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与公告 > 学院新闻 > 正文

财税金融法研究所财税法前沿讲座2020年第2期(总第19期)“2019年典型案例分析”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1日 09:07 阅读数:

2020年5月20日晚6:30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邀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常年法律顾问王家本律师在腾讯会议平台作了题为《2019典型案例分析》的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党支部书记李美云教授主持,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担任点评人,中国政法大学2019级财税法全体硕士研究生在线上认真听取和学习了本次讲座内容。

本次讲座王家本律师主要从三个案例切入讨论税收征管涉及的诉讼问题。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刘某某申请退税案。该案主要是如何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关于三年退税期限的规定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王家本律师通过六个问题对此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主要观点论述:(1)如何正确适用“税务机关发现”,若纳税人发现后多缴税款后告知税务机关,是否可算作“税务机关发现”?(2)退税申请人是否包括扣缴义务人?(3)“多缴税款”应该作何理解?若因为民事案件等导致合同撤销、无效,纳税基础事实消灭,是否可以理解为“多缴税款”(4)三年退税期限起算是什么(5)退税的范围(6)法院的民事判决能不能直接对退税作出处理。

点评人施正文教授充分肯定王家本律师的观点,本案涉及的纳税基础——民事行为已经被撤销,不会产生纳税义务,所以是否适用退税,施老师从两个角度作了进一步解读,一是退税的资金是税而不是费;二是时效问题。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扣缴义务人申请退税案。对于该案件涉及的问题,王家本律师认为扣缴义务人可以作为申请退税主体;申请退税必须存在多缴税款的客观事实;因民事法律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应通过民事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在处理民事争议中应当注意税收问题。

施老师非常赞成王家本律师的观点,出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精神,赞成扣缴义务人作为退税主体。另外指出,民事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于一些不属于专门性的税务问题可以做出相应的判决。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纳税争议的法律救济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案例。针对本案例王家本律师结合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认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满足法定条件、纳税争议的法律救济必须满足复议前置程序,未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施老师表示我国行政救济模式的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就本案而言,现行规定是符合征管立法精神要求的,尽管存在些许不合理之处,除非有特别情况之外,我们还是应当遵循现行法律。

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同学们对相关问题也进行了提问并获得解答和讨论。

在讲座的最后,李美云教授对三个案例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简单总结,认为现行税收征管法对于纳税主体、多缴税款等基本理论问题界定不清,导致执法出现争议,同样三个典型案例也体现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讲座精彩纷呈,获益良多,非常感谢王家本律师精心的讲解,施教授精彩的点评。王律师以案说法,丰富了我校师生的税法理论知识和实践水准。

 

 

 

 

(图片提供及撰稿人:邓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