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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研究所成功举办“商法研究的新领域与新思维”研讨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15:04 阅读数:


201910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商法研究的新领域与新思维研讨会,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会议室顺利召开。

本次研讨会的参会人员有,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施伟东副会长(《东方法学》主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付强执行主编,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编辑部王灏副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吕来明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编辑部孙建伟编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陈景善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编辑部幸颜静编审,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的郑佳宁教授、马更新教授、朱晓娟副教授等。

研讨会伊始,主持人郑佳宁教授对与会嘉宾进行介绍并表示热烈欢迎。

围绕“新时代商法研究的重点领域”这一议题,龙卫球教授、刘俊海教授、吕来明教授、邢会强教授先后作出精彩发言。龙卫球教授指出,商法的跨界发展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电子商务法是商法与科技跨界结合的成果。其中,平台使得传统的交易对象、交易手段以及交易组织发生改变,是电子商务法的重点研究对象。在研究商法的跨界发展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以下两点:一方面,商法的跨界发展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科技发展使得过去不属于市场的某些领域商业化,而在这些新的商业化领域,传统商法往往并不能够得以适用,亟需改造。例如,人工智能不会局限于传统商事交易的模型,它使得商法的跨界出现迭代效应。另一方面,商法的跨界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商法产生影响,比如传统商法原则受到挑战、商事代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商业风险难以规制等。

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法的修改应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比如,完善公司设立登记制度,令股东的个人信息具有可追踪性。二是注重弘扬股权文化。比如,培养股东诚信意识,新《公司法》应重点解决民营资本撤资问题。三是强化交易安全,加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做法包括区分人格混同、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不同类型,确立加速到期制度从而防止认缴资本制度被滥用,等等。四是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践行绿色公司法理念。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之下,当公司董事会作出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或根本利益的决策时,法院不能以该决议不符合股东近期利益为由而予以撤销。

吕来明教授指出,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主体身份的识别成为新的问题。其一,社交电商合法性与主体地位问题。以微商为例,分销式是主要的电商模式,其中注册会员既可以作为消费者购买产品,也可作为分销商向其他消费者分享产品并获取报酬。此外,其获取报酬的方式可能属于复合式计酬,这便与法律所禁止的传销难以区分。对这一新兴业态,吕教授提倡采取尽量包容与理解的态度,通过解释现行的《禁止传销条例》对分销式电商与传销行为作出区分。其二,自营模式下的主体分离问题。例如,京东模式下,售卖方与开票方存在关联关系却隶属于不同公司,此时消费者签订合同的相对人究竟为哪一主体?其三,去平台化问题。《电子商务法》已对平台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然而,实践中总有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规避这一责任而将其业务拆分外包。对此,吕教授建议淡化平台主体的认定,坚持“自己的孩子自己养”,由拆分后的主体按照各自的身份承担责任。其四,新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值得探讨的问题如,微信小程序的管理者所提供的服务是平台服务还是技术传输服务?通知删除规则对其而言是否适用?其所承担的责任是平台服务商责任还是接入服务商责任?

邢会强教授指出,证券法的修改有以下九大热点问题:一是调整范围等基础性问题。比如,证券法应如何定义?游离于证券法之外的证券产品应如何保护?二是以私募发行豁免、合格投资者、投资者适当性等为典型的发行制度问题;三是以程序化交易、场外退资为典型的交易制度问题;四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与交易场所制度问题;五是执法制度问题;六是信息披露问题;七是证券欺诈问题。目前的不足主要有,虚假陈述“重大性”的标准过低、要求陈述的内容过多、内幕交易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不明确等;八是中介机构内部法律责任划分问题。现行制度下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尽职调查标准与免责标准不明、IPO欺诈违法成本过低、债券违约中各方法律责任划分不清等;九是投资者保护力度问题。其中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父爱主义的保护应当是硬性保护还是柔性保护?

接下来,围绕“商法研究与教学新思路”这一议题,郑佳宁教授指出,在新时代下新的研究领域中,商法研究可以包容更多学科,学科藩篱可以被打破。以数据为例,在民法的维度,学者可以就数据权利的归属进行探讨;在商法维度,学者可以就数据的流通与流转进行研究;在经济法维度,学者可以围绕数据的反垄断问题展开讨论。总之,学者们应拓宽思维与视角,从更多领域挖掘研究重点,提出更具价值的学术观点。

 

马更新教授指出,由学术到学科,再到学人,是电子商务法课程开展的初心。具言之,电子商务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为:通过课程讲授,使学生掌握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了解我国及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掌握电子商务主体法律规范、电子商务商业行为法律规范,了解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并掌握相关典型案例,使学生培养法律精神和法学思维,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

在此基础上,朱晓娟副教授提出,电子商务法课程应当采取以教师讲授为主,以学生研讨及案例分析为辅的教学方法。其中,案例分析的方式主要包括讨论式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式案例分析。前者是指,针对某个知识点,选取一个典型案例,提出若干问题供学生展开讨论,最后教师加以点评、分析,并归纳知识点。此类讨论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后者则为,在教学过程中将选取争议较大的电子商务法律热点问题,组织学生分角色扮演原告和被告,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讨论。这种教学方式能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

施伟东主编、付强执行主编、陈景善副主编、幸颜静编审分别就“商法研究成果之转化路径”发表意见。施伟东主编指出,打造高质量的学术IP应满足以下两点要求:第一,卓越的研究者要有强大的思考力与活跃力,要有足够的敏锐度去发现学术的蓝海,要把思考的成果落实到纸上,要把精品力作发表出来。第二,卓越的期刊要有传播力。特别是学术刊物,只有形成完整的学术传播闭环并带来正面且积极的学术影响力,才能站在公众与学术服务社会的立场之上,把公众期待转化为法学学者的社会责任使命感。

付强执行主编指出,人工智能迭代效应确实属于学术前沿问题,其中值得探讨的是,人工智能作为价值判断的正当性问题,并对“不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处罚政策,会造成股民二次损害”“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与企业整体责任应当分开”“企业的企品、人品同等重要”等观点表示赞同。最后,付主编建议各位学者,“研究真问题、真研究问题”,特别是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或疑难问题、理论上尚未研究透彻的问题。总之,能够切实解决实践中问题的文章才是具有发表价值的好文章。

陈景善副主编强调,商法的相关论文应当及时刊登。这是因为,一旦法律作出修改,尚未发表的文章就会失去时效性与及时性,这便是施主编与付主编所说的前沿性要求。此外,鉴于我国商法主要是从国外的法律制度移植而来,比如授权资本制股东利益的保护、持股比例被稀释时救济的制度设计,建议对此类问题进行借鉴研究或比较研究。

幸颜静编审坦言,与法学名家或大家相比,青年法学家的成果转化较为不易。目前,法学期刊面临选稿难的问题。这是因为,投稿量远高于发稿量,且投稿质量又都比较高,一定程度上导致编辑无法取舍。其中,“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是目前的热点问题、前沿问题,除此之外,关于法律修改与法律制定的文章被选中的机率相对较大。但需要注意的是,热点问题、前沿问题又往往缺乏理论深度。基于此,幸编审建议,把热点或前沿问题与基础理论相结合,把学术理论与实践判例相结合,唯此方能实现商法优秀成果的最大程度的转化。

最后,赵旭东教授做出总结发言。毋庸置疑,成果转化是学术研究的重要任务。个人成果应当转化为公开发表成果,转化为国家法制建设成果,包括立法、司法以及法律决策的各种方案。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学术成果转化具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商法这种致力于技术性规范形成的实务性法律。为促进商法学术成果的转化,商法学者与法学期刊编辑工作者均应做出一定的努力。从法学期刊编辑工作者的角度来说,择稿标准不应一概而论。有必要根据学科特点,给予不同学科以区别化的评价,给予商法相对特殊的评价标准。从商法学者的角度而言,文章应当紧扣时代热点问题与前沿问题。比如,民法典颁布后的商事立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将更加明确,其研究目标和思路将与目前有所不同;公司法未来将全面修改,包括公司治理、公司类型以及公司基本制度等;当前企业产权保护缺乏深度理论探讨,因而探求企业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与原理突破迫在眉睫;探讨破产法理论的市场适应性,同时提出相应的立法对策,等待。最后,期望商法学者始终秉持学术激情与学术精神,兼具学术能力、学术魄力与学术耐力。

伴随赵旭东教授的精彩总结,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商法研究的新领域与新思维”研讨会在与会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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