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海外新视界”系列讲座第四讲“法律适用技术——以未成年人法和代理法为例”在昌平校区第六阶梯教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主讲人为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主任Marco Haase教授,主持人为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教授,与谈人为吴香香副教授和于程远老师。本次讲座语言为德语,葛平亮副教授担任翻译。
刘继峰副院长代表学院热烈欢迎Marco Haase教授再次来院举办讲座,并向同学们介绍了学院师资团队正在本科生中开设的鉴定式案例分析系列课程,表示期待Marco Haase教授的讲座能够增进同学们对于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理解与掌握。
(刘继峰副院长主持讲座)
讲座中,主讲人首先对于德国的法律人培养目标、两次国家大考的内容与考察重点以及德国法学教育的特点作了简介。他介绍,德国法律教育并不是从代表某一方的利益出发,而是学习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使律师亦可获得法官的视角,而非囿于代表当事人的利益。
(Marco Haase教授主讲,葛平亮副教授翻译)
随后,主讲人引入《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作为例子,介绍了法条的结构分为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又讲解了涵摄技巧,具体分析了从问题到一般法律规则、把规则适用于案例、再到结果的思维过程。他详细讲解了德国民法案例分析的结构:一是事前提问,即“谁想从谁那里得到什么”;二是寻找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三是审查步骤,即审查请求权是否产生、请求权是否灭失以及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而后,主讲人引出了德国的“法教义学”概念,他认为这一概念在中国某种程度上被错误使用了。他介绍,法教义学其实是系统解释成文法的学科,有四种解释方法——字面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在实践中可以结合适用。法教义学对于不完整的法律体系中的法条解释有重要意义。
在阐释学理之后,主讲人进行了经典教学案例展示,其间援引《德国民法典》对于意定代理权、法定代理权以及未成年人法的相关规定,并与《中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对比。主讲人在演绎期间,不时将问题抛给同学,使同学们跟随着主讲人的思路,一起在中德两国的民法典中找寻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步步推演出结论。葛平亮副教授对于讲座全程进行了精准翻译,为同学们铺平了语言障碍。
精彩的演讲结束后,与谈人吴香香副教授和于程远老师对主讲人所讲述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扩展。吴香香副教授介绍,案例分析通常有两种形式:鉴定式和判决式。鉴定式要求先作出假设,再逐一求证,以得到结果;判决式则要求先给出结论,再给出理由。判决式以鉴定式为基础。之后,吴香香副教授又介绍了鉴定式案例分析与请求权基础的关系。于程远老师则介绍了中德法律人培养方式上的差异,并指出鉴定式案例分析技术的重要意义不在于产生知识,而在于提供便于讨论的话语平台。
(吴香香副教授和于程远老师与谈)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讨论的热情高涨。Marco Haase教授引述了《中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详细地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让同学们对法律适用技术有了更加深入的体会。活动在同学们的热烈提问与积极思考之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