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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全国高校“民事诉讼法学原理高级讲习班”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31日 11:16 阅读数:

2019825日上午8点30分,第七期全国高校“民事诉讼法学原理高级讲习班”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交流中心隆重开幕。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飞副院长(主持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秀清副院长,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纪格非出席开幕式。开幕式上,张卫平教授和于飞教授先后致辞,并对远道而来的全国各高校教师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表示诚挚的欢迎。

当天上午9点,进行了本次讲习班的第一讲——“比较民事诉讼法方法论”。张卫平教授从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方法论的含义入手,由浅入深,做了精辟而深入的阐释。他指出,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外国民事诉讼法往往是一种批判的武器。由于外国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先发优势,其在制度探索和经验积累方面具有先进性,故而,以外国民事诉讼法为视角,审视本国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研究方法。张卫平教授认为,对于年轻学者而言,在学术研究的初始阶段,应先做比较研究,在完成充分的比较法资源和知识的积累之后,再做本土理论研究。此外,张卫平教授还讲解了民事诉讼比较法研究的视角和影响因素。他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角度展开,对诉讼制度与法系的关联、诉讼制度与外部环境的关联、诉讼制度之间的关联、诉讼制度与理论构成的关联以及诉讼制度与法治发展的阶段性等做了详细阐述。

8月25日下午,进行了本期课程第二讲——“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台湾政治大学姜世明教授从德国法的三次修改说起,谈了自身学习研究德国法的体会。姜世明教授认为,即使是德国法,也并非完全与法学理论相符,故而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不应盲目迷信特定法律,而应适当坚守自己的见解。关于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姜世明教授主要从宏观及微观两个层面展开。宏观而言,姜世明教授认为,意识形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宪法对程序法的监督以及对诉讼洪流的回应等方面共同影响了德国民事诉讼法理念的变迁。总体而言,德国民事诉讼法朝着尊重当事人权利,并适当认可法官对于诉讼程序的掌控方向演变。微观方面,在私法自治理念的影响下,早期自由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当事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为两大支柱。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程序法理本身不断进行修正。发展至目前,德国民事诉讼法乃是以处分权主义和修正辩论主义为核心,即基本上由当事人主导程序,例外承认法官适当干预的权力。总之,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本质,即是“实体权利保护、程序保障、当事人处分权”与“追求效率、诉讼经济和法院介入”之间的矛盾与平衡。

826日上午,进行了本期课程的第三讲——“美国民事诉讼法精要”。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介绍了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核心概念及其制度背景,详细解释了民事诉讼 (civil procedure)、司法权/审判权/管辖权 (jurisdiction)、审判/初审/庭审 (trial)以及上诉/复审&申诉/调卷 (appeal vs. petition/certiorari)等概念。随后,傅郁林教授介绍了联邦制下美国的司法权与司法结构。此外,傅郁林教授还阐释了美国法上“管辖权”的概念和制度内容,分析了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管辖权的划分。最后,傅郁林教授还介绍了美国陪审团审理背景下的对抗制与案件管理制,以及美国民事诉讼的初审程序。

827日上午,进行了本期培训的第四讲——“日本民事诉讼法精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林剑锋教授的讲授由四部分组成:日本民事诉讼法的沿革、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日本民事审理的基本方式以及日本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的殷鉴与启示。关于日本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启示,林剑锋教授特别指出:当前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已经进入了非常精细化的阶段,这是因为日本民事诉讼法本身已经是一个非常完善的体系,故而在此基础长才有大量的“解构”型研究出现。然而,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体系并未完善,故而对我国当前的研究来说,仍应以建构为主,谨慎对待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解构”倾向。

除以上四门课外,8月26日下午与8月27日下午,讲习班还组织参加培训的老师就民事诉讼法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两次研讨活动分别由由中国政法大学史明洲、欧元捷老师和林剑锋老师主持。张卫平教授参加了8月27日的研讨并就研究方法、研究方向等问题对学员进行了耐心的指导。8月27日下午5点30分,第七期全国高校“民事诉讼法学原理高级讲习班”顺利结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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