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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法学会会长金淳锡教授讲座——“股份公司自己股份处分的法理”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2日 15:00 阅读数:

20191223日下午,韩国商法学会会长、韩国法学专门大学院协议会理事长、全南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院长金淳锡(Kim Soon Suk)教授做客我校,为我校师生做了一场题为“股份公司自己股份处分的法理:韩国商法的经验与课题”的精彩讲座。讲座于我校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1会议室举行,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主任吴日焕教授主持并担任翻译,商法研究所副所长郑佳宁教授、副所长马更新教授共同担任评议人。

 

主持人吴日焕教授首先介绍了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自己股份取得制度的情况,并指出,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自己股份处分的规制欠缺,金淳锡教授的讲座将会给我们带来许多启发。

吴日焕教授主持

主讲人金淳锡教授首先对受邀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表示感谢。金教授谈到,自己股份的取得会导致股权结构的变化,进而影响股东利益,因此对此问题关注度很高。随着库藏股制度的推行,如何确保自己股份处分的公正性是很重要的事情。韩国家族企业往往通过利用自己股份处分制度的法律漏洞进行企业控制权的传承。

金淳锡教授主讲

淳锡教授首先介绍了近年韩国商法关于自己股份制度的修正内容。关于自己股份的取得,2011年韩国商法进行了修正:可分派盈余范围内,公司可以自由取得自己股份。2015年商法再次进行修正,对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自己股份“移转”予以规定,自己股份成为企业财务战略上的重要手段。

而后,金淳锡教授进一步介绍了韩国商法关于自己股份的处分制度。关于自己股份的处分,以往是限定一定期限而转让或注销,现在修改为不受处分期限的限制,可通过董事会决议自由处分(完全引入了库藏股制度)。在企业重组与自己股份的关系方面,2015年韩国商法的修改中,允许激活企业重组和投资所需,可在股份概括交换、吸收合并、吸收分立合并情况下,作为企业重组的对价可移转自己股份。

金淳锡教授在谈到自己股份处分制度积极效果的同时,指出目前自己股份处分制度仍存在问题点:由于在章程中很难详细规定自己股份处分的未来状况,赋予董事会在自己股份处分方面有更多的裁量权;此外,对于自己股份的处分方法、处分价格、处分相对方的选择方面,有可能出现不公正的意思决定。

关于自己股份处分存在的问题,金淳锡教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首先,关于自己股份处分制度的完善必要性。韩国法务部2006104日发布的立法预告中,将商法修正案第342条第2款规定为自己股份应准用新股发行程序,但引来过度规制的批评声音后又将此规定删除,因此可以理解为自己股份的处分不遵照新股发行程序,公司可以自由处分。2011年修正商法341条第一款规定中,缓解对自己股份的取得方面规制后,如何确保在处分交易中的公正性成为了重要的热点问题。

其次,关于自己股份处分的法律性质。目前存在损益交易说和资本交易说两种观点,如果把取得的自己股份视为资产,则处分交易行为视为损益性交易;如果把取得的自己股份视为资本的差减项目,则处分交易行为视为资本交易。虽然韩国商法对于自己股份处分的法律性质没有规定,但实践中作为损益交易理解。

第三,关于自己股份处分的公正性。金淳锡教授对于处分程序的瑕疵、处分价格的公正性、处分相对方的选择等问题进行阐述。韩国商法目前未设确保自己股份处分公正性的规定。金教授表示,如果按照德国法中的按照股东平等原则进行,则可以达到企业的财务战略的能动性和弹性,同时维护原有股东持股比例。随后,金教授对处分自己股份时董事的注意义务等进行了介绍。

第四,依特定目的取得的自己股份处分。金淳锡教授指出,2011年商法修正案删除了修正前商法342条第2项,及“特定目的”取得的自己股份应在一定期限内处分的规定。解释上可理解为,不仅基于可分派盈余取得的自己股份,对基于特定目的取得的自己股份也不受处分限制。但是,应与可分派盈余取得区分对待,应恢复一定期限处分的制度。

第五,关于自己股份处分给第三人的实践案例。金淳锡教授介绍了著名的三星物产与第一毛织股份公司合并案,并针对修正议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检讨。

最后,金淳锡教授指出:自己股份制度应既要作为企业财务战略的手段发挥其积极作用,也应当保证既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受处分影响。

马更新教授评议

金淳锡教授的演讲结束后,出席讲座的马更新教授就本次讲座的主题发表了个人观点,并就几个重点问题与金教授进行了交流。首先,如果非仅价格不当,而存在处分方式、对象不当,是否能够作为判断不当的标准。如果因为判断库藏股时间不当而造成库藏股贬值,是否能够认定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其次,就法院审判现状进行了询问。第三,在韩国的司法实践中,利用自己股份处分实现不当目的的情形有哪些,是否进行了类型化梳理。第四,德日立法例均采用新股发行、股东平等原则,但在韩国立法中没有采用此种方式,仅仅有几个立法修正案的建议,原因为何。针对上述问题,金教授选择重点进行了回应。他认为,关于不当处分的法院判断问题,只要章程没规定,关于处分的董事裁量权很大,不当廉价限制在何等水平是非常困难的问题,之前大法院的判例是117廉价处分作为不当处分来处理,以不当方式、不当对象现实中作为处分无效是很不容易的。关于处分时期的问题,低的时候处分可能会违反注意义务,董事只要举证经营判断的正确性,则根据经营判断规则可以得到保护。韩国2011年的修改中,关于自己股份没有设置德日立法例的规定,2005年日本公司法自己股份处分适用新股发行程序,韩国引入此制度的呼声很高,但经济界认为自己股份处分不仅仅从财务战略角度考虑,而是强调作为反收购手段来利用。

郑佳宁教授评议

郑佳宁教授也就本次讲座的主题发表了个人观点并,就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与交流。首先,关于股份回购的理由,中国修订公司法时,除了家族传承、敌意收购外,还有证券市场上国家基金、国有企业救市的问题,韩国是否存在此种情况。其次,在韩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德国和日本,鉴于库藏股制度源于英国法,是否考虑过借鉴英美法制度。此外,在回购自己股份时,董事会职权和股东会职权该如何规制。金淳锡教授回应认为,第一,救市在韩国也是很自然的事情。自己股份的取得在股东间应遵循平等原则,尤其非上市公司中,对股东的差别对待影响是很大的。与中国情况不同,在韩国为了救市而取得属于非为特定目的而取得,有取得有财源的限制。举例而言三星电子公司每年都会用盈余注销股份,以提升股价。第二,关于英美的制度也有借鉴,但从公司法架构的角度则主要是借鉴了德日的经验。美国的公司法理基于合同观,更多适用个人法的原理,而大陆法系则主要适用团体法的原理,英美法制度的引进会存在很多适用上的问题。第三,韩国赋予董事会很大权力,一般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所以,如果因为董事会的决策行为而不公正,则NGO组织会提出很多问题。则作为企业的控股股东,与NGO组织的立场是尖锐对立的。

最后,吴日焕教授对本次论坛的内容进行了总结,金淳锡教授在本次讲座中为参会师生讲授了韩国商法中自己股份处分相关制度,对于自己股份处分的法理交代非常系统全面,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激发了听众的思考与共鸣,为我国商法学研究者今后的研究提供了很多启发。

三个小时的讲座,在与会师生的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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