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1日上午9点30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名家大讲堂”第十九讲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1会议室准时开讲。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代法学》常务副主编、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万一教授作为主讲人,讲座主题为“民法典背景下之民商事法律关系”。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佳宁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主持工作)于飞教授致辞,同时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慈蕴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于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涌教授共同与谈。本次讲座济济一堂,现场气氛热烈,堪称一场高品质的学术盛宴。
讲座伊始,主持人郑佳宁教授对主讲人及与会嘉宾进行介绍并表示热烈欢迎。
随后进入主题演讲环节。赵万一教授首先指出,民法典将继续贯彻民法总则已基本确立的民商合一体制,但商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民法典的颁布对其他法律包括商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本原则,二是具体制度。就基本原则而言,赵万一教授认为,平等、公平等要求实际上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一般性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并非为民法所特有。进而提出,民事权利优先与民事权利神圣这两个原则最应以明文予以规定;就具体制度而言,赵万一教授认为,民法的基本制度会约束所有的民商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其中有些制度未必适用于商事行为。例如,大多数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赵万一教授指出,民法与商法的制度设计基础不同是导致这一制度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具言之,民法制度基准主体是自然人,而商事行为基准主体是公司或组织。此外,传统民法对行为的某些假定很难被扩展至商事交易领域,比如在一些商事交易中,交易对象或交易标的往往是不确定的。
在此基础之上,赵万一教授提出,目前民事立法存在两个不良倾向,一是过分将民事活动与市场经济挂钩,二是过分注重市场主体在民法中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时代,一个法律若无法对市场经济起推动作用,则似乎失去其自身价值。就此而论,民事立法的这一导向无可厚非。然而,市场经济不谈人情、不论伦理,而讲究真实的等价交换与优胜劣汰。因此,过分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解读民法制度实可谓过犹不及。赵万一教授认为,民法应当回归其保障自然人权利为主的制度定位。换言之,民法应当与市场经济保持适当距离,至少不应将全部关注点都放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上。
对于如何处理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问题,赵万一教授从四个方面给出答案。第一,商法应坚持以民为宗、以民为本的基本理念;第二,民法必须适当收缩,甚至重新进行自我定位,与市场经济保持一定距离;第三,商法应当完善自身的制度设计,以更好地对民法及民法制度进行补充;第四,通过审判推动商法的独立性或独立化。赵万一教授总结道,若想从理论上或立法上,甚至从司法上完全厘清民商事法律关系,实为不易。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商法相对于民法而言具有特殊性,既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化,也需要通过司法加以推动。
接下来,各位与谈人就此发表各自的观点。李永军教授指出,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共识已经达成且技术或能力已经足够,其主要瓶颈在于,民法学界在如何制定民法典的层面上缺少共识。这导致目前的民法典编纂状似一种法律法规的汇编,存在诸多问题或隐患。同时,李永军教授以根本违约与违约金的调整为例,对赵万一教授所述的商法具有独立性的观点表示同意,建议商法学者齐心协力,尽快研究一套适合我国商事审判的特别规则。于莹教授认为,请求权基础与法律关系分析是民法的两种方法,但在商事行为中并不完全适用。这是因为,逐利心理使然,商人总是会对既有理论进行创新,而此时该既有理论尚未及时上升为一个具体的制度或法条。对此,或可放弃这种概念体系的分析方法,而更多地抽象出某种交易类型。除此之外,于莹教授表示,商法的特殊性不可否认,因此在发挥民法基本原则对商法指引作用的同时,应当兼顾商法的特殊性。王涌教授指出,民法与商法之间的牵连性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本不存在,正是因为制定民法典体系化的需要,二者之间发生牵连。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并没有给商法提供太多的规则,一方面因为民法实际上已经商法化,另一方面因为民法是为整个法律体系提供基本概念和法律逻辑的。进而以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数次交锋为脉络,讲述了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同时强调“制定商事通则”“解决现实问题”“具有可操作性”是立法智慧。朱慈蕴教授认为,在民商合一体例业已确立的前提下,民法与商法不应完全分离。同时指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堪称创举,而未对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进行规定可谓遗憾。关于规定营利法人的条文,其数量应适当减少、原则性应适当增强,这样或许会更加合适。关于决议的后果问题,不能简单地按照民法的规则认定其无效或可撤销,而应采用不存在之诉。在此基础之上,朱慈蕴教授再一次强调商法的独特性以及起草商事通则的必要性。
最后是于飞教授的致辞环节。于飞教授首先对赵万一教授及其他与会嘉宾的莅临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然后向大家介绍,民商经济法学院“名家大讲堂”系列学术活动旨在为学生提供了解前沿知识的机会,提高学科研讨与交流水平。于飞教授谈及赵万一教授的多个学术观点,比如“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和商法在伦理和根本价值取向上是有区别的”,并强调这些学术观点具有重要的贡献价值与启发意义。同时指出,民法与商法是一种合作关系,二者相辅相成,对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起到共同的促进作用。随后,于飞教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向赵万一教授颁发“名家大讲堂”主讲人纪念证书。
中午十二时许,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创新团队协办的“名家大讲堂”第十九讲——“民法典背景下之民商事法律关系”在与会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