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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所成功举办“强制执行立法问题”研讨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 09:55 阅读数:

2019111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诉法研究所主办的“强制执行立法问题”研讨会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会议室顺利召开。民诉法研究所所长纪格非教授主持开幕式,民商院副院长杨秀清教授致辞。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教授进行主旨发言。

本次研讨会的参会人员有,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清华大学陈杭平副教授,清华大学任重副教授,北京大学刘哲玮副教授等理论界同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厅办案二组肖正磊检察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吴铭奂法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黄海涛副庭长,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董秀军局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范向阳高级顾问等实务界同仁以及民诉法研究所所有教师。

第一场:主持人:史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议题一:执行名义与生效法律文书分离的可能性及执行名义的解释

西南政法大学马登科教授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不适合直接作为执行名义。

中国政法大学邱星美教授认为,应采用补充判决的方式去解决执行主文不明的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吴铭奂法官认为,实务中执行依据不明问题更多是伪命题。

清华大学陈杭平副教授认为,需要设置“入口”规定,来贯彻审执分离。

  议题二:强制措施的规范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李红副院长认为,执行措施关涉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法定化。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执行局殷兵副局长认为,应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另开银行账户。

苏州大学张永泉教授认为,执行财产的处置须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北京大学刘哲玮副教授建议,执行立法应该在“条件”和“效力”方面加强。

第二场:主持人:胡思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议题三:检察监督程序的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厅办案二组肖正磊检察官认为,执行监督是拨乱反正,不是添乱。

西北政法大学百晓锋副教授认为,执行立法需要强化其调查取证权。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刘德剑副局长认为,目前执行检察工作的重点不利于法院的执行工作。

议题四:程序性执行救济和实体性执行救济的关系、直接进入实体性执行救济程序的必要性

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认为,执行异议和救济的目的是阻断执行程序,如果涉及实体问题,应该回到裁判程序。至于阻断事由的证明标准,应该依据不同案件而有所不同。

上海交通大学赵秀举副教授,执行异议本质是行政诉讼。实体性执行救济,应该回到裁判程序去解决。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程立庭长,阐述了几个实务问题。

第三场 主持人:郭晓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议题五:确立执行程序独立的实体权利判断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指出,执行程序中实体问题判断不可或缺。实体问题判断只能形式审查。执行程序中需要裁判权。有必要在执行法中规定两种裁判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谭秋桂教授提出,应该在执行程序中建立独特的实体判断规则。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黄海涛副庭长认为,执行程序需要进行实体判断。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范向阳高级顾问认为,执行程序中的实体审查是必要且有限的。

议题六:金钱债权执行中平等或优先原则

西南政法大学毋爱斌副教授认为,我国应采团体优先主义。

清华大学任重副教授认为,该理论之争不能解决现实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颖副教授认为,学者建议稿中的方式可取。

唐山市中院执行局遵化执行大队余东海认为,平等原则不公平,优先原则更能获得大家的认可。

第四场  主持人: 赵言荣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议题七: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肖建华教授认为,对不可替代行为,应加大间接执行的作用。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执行局第一团队于洋队长呼吁,执行立法应多关注实践效果。

西南政法大学高星阁讲师认为,应评估间接执行的绩效比。

议题八: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竞合的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韩波教授认为,应采用平等模式,须依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状态来决定处理方式。需通过告知、限期表达意见和失权的方式来实现向终局状态的转换。

中央财经大学刘君博副教授认为,两者的竞合并不十分特殊,没必要单独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杜闻副教授认为,“视为”参与分配,可能侵犯处分权和意思自治。

伴随谭秋桂教授的总结,由中国政法大学民诉法研究所主办的“强制执行立法问题”研讨会在与会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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