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2日下午14点30分,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格物楼阶五教室,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名家大讲堂”第十四讲准时开讲。此次学术讲座邀请台湾大学傅斯年纪念讲座讲授、台湾大学特聘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蔡万才法学讲座讲授、台湾大学科际整合法律研究所合聘教授陈聪富教授主讲,讲座主题是“中国民法侵权责任编评析”。讲座同时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洪亮教授作为与谈人出席。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教授主持,我校于飞教授、尹志强教授、翟远见副教授也作为与谈人参加了讲座。来自民商经济法学院各研究所及校内外的其他一些老师和两百余位同学到场旁听了这场高品质的学术讲座。
(陈聪富教授演讲)
讲座伊始,主持人李永军教授对陈聪富教授及与谈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随后,陈教授开始了他的主旨演讲。
陈教授本次演讲围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从第九百四十四条一直梳理到第九百六十三条,内容涵盖了“二审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陈教授将第九百四十四条作为我国大陆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由此展开介绍了德国、法国两种不同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模式,并得出我国更接近法国有一个“大的一般条款”,立法对权利、利益进行平等保护的思想。对于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陈教授认为德国法失之过严,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扩张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而法国法失之过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限缩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我国立法不仅与法国相契合,亦与欧洲侵权法原则相适应,就此点而言,较为符合立法潮流。
接下来,陈教授讨论了 “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他提到四类典型案型:挖断电缆致电力中断案、过失不实表示(misrepresentation)案、遗嘱无效案、商品自伤案。其中,陈教授重点介绍了“遗嘱无效”这种案型,并将法国、德国、中国的判例进行了对比分析。针对这种案型,各国法律都对当事人予以保护,但保护路径却相去甚远,法国运用侵权法来保护,德国运用契约法来保护,而中国大陆的法院判决在持保护立场的同时未予以说理。
陈教授下一个重点讲授的内容是共同侵权问题。他将共同侵权行为区分为主观共同侵权行为(第九百四十七条)与客观共同侵权行为(第九百五十一条)。针对共同侵权行为(第九百四十九条),究竟是采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陈教授指出了一个关键点,即: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在于求偿不能的风险归于谁承担?若是连带责任则由侵权人承担;若为按份责任则由被侵权人承担。针对双重因果关系,“二审稿”第九百五十条克服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每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经逻辑推理可能导致被害人无法获得救济的问题。
针对“二审稿”中规定的减轻责任事由,陈教授主要以医疗损害为例讨论了过失相抵(第九百五十二条)、受害人故意(第九百五十三条)、第三人责任(第九百五十四条)、自甘冒险(第九百五十四条之一)。
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陈教授指出,“二审稿”对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较为细致,但对财产损害却缺乏最基本的规定,同时草案也欠缺关于损害赔偿一般规则的描述。
(尹志强教授与谈) (王洪亮教授与谈)
(于飞教授与谈) (翟远见教授与谈)
陈教授演讲结束后,尹志强教授、王洪亮教授、于飞教授、翟远见教授依次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诸位与谈人赞同陈教授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评价,并就其中一些问题做了背景介绍。
最后,李永军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再次感谢了主讲人和与谈嘉宾的到来。5点10分,讲座在广大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李永军教授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