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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教授聘任仪式暨民事执行法立法与理论研讨会成功举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3日 10:28 阅读数:

2019526日上午9点,张卫平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聘任仪式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会议室隆重举行,聘任仪式由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于飞教授主持。李树忠副校长代表学校参加了聘任仪式,并向张卫平先生颁发了教授聘书。

颁发聘书

李树忠副校长高度评价了张卫平教授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取得的学术成就和学术地位;为加强民事诉讼法学科建设,学校聘任张卫平先生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具体在民商经济法学院工作,希望张卫平先生作为法大教授能带领法大民诉学科迈上新台阶。

李树忠教授致辞

在答辞中,张卫平教授表示:来法大工作,是自己的一个夙愿。今日得以实现,感到非常高兴。在今后的日子里,自己会与法大民诉法所的各位同仁一起,为提高法大在民事程序法领域的学科实力和研究水平做出自己的贡献。

张卫平教授致辞

 

主持人于飞教授代表学院热烈欢迎张卫平教授的加盟,并希望张卫平教授的到来能进一步促进和提升法大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建设水平,学院会为张卫平教授的工作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于飞教授致辞

 

聘任仪式结束后,接着举行了“民事执行法立法与理论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主办。张卫平教授、宋朝武教授、唐力教授、肖建国教授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雷运龙等22名校内外嘉宾参会。研讨会由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杨秀清教授主持。

   召开研讨会

  张卫平教授指出,中国的执行法立法不但应具有先进性,且一定要带有中国特色。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对一些基本的执行立法理论尚未完全搞清楚。例如,在执行程序中,现有的调查和审查程序都存在缺陷。而执行中的审查决定权也是缺乏充分程序保障的。此外,各种执行救济措施的体系化及类型化整合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由邱星美教授主持的主题发言阶段,宋朝武教授结合自己参与执行法立法的经历强调指出,基于历史原因,中国需要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为了解决执行难及执行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一些相关研究课题。以宋朝武教授为首的课题组负责执行法分则(草案)条文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借鉴了俄罗斯、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有关执行法律制度的内容。起草工作的总原则是:从实践需要的角度看,能规定的,就做相应规定。执行法法条宜多不宜少。现有的分则草案条文已有四百多条。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唐力教授指出,学界应对强制执行法的相关学理做深入研究。他认为这些研究应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加强对执行债权及执行措施的类型化和体系化研究。在这一点上,他赞同张卫平教授的观点。这两方面的类型化及体系化将会使法官的实践操作更容易一些。第二,应加强对各种执行救济制度的研究。不论是执行中的实体救济制度,还是程序性救济制度,我国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现有的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比较繁琐,这与强调效率及快捷性的执行程序基本价值追求存在矛盾。应结合执行程序的目的及价值追求,对执行救济制度做类型化的设计和重构。

   除了就上述原则性问题做出阐述外,唐力教授还谈到了一些具体的执行问题,如对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强制执行问题。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能否对政府的财政预算内容进行强制执行。唐教授认为,由于这种执行活动会导致为实现特定私益,从而损害公益的结果,因此,作为原则,这种执行是不恰当的。具体来说,如个案中的执行标的是政府预算中专门用于满足执行依据中给付内容的专项资金时,可对此强制执行。否则,即不可强制执行。二是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法人适用间接执行措施(如将有关的地方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政府的领导适用拘传或拘留等执行措施)时,应慎重处理。唐教授认为,对公法人做强制执行时,应注意维护其公法形象,防止因个案强制执行对其履行自身公法职责造成负面影响。三是在设计针对公法人的具体执行制度和措施时,应考虑以下几项因素:(1)私益和公益之间的平衡;(2)执行标的有限性原则;(3)对涉及私益的执行标的的执行及对涉及公益的执行标的的执行应有所区别。

   肖建国教授指出,强制执行法与民事实体法密切相关。在制定执行法前,学界应澄清下列范畴之间的关系:在具有公法拘束力的执行依据外,是否还需要另以执行文来证明将要执行的给付内容如何?执行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何?例如,对于生效裁判给付内容不明确时,就此做进一步澄清的“剩余裁判权”到底应由哪个或哪些主体来行使?又如,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协调执行债权与存在于执行标的物上的其他权利负担(如用益物权、有优先权的先行债权等)的关系?此外,还需考虑如何将目前执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纳入到立法中来的问题。

肖建国教授倾向于以德、日两国的强制执行法为参考,以执行债权请求权为“经”,以“不同责任财产类型”为“纬”来构建我国的执行法。肖教授强调,应以执行债权请求权的不同类别为出发点,来设计具体的执行制度和措施。此处的难点是:就“不作为型的执行债权请求权”而言,如何在立法上设置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保障其能够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和贯彻?肖建国教授认为,现行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执行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的。以后如何将这些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措施加以总结和归纳,并将其纳入立法内容中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就执行法的立法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雷运龙法官提出“三个提醒”和“两个建议”。“三个提醒”是:第一,在执行法立法过程中,应对执行难和执行乱同等对待。在强调执行难时,不能忽视执行乱的问题。具体来说,应处理好执行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防止出现执行法“法律沙文主义”的问题。第二,执行法立法应强调平等原则,防止出现执行歧视主义。具体来说,执行法应对执行债权人、债务人及案外人给予平等的保护。应注意遏制及减少间接执行措施的滥用问题。出于贯彻落实程序保障的要求,应对被执行人追加的事由做法定化处理。第三,执行法应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例如,在执行实践中,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但执行法院直接对掌握该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人适用间接执行措施,这样做是否恰当?申言之,这样做是否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原理?雷局长强调:就此而言,我们应警惕强制执行的人质化倾向。

谭秋桂教授指出,在制定执行法前,学界和实务界还需澄清下列范畴之间的关系:一是关于“审执分立”的方案,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长效机制”与执行法的立法是什么关系?三是法院执行的实践经验与其社会认可度的关系如何?四是执行理论研究的成果如何被吸纳到执行立法中来?五是如何处理本土化的实践经验与域外经验借鉴的关系等。谭教授强调,执行法的立法应做到“宁缺毋滥”,不应急于立法。

在由王娣教授主持的自由讨论阶段,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刘颖副教授、来自西北政法大学的百晓峰副教授,也分别就执行文审查授予程序的统一化问题、现行执行和解制度的改造及重新解释等问题提出了创新性观点。

中午12点,本次研讨会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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