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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名家大讲堂”第十八讲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31日 10:27 阅读数:

2019年5月26日16点,民商经济法学院“名家大讲堂”系列讲座第18讲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此次学术讲座邀请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郑冠宇老师主讲,主题是台湾地区‘民法’关于消灭时效的发展”。

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所副所易军老师主持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主持工作)于飞老师,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中美法学研究所所长冯恺老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香香老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申海恩老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洋老师,作为与谈人参加了讲座。

讲座16时开始,主持人易军老师对郑冠宇老师及与谈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随后,郑冠宇老师开始了主题演讲。

 

郑冠宇老师主讲

 

郑老师首先介绍了消灭时效制度背景,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视角、各国及地区比较法的横向视角进行分析。

之后介绍了消灭时效期间,从一般期间和特殊期间两方面展开。郑老师认可台湾地区“民法”修正草案更正了现行时效制度中的不合时宜之处,同时具体分析了修正草案可能与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存在体系上的冲突。

消灭时效之客体部分,郑老师介绍了台湾地区“民法”第125条的规定,并对比分析了台湾地区“民法”第767条与第962条的差异,强调第963条中回复占有请求权的一年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

消灭时效之起算部分,郑老师介绍了主观说与客观说。台湾地区“民法”原则上采客观说,在例外的侵权行为中采主观说。但上述规则受到了挑战,并通过司法判决和“民事庭会议决议”进行了说明。

消灭时效之障碍事由部分,郑老师围绕“消灭时效之中断”“消灭时效不完成”“时效停止进行”三方面进行了分析。

最后,郑老师分析了消灭时效之自治,并通过民事判决和裁定进行了说明。

 

冠宇老师演讲结束后,易军老师、于飞老师、汪洋老师、冯恺老师、吴香香老师、申海恩老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提出一些问题,与郑冠宇老师进行了热烈的交流与对话。

 

与谈老师发言

 

最后,易军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再次感谢了主讲人和与谈嘉宾的到来,于飞老师为郑冠宇老师颁发了纪念证书18点30分,讲座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嘉宾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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