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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商法学科高质量发展研讨会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15:29 阅读数:

 


20201028-29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主办、北京元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第二届商法学科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会议由“商法学科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与路径”、“商法青年论坛”两个单元构成。

    第一单元发言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商法研究所朱晓娟副教授主持。会议的发言嘉宾既有学术大家也有权威期刊的各位优秀编辑,聚焦于商法学科高质量发展的问题和对策。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代法学》主编赵万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商研究》常务副主编温世扬,《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孙升云,《学术研究》副研究员王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日焕,天津师范⼤学法学院院⻓、教授郝磊,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先后做了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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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万一教授从学者和编辑的角度探讨了商法学的发展方向。从学者的角度来看,商法具有非体系化特征,商法的发展与市场经济高度关联,商法学应当高度关注市场经济实践带来的新问题,体现时代性。从法学编辑的角度来看,商法学的选题涉及作者和编辑两个不同群体对文章的判断,写作之中常出现的错误是选题宽泛、陈旧,问题与对策之间缺乏充分论证,作者必须清楚选题的目的,将热点话题的实质要求贯彻到文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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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世扬教授肯定了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科的高质量发展成果,认为在优秀的学术团队带领下,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科在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发展成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应主要关注民商合一格局下商法学者的角度、民商合一格局下民商事规则的解释适用和新时代新型商事交易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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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升云主编认为在法学文章的内容方面,应进行跨学科研究,法学和经济学的沟通很有必要,能够挖掘出新的内容。商法属于应用型学科,应用型学科共同致力于服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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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冰副研究员从文章选题变化的脉络和法学文章的写作细节分享了选稿及论文写作经验。王冰副研究员特别提到《学术研究》作为理论刊物,希望法律文章从法理角度进行反思。长时间的观察和思考是理解理论和事实细微机理的基础,唯有实践才能出真知,发现好的学术问题,形成具有学术影响力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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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日焕教授从商法学科的发展历程出发,从六个方面论述了商法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商法学科形成于90年代初,20年来不断深入发展。《民法典》背景下商法本质、学科体系建构仍然任重道远。推动商事立法的发展不能限于总论的研究,商事特别法领域的技术规范、商事判例的研习应当受到足够重视。我国作为转轨期国家,商法、公司法柔性化的适用具有制度输出的可能性。比较法的研究不能废弃,同时,个性化的教材对于推动商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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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磊教授做了题为“研究生教学培养问题意识”的演讲,从研究生问题意识和问题能力的培养两方面进行了深入的阐释。研究生培养的重要衡量标准是学位论文的写作水平,学位论文能够反映研究生是否具备发现问题和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的能力。问题意识的关键在于形成对于法律问题的自觉意识和习惯,发现真正有意义的商法问题。郝磊教授还分享了论文写作的经验,认为好的文章应当是在借鉴优秀课题、权威期刊选题的基础上,经过作者类型化的思维形成的创新性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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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韬主任对《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背景和特殊条款做了深入分析。他分享了深度参与《电子商务法》起草审议到最终出台的过程感受,对立法中具有特殊意义的条款单独予以阐释。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在促进发展和规范秩序方面,没有偏重任何一方,在其中寻求了有机的平衡。如市场主体登记、平台责任、大数据杀熟等规则都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技术的驱动和新模式的出现不断推动商法变革,商法又能够为商务活动的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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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胡利玲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郭宏彬担任评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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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迪拉·阿不力米提博士首先做题为“‘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研究”的发言。她在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总而言之,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且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强;接下来对新《证券法》的证券集体诉讼中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提出了进一步的总结(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与思考,认为这样的制度在落实注册制的同时,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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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可博士后做了题为“董事责任保险的制度与中国问题”的发言。徐可博士从新《证券法》与《公司法》所规定的管理者义务入手,提出了加强管理者责任的期望;随后运用实证研究的方式对目前证券监管对董事责任的规制强度进行了介绍,由此引入了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增长之原因。而从美国的责任限制体系的构成来看,我国责任限制规则需要进行再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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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文彬博士发言谈及“论反收购决定权的分配”。其报告的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主要介绍了反对敌意收购的主体问题。随后从问题出发进行比较法寻找,对比较法的通行做法进行了探讨。由此为中国的反收购决定权的分配选择提出了自己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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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斯韦博士发言题为迈向实证研究的中国商法学”,林斯韦博士从实证法学的理论出发,结合目前商法在应用中问题,提出了将商法进行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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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万兵博士的发言着眼于外部人反向否认公司人格:价值、功用与制度构建”。岳万兵博士指出反向否认公司人格是组织法与交易法中间地带的缺漏导致的,随后使用实证研究方法说明实体法对该问题提供的裁判依据尚付阙如;而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出了正向否认与反向否认的适用标准没有差别。最后,为外部人反向否认公司人格提供了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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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昀教授点评了五位博士的发言。他指出,娜迪拉·阿不力米提博士的选题紧密结合立法动态,并重点强调了证券集团诉讼所针对的对象——证券欺诈行为,认为应对证券集体诉讼的适用范围应该做出广义的理解。随后他对徐可博士的发言作出了总结,提出了我国目前《公司法》与其他法的联动规范机制不够到位的问题,并对论文研究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认为应将重点侧重到本国的实际问题之解决上。对于赵文彬博士的发言,周昀教授认为应将中国的实际问题作为文章的出发点,将英美法的做法作为实际问题解决之借鉴。他认为,林斯韦博士该研究的体系很宏大,但是商法是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学科,目前对于商法实证研究的既有成果不多,既然认为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么就需要介入实证研究的方法。最后,针对岳万兵博士谈及的“反向否认公司人格”的问题,周昀教授认为“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要件需要探讨,在文章中需要对“滥用法人独立人格”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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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宏彬教授对五位发言人的报告作出了精彩点评。郭宏彬教授认为娜迪拉·阿不力米提博士的论文选题需要明确其学科方向,写作的资料填充也需要更加充分,并强调了论文写作中的问题意识。对于徐可博士的主题发言,郭宏彬教授认为,运用实证数据来进行论证时,数据需要与结论需要有紧密的联系。他指出,赵文彬博士的研究应当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归属作为论证之前提,以此进行分类探讨。最后,针对林斯韦博士关于迈向实证研究的中国商法学”的论题,郭宏彬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商法学科的实证研究是建立在民法思维之上的,商法学科发展的方法论可以套用民法法解释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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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晓峰教授分享了对赵文彬、林斯韦和岳万兵三位发言人文章的看法。他认为赵文彬博士的论文的选题很有研究价值,对于收购应该进行分类研究,产生一加一大于二效果的收购应该鼓励,但是杠杆收购应进行禁止,而对于后者的“恶意”怎么定性值得探讨,认定为操纵市场比较合适。管晓峰教授认为林斯韦博士的发言主题很有价值,他认为商法的思维是效率优先思想的产物,商法的审判思维的独立性应该怎么体现有继续研究的空间。最后,管晓峰教授认为岳万兵博士的研究是基于实践问题的,但应对于其中涉及的商业伦理问题进行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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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教授最后作了画龙点睛式的点评王涌教授首先从娜迪拉·阿不力米提博士的发言入手,介绍了自己对论文写作的一定见解,他认为:对制度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制度介绍,一定要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个问题,并建立起架构并在架构内对问题进行解决论文写作需要有一定的实证资料。王涌教授徐可博士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赞赏,认为其论文选题比较敏锐但他指出,该文章可以提炼出一个更大的问题,董事责任的保护是否是风险社会化的一种体现。而对于赵文彬博士谈及“论反收购决定权的分配”问题,王涌教授认为公司法的立法应从宏观的角度来出发,并以实践当中的收购案例为典型对该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升华。他认为,林斯韦博士提出的商法学实证研究正是目前商法研究所需要的,目前比较法上的实证研究是比较先进的。最后,对于岳万兵博士的发言,王涌教授认为首先应对“反向否认公司人格”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在很多的实践案例中,并不承认反向否认了公司的人格,只是将公司作为股东的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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