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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举办“银行法修改问题研讨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8日 14:32 阅读数:

201962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金融法研究中心与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银行法修改问题研讨会”,在我校学院路校区科研楼召开,我院于飞院长、刘继峰副院长到会祝贺。我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金融法研究中心的教师、研究人员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的专家学者进行了一天的研讨。

第一阶段:开幕式 主持人:刘继峰副院长、翁武耀所长

开幕式上于飞院长、刘继峰副院长对各位与会专家学者的参会表示感谢,并分别介绍了民商经济法学院、我院金融法学科和主要专家学者的基本情况。王卫国会长介绍了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的近期研究情况,并表示研究会要将银行法的修改作为重点研究任务。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亦并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

第二阶段:主题演讲(银行法修改的目标、结构、关系)

主持人:王卫国会长、刘少军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在主题演讲阶段,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副会长认为,银行法的修改在宏观上要坚持三个面向,即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和面向国际,商业银行法修改的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建立统一的信贷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实现信贷市场风险监管和防范的全覆盖;要细化银行业机构的权利义务,明晰监管的边界,要从监管主体法向行为规范法转变;应适应金融科技的发展,将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风险制度化;完善银行业治理结构;并赞同把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修改成为“银行业法”的主张,认为具有可操作性。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副会长认为,修改银行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三大任务或者四项原则,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宏观调控、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是否应将现行《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合并要认真研究,特别要重视对银行业务规则的制定,法律关系不明确没有多少实用价值;同时还需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的问题,现在大银行基本上都是控股公司。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副会长认为,银行法的修改必须顺应新时代的要求,按照“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商业银行的地位和性质,它应该是当代金融体系的核心,美国以资本市场为核心,我国应以货币市场为核心;要把握好分业经营与综合经济的关系,稳定与创新的关系,独立经营与集团化经营的关系;至于是否一定要把现行《商业银行法》修改成“银行业法”也还需要进行认真的论证,是否可以考虑把《商业银行法》修改成银行业的基本法,其他制定单行法值得考虑。

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副会长认为,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实现高质量的市场经济和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这是我们修改银行法的背景和依据,要从与《证券法》规范的资本市场相对应的角度考虑修改《商业银行法》,银行业包括哪些主体应认真研究,新法中应专门写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和系统重要性银行;对于银行业的危机处置应认真研究统一规范,对于金融科技应认真研究,它到底会使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发生什么变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雳副会长认为,修法必须解决好新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半径的问题,把哪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这个法的调整范围,我比较赞同修改成银行业法;另外要注意银行法与未来《证券法》的协调问题,要把修改《商业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并考虑;要特别注意审慎经营和股东行为的规范,防止大股东侵害银行利益;再就是对银行业的投资行为应作怎样的规范,应在新法中予以明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少军副会长补充说,关于修改银行法的建议已经应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的委托,代表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向其提出了具体的书面建议,总共有23个比较大的问题,这里就不再详谈了。总之,这次对银行法的修改并不是重大变革,这些需要修改的内容实践中已经存在多年了,许多都有现行条例或规章,我们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对这些条例、规章等进行归纳整理,最终上升为系统的法律。

 

第三阶段:专题演讲(外国银行法的目标、结构、关系)

主持人:李爱君教授 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

广西财经学院汪鑫教授认为,将《商业银行法》修改为“银行业法”首先需要明确界定银行和银行业,这些概念在法理上目前并不十分清楚;应该明确银行业立法的价值取向,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南非的《金融部门监管法》、英国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应对银行业控股公司进行规范,可以借鉴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建议整合《证券法》、《保险法》中的相关监管内容,现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为《金融监督管理法》,统一对金融业的行为进行综合统一的监督管理。

厦门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志云教授认为,现行《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制定的,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计划经济理念的东西,特别是在支付结算的规定上,新修改的银行法一定要有时代感,体现新时代的支付结算发展水平、并具有前瞻性;新的银行法应该既能够促进银行业业务经营的创新也应注意稳定发展;既要保护股东利益也要保护银行业的利益,更要保护客户的利益;新的银行法应该是绿色银行、也应该是普惠银行法;既是一个对内开放金融市场的法,也是对外开放金融市场的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认为,新的银行法应该有国际视野和战略高度;在银行法还是银行业法的问题上,我个人更倾向银行业法;要严格对控股股东权利义务的规范,应该有更重的责任;要建立起普惠金融机制,使银行能够真正服务于小微企业、服务于社区和普通公众;要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的规范和监管。

北京大学法学院洪艳蓉教授认为,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对银行业进行立法规范的理由,这个理由应该是它们经营的是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无论叫什么名字都应该是主体法、行为法和监管法的统一;银行业务也是不断发展的,法律应给发展和创新保留空间;银行法的规范应该以风险防范和治理为基本导向,不要进行过多的业务限制;对银行业的划分应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主要包括存款关系、贷款关系和支付结算关系;对于同业业务和同业竞争也应该进行规范,使银行业真正为实体经济服务;要对银行的债权和危机处置进行特殊的规定,加强银行债权的保护,理顺危机处置中的相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吴日焕教授主要介绍了韩国金融法的基本情况,韩国的金融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领域,韩国有银行法、资本市场法、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信托法,它们的业务关系通常认为是由商法规定的;在危机处置方面,韩国有存款人保护法,去年还制定了互联网专门银行法,还有关于适用监管沙盒的立法等。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李文副教授主要介绍了英国银行法的基本情况,英国没有我国国家所说的经济法、民商法等概念,也没有金融法、银行法这样的概念,但英国也有相关的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判例法和特别合同法,在合同法中有专门的银行交易法部分,主要规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二是成文法和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以及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部分是各种国际条约。第一部分是比较稳定的,经常变化的是第二部分,根据不同的政治形势会经常发生调整和变化。

 

 第四阶段:专题演讲(银行的治理、业务、政策性等规范)

主持人:魏敬淼 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研究员认为,修改《商业银行法》应该考虑银行法与《信托法》的关系,目前银行事实上在兼营信托业务,并且规模还非常大,要不要在银行法上规定兼营信托业务的问题,我认为应该写进去;银行业经营的理财业务本质上就是信托,但由于法规没有明确,给执法和司法带来了较大的混乱,许多国家的银行业也都经营信托业务,但都明确属于信托性质,这是在新法中必须明确的。

辽宁科技大学法学院宋怡林院长认为,银行法应加强对控股股东的规范,这是由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更低,控股股东能够控制的资金量更大,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性更强,更容易发放非正常的关联贷款;另外,是银行的差异化监管的问题,目前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多样化的,具体包括机构多样化、行为多样化、风险多样化,监管必须差异化。

同济大学法学院刘春彦教授认为,修改《商业银行法》要注意顶层设计,要符合国家金融经济发展规划的需要;另外,必须明确新法的调整范围,明确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现在的银行许多都是控股公司,是否应考虑规范控股公司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银行董事、监事、监察、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权的问题,按照什么样的法律来执行;此外,必须明确银行的跨境监管问题,大量跨国银行的存在必须考虑跨境监管的问题。最后,还有银行的清算问题,清算机构是否属于银行业应值得考虑。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为乔教授认为,修法的社会动因非常复杂,各种利益主张会交织在一起,很难达到理想的状态;在具体的修法过程中,一是要把握好账户制度,它是银行区别于其他机构的关键,银行不是支付结算平台,而是支付结算终端,在新的支付结算技术条件下,应考虑支付结算制度的构建;二是要注意规范政府对银行业务的干预,大股东控制的背后往往都有政府的影子。

南昌大学法学院蓝寿荣教授认为,我国现在的金融领域距离市场化还很远,融资难的核心是市场机制、法制机制不健全;新的银行法无论叫什么名称,关键是要实现对间接金融的全面覆盖;在监管上既要有机构监管也要有行为监管,要对目前银行业经营的业务进行全面规范,要给金融创新保留合理的空间,要防范系统性风险;修改银行法要与发展目标相适应,要去行政化、减少政干预,要设专章保护客户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贾希凌教授认为,现在许多银行都是控股公司,应该区别银行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应该考虑对它们进行统一规范;银行的理财应该属于信托关系,这种关系如何在银行法中进行规范值得考虑。

北方工业大学陈兰兰副研究员认为,虽然客户数据安全在别的法里有规定,但《商业银行法》是否也要考虑规定;再就是数据出境的问题,商业银行目前多数已经国际化经营,必然产生数据出境问题是否也应在修法的时候考虑进行规范。

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王一鹤副教授认为,修改《商业银行法》应该从现实需求出发,首先明确我们的现实需求是什么;关于政策性业务问题,要明确政策性的性质,如果因为执行国家政策导致业务损失,国家是否承担责任;银行的治理问题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现行法律写得过粗、应该进行细化;将来修法时应对股东权利义务、存款人权利义务、贷款人权利义务进行详细规定,目前的规定过于笼统。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邓晓明律师认为,现在银行业存在存款业务理财化和贷款业务投行化的倾向,应该从法律关系上明确它们的法律性质,是否应考虑对信托性质的业务进行规范;对于银行业的代理性业务,也应该明确规定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西南政法大学刘倩博士认为,应将资本监管的内容写入新的银行法,我国目前的规定主要是在规章中层级太低,从巴塞尔委员会的评估来看,我国这方面的立法进度低于欧美国家;另外,银行业的金融衍生品的规范如何写,要与正在制定的期货法相协调。

清华大学刘东辉博士认为,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和实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它是一个公司法与银行法对接的问题,它可以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在这方面商业银行应该有它的特殊性,还要更多地考虑经营风险问题,需要平衡风险与业绩的关系;同时还要考虑到激励方式的问题,不能违反商业银行的运行规则实施激励。

 

第五阶段:专题演讲(银行的科技、外资、危机处置规范)

主持人:李文副所长 副教授

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王斐民教授认为,我们现行的银行法是监管法、组织法和业务法,在修改时还应该加上行为法,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还要考虑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对于银行的危机处置必须对现有规定进行梳理,包括自主解散、清算和撤销,存款保险如何启动等,还有机构暂停的计息问题,从什么时候停止计息;再就是如何与司法程序的对接问题,司法程序中的和解和重整的问题,在监管程序中不能实现的在司法程序中可能更难以实现;再就是危机处置中的金额结算问题,应该明确规定。

北京聚合律师事务所高永香主任律师认为,金融科技要写入新的银行法第一个问题就是技术标准问题,要保证信息和资金安全,特别是在与科技公司协作的过程中更应考虑这一问题;再就是金融科技下的消费者保护问题,这涉及到消费者的认知论、知情权、选择权、风险提示等问题,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等。

西南政法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刘健高级经济师认为,《商业银行法》修改首先应明确具体业务的监管权问题,要明确各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权;应该将金融科技的规范放在银行法中还是放在相关法中值得考虑,许多金融科技的问题在银行法中是很难具体规定的;我国银行业机构的设立,许多限制性条件法规中并没有体现,但实际上存在,是否应将其明确写入法律,如股东地域问题、人数问题、出资比例问题等。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张西峰副教授认为,从国际金融法的角度看,修改银行法应考虑到我国法律的域外效力问题,我国有大量的银行业机构都是国际化经营的,也有大量的外资银行业机构在我国经营相关业务,在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不能不考虑这一问题;从建立完善的全覆盖的金融法体系的角度来讲,我认为应该把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修改成为规范整个货币市场的银行业法,以同规范整个资本市场的《证券法》《期货法》相对应,实现规范全覆盖、监管无死角的目标。

中国矿业大学法学院胡艳玲教授认为,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中规定了金融机构接管,其他相关文件中还规定了撤销、解散、收购等,这些规定如何同司法程序中的和解、重整等相衔接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另外,《商业银行法》中的破产条件与《破产法》并不完全一致,尤其是需要监管机构批准,都值得认真研究;再就是清偿顺序问题,《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储蓄存款优先现在还是否有必要,如何与存款保险相协调,如果将整个银行业机构的危机处置与《破产法》相协调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峰认为,银行法的修改应该关注数据治理的问题,它可以分为自治和他治两个方面,自治就是金融机构自身的数据治理,不同行业不同阶段不同股权结构的企业都不一样;应该建立统计制度,实现金融业综合统计的全覆盖,防范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最终目的是要打造一个国家的金融基础数据库,银行要结合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在立法中要规定相关制度,这一点非常重要。

西南政法大学赵莹博士认为,银行法修改过程中应注意境外中资银行的监管问题,最近我国银行的境外机构不断受到东道国的处罚,我国监管机构虽然在这方面有一些规定,但立法层次过低,应通过这次修法把相关内容写入法律。

河海大学法学院闫夏秋讲师认为,要正确处理好银行拯救与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通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来筛选和清除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制度在限度内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才是长久之计。从危机处置的立法模式来看主要有四种,一是直接适用破产法,二是制定专门的银行破产法(如比如俄罗斯的信贷机构破产法、挪威的银行破产法,欧盟信贷机构重整与清算激励法等),三是以破产法为一般法在银行法中有特殊的规定,四是在银行法律中以专章的形式规定破产的内容(如日本的银行业法),我国应在银行业法中设专章规定银行的危机处置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刘志伟博士认为,我国现行立法虽然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基本原则,但事实上已经是以分业经营为基础、混业经营为例外,在此情况下如何协调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关系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再就是银行业的范围问题,我国现在的各种规定都不统一,在本次立法中应该统一;另外,也要注意借款人的适当性问题,借款也存在适当性不问题,不能向不适当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贺绍奇教授认为,金融立法首先要明确范围,把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银行业界定清楚;必须以行为监管为主取代机构监管,否则许多事实上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无人监管,导致监管套利;我们修改《商业银行法》应该把《证券法》《期货法》《信托法》等全部金融法进行统一考虑,最好能制定一部统一的金融法,或者称之为金融基本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各行业的具体法。

 

最终,王卫国会长进行了会议总结。王卫国教授认为,美国是以直接金融为核心的金融业,我国是以间接金融为核心的金融业。因此,我国要制定银行业法非常重要,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银行法研究会对此也非常重视,决定与中国政法大学一起召开这个研讨会。从世界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或商事方面的法最初是交易法,后来核心是企业法,今天核心是金融法,我国金融法的核心是银行法。并且,金融法时期的法与前两个时期又发生了很大的性质变化,它既是组织法、又是经营法和行为法,还是监管法。我们研究法学必须有时代感,制定法律也应该有时代感。这方面的研讨会我们今后还要召开多次,不断深入地研究立法中的相关问题。最后,非常感谢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和金融法研究中心组织这次会议,感谢各位专家学者不辞辛苦贡献你们的聪明财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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