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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及相关案例”财税法专题讲座顺利举行

作者:文稿:韩琛 摄影:李怡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9日 09:07 阅读数:


2019年3月13日,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财税法前沿讲座2019年第2期(总第11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主题为“税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及相关案例”,本期讲座的主讲嘉宾是国家税务总局常年法律顾问王家本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分党委书记王洪松书记作为致辞嘉宾出席讲座,并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支部书记兼副所长李美云教授主持讲座。

李美云教授首先对王家本律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王洪松书记对财税法专业的支持表示了感谢。随后,王洪松书记为此次讲座致辞,他首先代表学院感谢王家本律师的到来,王书记认为,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学科,它要求我们法律人在攀登理论法学高度的同时,更应该感受法学实践的温度。他指出,在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与首都各界人士召开座谈会期间,梳理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同时为法学人才的培养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其中就包括打破高校和司法实践之间的体制壁垒,让高校教师更多的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同时邀请优秀的司法实务工作者进到高校与学生进行深入交流。而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正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培养专业硕士学位的学生,与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法律人才联合培养的基地,聘请优秀的律师作为合作导师共同指导学生成长,在此他感谢研究所老师们的辛勤付出,同时代表学院再次欢迎王家本律师的到来。

王家本律师从税法与刑法、民商法关系的角度分别对此次讲座的主题进行了讲解。首先,从刑法角度来看,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表现为税收违法行为与涉税犯罪的认定冲突。其次,税法与民商法之间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公司注销后的税务处理问题为例,王律师认为,以民法原理为理论基础简单的认为企业注销后,已无法律主体承担注销前企业所欠税款的观点,并不完全符合税制公平的原则,必须考虑到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查实企业偷、逃税款存在滞后性的现实情况,完善立法,以最大限度的防止税源流失,防止企业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

最后,王律师结合理论与实践,从行政执法程序角度简要总结了相关法律适用的问题。王律师提醒同学们,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经常会出现民事法律关系导致的结果与税收法律关系的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即:纳税人或纳税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但可能会导致纳税主体的改变或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实际承受者分离的情况。对此情形应当优先遵从税法的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作出征收税款的行政行为或是进行纳税调整。

在提问环节中,王律师首先就税收筹划问题的定性问题进行了回答,他认为,正常的税收筹划、策划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违背法律的操作,而这种操作最终的受害者往往都是纳税人;其次,针对同学们关于“是否会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立法进行完善”的问题,王律师认为,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一定会进行进一步明确的,最高院的解释认为对于“挂靠”、“代开”、“无货交易”并不构成虚开情形,无疑会导致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形的大大缩减,而对此问题的讨论及完善还正在进行之中。

 

最后,李美云教授对王家本律师的讲座相关问题做了点评和总结。本期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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