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系列讲座——以鉴定式和法庭报告技术为重点”系列讲座第四讲在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101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法庭报告技术导论”,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前法官、前检察官Norbert Feige(费舸)先生主讲,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范西蒙博士翻译,民商经济法学院吴香香副教授与谈。参与讲座的有来自我校各学院的师生和北京建筑大学的教师。
从这次讲座开始,本系列讲座由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转入法庭报告技术(Relationstechnik)的讲授。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是教学中传授的请求权基础方法,主要是训练学生就给定事实寻找相应的规范依据,略去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与认定,可以说是简化版的请求权基础思维。法庭报告技术,又译关系分析法、关联分析法,是诉讼实战中完整的请求权基础方法,早在19世纪即为德国民事法院所采行,其核心是借助请求权思维引导裁判者获取案件事实、确定法律适用的小前提。可以说,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庭报告技术的方法基础,法庭报告技术是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高阶版。
(Norbert Feige先生主讲)
本场讲座的主讲人Norbert Feige先生曾在德国希尔德斯海姆市和柏林州法院的政府刑事犯罪/检察第二工作组担任检察官,亦曾在施塔特哈根地方法院、哈麦勒地方法院和比克布克州法院担任法官,并且曾在坦驻桑尼亚、阿富汗、柬埔寨等国从事法律鉴定、法律顾问等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深谙法庭报告技术之运用。
本堂导论课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法庭审判的充足性阶段、相关性阶段和证据阶段;第二部分是以具体案例展示以上阶段如何运作。
(讲座现场)
讲座伊始,Feige先生以幽默的语言,借质能方程式阐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区别,并引入法庭报告技术的本质是一种关系分析方法。
在第一部分,Feige先生介绍了德国的法庭审判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事实分类阶段、可受理阶段、充足性阶段、相关性阶段和证据阶段。他解释,法庭报告技术是在确定请求权基础后,用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分别审视原告事实主张对其请求成立的充足性和被告事实主张的相关性;在证据阶段,则重点关注原被告提出的有争议的事实。在讲到法官对证人证言的有理性和可信性判断时,Feige先生认为,有理性受到诸如细节的丰富程度、与其他证言的符合度等影响;可信性则受证人在案件中的个人利益、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关系、手势以及面部表情等因素的影响。
在课间,Feige先生还与在场师生们就中德“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差别进行了探讨。
在第二部分,Feige先生以帮工人在帮工中将被帮工人的电脑损坏产生的纠纷为例,演示了法庭报告技术的具体运用。首先,Feige先生以提问方式逐步明确了本案中争议的事实有被绊倒处的台阶状态、电脑的现值以及帮工造成的损害应否赔偿。在充足性阶段,Feige先生带领同学们分别检索了基于《民法典》第929条第1款第2句的无偿委托、第1165条和第1184条的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在分析无偿委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时,Feige先生认为本案中帮工人不存在受类似委托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不存在合同,仅仅是情谊行为,故第929条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成立;在分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Feige先生认为虽然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但该案理解为存在默认的责任限制更为合理,最后得出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结论。
(吴香香副教授与谈)
在与谈环节,吴香香副教授对Feige先生的精彩讲授表示感谢,并简明扼要地道出法庭报告技术最鲜明的特点为法律审查先于事实审查,即法官并非先确定案件事实,而是直接进行法律审查。吴香香副教授补充,法庭报告技术分为多种类型,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进入证据阶段,需根据原被告是否通过法律审查来决定审查阶段继续与否。本次的案例的分析在原告的充足性阶段即告结束,属于法庭报告技术的其中一种类型。接下来的两场讲座将介绍其他类型。持续三个小时的讲授在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