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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系列讲座第三讲“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精讲——以侵权法案例为重点”顺利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24 阅读数:


2021527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系列讲座——以鉴定式和法庭报告技术为重点”第三讲在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112教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精讲——以侵权法案例为重点”,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主任Marco Haase(汉马可)博士讲授,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范西蒙博士翻译,民商经济法学院缪宇副教授与谈。参与讲座的有来自我校各学院的师生和北京建筑大学的教师。


Marco Haase博士主讲,范西蒙博士翻译)


本次讲座以经典的“高空抛狗”案例展开,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侵权人分别对狗的管理人、狗的所有人和房主的请求权,第二部分为责任竞合和责任承担问题。

在第一部分中,Marco Haase博士在重温了鉴定式分析方法的步骤后,分析了被侵权人对狗的管理人分别基于《民法典》第1165条、第1245条和第1253条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表示三者的竞合应按照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之后,Marco Haase博士依次分析了被侵权人对房主分别基于《民法典》第1165条和第1253条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被侵权人对狗的所有人分别基于《民法典》第1165条、第1245条、第1192条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析过程层层剥茧,条理清晰。Marco Haase博士认为,从规范目的的角度来看,可以考虑将作为动产的“动物”等同于《民法典》第1253条意义中的“物”,从而,《民法典》第1253条的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脱落致人损害责任可以适用于动物坠落的致害责任。跟随着主讲人对每一个请求权基础检索的步伐,听众们接受着一次次鉴定式分析方法的洗礼。

在第二部分中,关于责任承担,Marco Haase博士分析了狗的所有人依据《民法典》第1250条对狗的管理人享有的追偿请求权,并结合好意施惠规则对狗的所有人和狗的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做了分析。此外,Marco Haase博士还讨论了狗的管理人对房主基于《民法典》第1253条第2句而享有的追偿请求权。其中,Marco Haase博士依据一般过错责任的规定明确举证责任的承担,以确定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合理分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缪宇副教授与谈)


在与谈环节,缪宇副教授首先对Marco Haase博士的精彩讲授表示感谢。缪宇老师梳理了本案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并对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竞合、《民法典》第1253条能否适用于动物坠落致害事件、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等问题做了详细讲解。尤其是在谈及“动物管理人的认定”时,缪宇老师介绍了学界的多种观点,并尝试通过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和类推适用危险责任规则两种路径讨论数个义务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随着持续三个多小时的精彩讲座接近尾声,系列讲座前三讲——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讲授也在听众们的热烈掌声中落幕。系列讲座的后三讲——法庭报告技术(Relationstechnik,又译关系分析法/关联分析法)即将于202163日、10日和17日举办,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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