲国家和欧美国家公平交易法实践中的区别,提出在竞争法中引入“公平交易理论”的主张,并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提出了改进建议。
丁茂中教授的演讲主题是“消费者保护与竞争竞争规制的体系优化”。丁教授从保护消费者的各种方式为切入点,提出了“某一行为如果没有影响竞争,即使影响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应该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这一重要问题。
谭袁副教授的演讲主体是“反‘反垄断法’垄断”。谭教授认为,对平台垄断问题的规制,不应只强调反垄断法的作用,反垄断法的适用不应处于“垄断地位”,而应当发挥其他多法的作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江山老师和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郝俊淇老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议。江山老师认为,在互联网平台领域规制反竞争行为的规制存在“混沌”的局面下,本选题很有现实意义;当出现涉嫌违法的行为时,是采取实用主义思路还是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需要明确不同规制方法的定位和差异,根据法律自身的逻辑来选择合适的规制路径。郝俊淇认为,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但同时,在反垄断法的制度原理范围内,反垄断法的适用时可以“垄断”的,即在预防或制止经营者通过单独或联合的方式不正当地获取、维持或加强市场支配力以及对这种支配力的不正当行使上,反垄断法应当当仁不让地予以适用。郝俊淇还指出,在平台竞争治理的整体思路上,需要跳出竞争法的范围,以更大的视域看待平台治理问题,例如,平台自治、传统的民商法机制、反垄断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业监管、宏观调控(如数字税)等方式,都要进行全面的考量。
会议第二阶段的主题是“平台反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焦海涛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剑教授、侯利阳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袁嘉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占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翟巍副教授进行了发言。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围副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刺森老师进行了评议。
李剑教授的演讲主题为“被规避的反垄断法”。李教授首先提出了一个理论问题,即各种市场规制法律之间,到底是互补关系还是排斥关系?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后,李剑教授认为,当前的平台竞争治理,出现了反垄断法被规避的现象,即违法性标准相对较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往往被优先考虑予以适用,这不利于发挥反垄断法的威慑力,也不完全符合法律适用原理。针对这一问题,李教授提出应以“市场力量”来作为反垄断法适用的前提——满足市场力量门槛的反竞争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中禁止的行为如果由不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实施,应认为属于自由竞争的范畴。
侯利阳教授的演讲主题是“相对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边界”。侯教授对相对优势地位这一概念持赞成态度,认为应当予以保留并在立法上体现出来。他从保护对象、保护的法益等方面,对相对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区分,并具体提出了两种法律制度的适用边界。
袁嘉副教授的演讲主题是“互联网领域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协调”。袁教授以滥用相对交易地位行为的规制为切入点,以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十修正案为参考,认为应当将相对优势地位区分为“相对市场优势地位”和“相对交易优势地位”两种,并对我国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增设“滥用相对交易优势地位”条款、修改《电子商务法》第35条等。
张占江教授的演讲主题是“广告屏蔽行为的规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宪法化’”。张教授首先阐释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视频屏蔽行为方面的局限,接着从视频企业、屏蔽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三个方面分析了在不正当行为规制中涉及的相关主体基本权利与竞争利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最后提出利用比例原则保护各方主体利益,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提出新看法。
翟巍副教授的演讲主题是“跨部门法视域下平台链接封禁行为的统合式规制路径”。翟教授认为,我国网络平台企业实施的不予直链、限制内容分享等各类链接封禁行为,具有多元化的动机与动因,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机关有必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形,从防护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两个方面,判定链接封禁行为是否违法。翟教授还对我国现行的市场规制立法模式提出了看法,即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的法律采用分立模式,容易让人误解为竞争法不能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欧盟与德国,这并不成为一个问题,例如,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规定在具有宪法性质的《欧盟条约》中,《欧盟运行条约》的执行当然需要考虑消费者利益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周围老师和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的剌森老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议。周围对李剑教授提出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法不应当进行重合而应当避免反垄断法被规避适用的观点表示认同,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例如,第12条在适用中存在“利用技术手段”的法律要求,这可能限制其适用范围,而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平衡多方主体的利益应当是一种基本方法。剌森对相对优势地位和市场支配地位之间是趋同执法还是分别适用作出了分析。她指出,在德国法中,这两个条款是分别适用的,但也有学者提出,相对优势地位是市场支配地位的兜底条款。剌森还对电子商务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看法,她认为,我国电子商务法需要准确定位以及明确其适用边界,并简化法律适用方法。她以德国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立法为例,指出德国针对纯粹内容提供者的互联网平台,如新闻门户网站,适用广播电视法,对其它互联网企业主要适用远程媒体法,在上述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垄断行为规制则会回到卡特尔法。
会议第三阶段,由焦海涛老师进行总结,主要对会议主题、参会人员、会议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说明。他认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电子商务法在适用过程中的分工,是一个复杂而亟待解决的问题,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需要进一步探讨;通过本次会议,学者们的交流无疑为这一问题的厘清提供了宝贵的方案。
本次会议不仅进一步厘清了平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更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的适用关系做了理论探索。会议虽以线上方式举行,但发言人、评议人、主持人各抒己见、讨论热烈,整个会议室的参会人员达到24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