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商法学科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5会议室顺利召开。
本次研讨会的参会人员有,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现代法学》主编赵万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商研究》常务副主编温世扬,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东方法学》主编施伟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法学杂志》执行主编付强,《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执行主编张秀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院长王建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周友军,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郝磊,河北师范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法制办公室主任赵德勇,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吴长军,《比较法研究》副主编丁洁琳,《政法论坛》编辑部编审寇丽,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事业部副主任陆建华,《江西社会科学》副主编叶萍,《比较法研究》编辑部编审幸颜静,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朝晖,三江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系主任邬小丽,《东方法学》编辑部编辑孙建伟,《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编辑陈晓光,北京极致车网科技有限公司总裁韦立国等学者与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出席本次会议的院、所领导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于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教授胡利玲,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杜闻,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翁武耀,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马更新,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朱晓娟,以及民商经济法学院、商学院青年教师代表刘斌,冀放,付继存,朱炳成,华忆昕等。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月旦民商法杂志》副主编郑佳宁教授主持。
在致辞环节中,于飞教授提到,商法学科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依赖以下三点:一是稳固的学科理论体系。商法是一门传统学科,其理论体系相对完善且发展较为迅速,随之而来的是新的经验和需求,亟需新的理论和规则来满足;二是壮大的学科人才队伍;三是立法的奠基,譬如商事通则的出台可推动商法学科体系化、长久化发展;最后,于飞教授对各位老师及相关单位的支持和帮助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围绕“商法学科研究领域之展望”,赵万一教授、温世扬教授、刘俊海教授、郝磊教授、沈朝晖副教授、朱晓娟副教授先后作出精彩发言。赵万一教授指出,商法学科的发展需要依靠人才、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专业特色。提及商法的特点,首先在于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引领性。相比于其他学科,商法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并与之高度关联。正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的商事立法也不断改变,此即为商法的开放性特征。根据商法的上述特点,赵教授将目前的商法研究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商法学应如何适应后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对整个民商法体系的深刻影响;二是现有商事立法的完善,以及我国商事立法如何体现我国的市场经济特色,并通过立法实现对世界的引领作用,将商事法律的输出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涵;三是对于新型商事关系的有效调整,如关于中欧铁路中诸多铁路运单的法律性质、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研究;四是商法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概言之,商法学科尚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其发展大有可为。
温世扬教授认为,商法与传统民法相比,更加接近实践与经济生活,故而新问题层出不穷。温教授指出,商法学科领域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其一,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比如,商法与民法基础理论在理念、原则、制度层面上的联系与区别等具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其二,传统商法上四个领域的完善;其三,对信托、证券、电子商务等新兴商事关系领域的研究。
刘俊海教授表示,商法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可能最为重要。刘教授认为,商法学科发展首先要找准商法学独立存在的意义,明确其与民法学的关系以及在法学体系中的定位。第一,商法法典化可分为三步,即首先制定商法通则,然后推出商法总则,最后推出商法典。第二,着力研究诸如商事主体、商事权利与义务等具有独特价值观和表达方式的问题。第三,对于商事模式的商法逻辑问题,建议透过纷繁复杂的商事现象,将其中的商业逻辑和法律逻辑提炼出来,并且进一步归纳总结商法部门法之间的共性规则。第四,在公司法方面,既要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又要维护交易安全。
郝磊教授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学科有其契合性,因而法学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课程建设的重要要求。另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的教学和科研,要从商法宗旨、商法原则和商法制度三条路径进行。
沈朝晖副教授指出,商法学的特色在于:首先,有的制度以大陆法系为主体,有的制度以英美法系为主体,而这两大法系交融于中国商法学,是商法学的一个挑战;其次,政府在商法发展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再次,与民法相比,商法的调整对象更为复杂;最后,商法重视实践效果检验。商法规范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实践效果,而不仅看其在逻辑教义上是否契合既有体系。
朱晓娟副教授谈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研究中要处理三个关系:第一,民法和商法的关系。电子商务法应是以商法为核心的领域法学,在具体的规则、原理的适用上要遵循传统民法的基本理论,同时也要探索商法在具体制度上的特色性,构建自己的规则体系和话语体系;第二,商法一般领域和新兴领域的协调关系。要打造新兴领域的规范体系,着重研究电商中的平台问题,如平台社会责任的内容与落实;第三,具体新兴领域中传统和未来的对接问题。
在“商法学科研究成果之转化”议题的发言环节,施伟东主编首先发言,他认为商法是经世济国之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直接的现实的法律支持。对于商法学科研究机构来说,具体到学科的高端智库层面,专业研究支撑与商法学者的学术成果结构化输出必不可少。首先,商法学者需要努力把商法学科的基本研究范式、教义学定义、商法逻辑推演以及学术成果进行结构性输出,在特定领域和典型问题上树立基本立场,推动学术成果输出的复制推广;其次,要有足够多的学术成果铺垫结构化输出;再次,要有高水平的学术研究能力。比如,保持对争议问题、领域讨论的热度,经充分讨论后建立学界的共识,在此基础上进行广泛有效的表达,使研究成果能够真正到达专业读者手中。
付强执行主编指出,法学期刊的现状为,C刊刊登的文章越来越少,且很多文章是为了应付任务和考核。针对这种现状,其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要有纲领、有目标、有目的地转换学术成果,并且要分系统、分门类,实现人尽其才;其次,要有指向地解决困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前沿问题;最后,要重视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规范地描述现象,进行具有解释力的说明。
丁洁琳副主编提出,研究成果的转化,首先有赖于学界的研究并且达成学术共识;其次依赖于全体学者持续的努力;然后需要期刊发挥作用,让学者能够通过期刊推出优秀的成果,为社会各界,特别是立法部门、政府决策部门参考优秀研究成果提供便利。
寇丽编审提出,就目前来看,期刊发文是学科评价机制中一个重要的权重,这便是文章发表难度较大的主要原因。因而,对科研成果转化提出三点期待:第一,期待期刊回归学术本身,不过多地受影响因子的影响;第二,期待刊发的文章具有学术性,热点前沿问题和基础领域问题并重;第三,期待学科之间跨领域沟通,以促进学科长远发展。
王建文教授提到,对于学术成果转化而言,首先,应在选题论证、主题把握、文章本身生命力三个方面加以考量。其次,要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找到法律规范客观存在的漏洞或空白,经过体系化梳理后,寻求立法方法上的基本判断;再次,要明确自己的定位。文章观点应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正,与时俱进。最后,学术成果应在商事立法与商法体系研究过程中发挥传承作用。
吴长军教授认为,学者的任务就是生产科研成果,而科研成果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申言之,未发表的科研成果的效率往往较低,其意义仅在于教学层面。而发表于期刊的作品,才能够真正转化为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成果。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期刊之外,科研成果还有其他的多元转换路径,如学术成果服务于实务的过程。
针对学界存在的“述而不作”的现象,周友军教授提出,“既述且作”才是一个学者的应然行为。具言之,好的研究成果不应仅满足于转化在三尺讲台之上,还要更广泛地输出到社会中去,与全社会分享。不仅如此,还应当认识到,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平衡、研究成果的形式与实质并重。此外,在评价学术成果时,要注重国际化的实际意义,而不能唯国际化。
赵德勇教授认为,观点转化为文字并发表于高级期刊、获得奖项等是许多学者所追求的目标,但这些也只是学术成果转化过渡的一个层面。需要注意的是,适合转化的成果不能局限于某个小的学科成果。所谓的学科划分固然有其道理,但社会运行的实际机制才是学术研究成果转化的前提。因此,学者要将自身的学术研究与社会需求相连接,致力于实务中特定问题的解决。
马更新教授进一步提出,商法学科研究成果转化应注重解决商事领域中的新问题。典型的如,电子商务是当今世界发展最为迅捷、市场潜力最大、前景最为诱人的业务领域。在电子商务交易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领域内的新兴法律问题也愈发凸显。为了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商法学者应加强有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理论探讨,在此基础上实现学术成果的有效输出。
最后,赵旭东教授做出总结发言。商法学科学术成果的转化,要从整个商法学科的发展来评价,要寻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法学科的发展路径,以创新并强化商法的中国特色。商法学的特点在于:第一,差异性,既存在于不同法系之间,也存在于同一法系不同国家之间;第二,开放性和扩充性,具体表现为各个国家商法的结构和体系均较为开放,且不断发展;第三,与相关学科的高度关联性,特别表现为商法学与民法、经济法等学科的紧密联系。当前我国商法学面临的挑战在于,商法学只能自成体系、独辟蹊径,这便要求商法学者探求一条不同于传统的其他国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法体系路径。至于如何构建中国特色商法体系,赵教授指出,当务之急是立足于中国的商事活动实践,结合中国的商法理论,提炼总结中国特色的商法理论和制度。
伴随赵旭东教授的精彩总结,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商法学科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与会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