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邀请韩国商法学会会长、韩国法学专门大学院协议会理事长、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金淳锡(Kim Soon Suk)教授在昌平校区厚德楼410会议室为师生们作了题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韩国的经验与课题”的讲座。本次讲座中国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主任吴日焕教授主持并担任翻译,商法研究所安晋城博士、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刘东辉博士担任与谈人。
讲座的第一部分是关于“董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防止制度”。金淳锡教授介绍,韩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第397条之一,包括狭义上的竞业禁止和兼职禁止)、禁止挪用公司的机会和资产义务(第397条之二)以及自我交易禁止义务(第398条),并简单介绍了三者之间的关系。
讲座的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韩国商法上董事的自我交易制度的内容。董事的自我交易,是指董事以公司为交易相对方,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的交易。因董事熟悉公司的经营情况,如果董事与公司进行交易,很容易因董事或第三人利益而牺牲公司利益。因此,韩国的商法中一般禁止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与公司进行交易,但经董事会承认的除外。在仅有1-2名董事的小规模股份公司中,因不设董事会,所以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因为自我交易很可能会导致不公正交易,通过董事会的承认程序,披露自我交易,则便于进行事前审查,核实责任后追究。此时无需讨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是以谁的名义进行的,只要满足经济上的利益主体是相应董事或第三人即可。
对于“自我交易的范围”,金淳锡教授认为,韩国商法经过2011年的修改,主体范围是扩大的,不仅限于董事和主要股东,还包括董事、主要股东的特殊关系人。交易形式不仅包括直接交易,也包括间接交易。关于“交易”的认定,韩国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范围也很广泛,一般指“实质上有可能产生董事等与公司之间利害冲突的财产上的一切法律行为”,通常需要结合具体的交易性质予以判断,但通常而言,“赠与、抵销、格式条款定型化的交易”不被认定为相应的“自我交易行为”。对于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韩国学者通说认为:一人股东和公司的交易一般不产生利益冲突,交易无需股东会同意。而对于票据行为,学界争议较大:少数说持否定态度,无需董事会同意;多数学者则认为发生新债务,此种伴随严格责任的交易,需董事会同意。
对于“交易公正性”的认定,金淳锡教授提出“如果一个实质上并不公正的交易,但是已经得到了董事会的承认,其法律效果为何?”的问题,在韩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董事会的该项承认被认定为无效,即与未经董事会承认的效果一样。此外,作出承认的董事可能要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违反第398条关于自我交易限制规定进行交易的效力问题,学术界分为“有效说”、“无效说”和“相对无效说”。主张“有效说”的学者认为,第398条仅是命令性规定,违反该条,交易合同仍然有效,只产生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主张“无效说”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第398条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的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目前韩国的通说是“相对无效说”,即自己交易在董事和公司之间是无效的,但自己交易相关的善意第三人与公司之间有效。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主张自我交易无效时,需要举证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承认,并需证明交易对方为恶意。自我交易的无效,只能由公司主张,董事和第三人不得主张。虽然第三人为善意,因重大过失不知晓需要董事会决议和未经董事会决议的事实时,等同于恶意,自我交易对第三人无效。
最后,金淳锡教授总结道:上市公司董事的自我交易在实践中非常复杂,法院判例多,其特征是交易形式极其复杂而巧妙。韩国的企业多为大企业主导,资金的筹集多是通过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的方式,所以法律倾向于扩大自我交易的范围,并从实质上进行判断。
随后,吴日焕教授和安晋城博士、刘东辉博士对金淳锡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评议,并就董事自我交易的范围、认定程序、法律效力等问题与金淳锡教授展开了讨论,尤其是从中韩两国民法、公司法规定的不同方面进行了比较视野的分析与评论,非常具有理论深度和实践意义。讲座在与会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