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财税法前沿讲座2019年第3期(总第12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主题为“废旧物资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疑难案例解析——兼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构成要件”。作为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实习基地,华税律所一直注重与中国政法大学在培养财税法人才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本期讲座嘉宾为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主任、张倩律师,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李美云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李美云教授对刘天永主任、张倩律师应邀来中国政法大学进行专业分享表示热烈欢迎。在主题发言中,刘天永主任详细地介绍了当前我国涉税争议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和前景。税务律师团队的建设和发展与国家法治建设环境密不可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背景下,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的制度建设逐步加快,推动纳税人救济的实现。但由于税法规范适用的复杂性和技术性,需要专业的税务律师提供有效的服务和解决的方案,因此,他提出未来税务律师团队必然会不断壮大,涉税法律服务市场将是法律服务中的“新蓝海”。刘天永主任以时势大局观热情鼓励我们发挥专业优势,在未来就业时选择加入税务律师队伍中,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和提高国家依法治税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随后,张倩律师就一则废旧物资行业的典型虚开犯罪案例展开演讲。她首先谈到了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发展过程以及现状,在此基础上,依次分析了该行业中存在的三种购销模式的各自特点和扣除凭证中潜在的涉税风险。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企业多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使得该行业成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重灾区。接着,张倩律师结合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以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基础理论的铺垫之后,张倩律师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向我们解析废旧物资企业涉嫌犯罪的判定思路和涉税刑事案件的办理方法。谈到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张倩律师认为必须满足三个要件才可以作出有罪认定,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或产生损失的危险以及虚开行为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并结合该案例做了细致的解释说明。接着,张倩律师带领我们重新审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的若干缺陷,包括了主观故意要件无法涵盖行为人侵害国家税收的目的因素以及缺乏明确的“损害后果”客观要件,认为该罪性质应当属于非法定目的犯、结果犯。针对这些缺陷,她建议修订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增加目的要件和危害结果要件,并且严格规范税收知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最后,张倩律师对废旧物资行业的乱象提出了一些规范措施,如企业实施尽职调查,完善企业内部财务发票管理机制,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和税务稽查应对。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对于该类涉税刑事案件的办理思路的疑问、废旧物质行业与免税农产品行业的比较分析等进行提问,张倩律师对相关问题一一作了回答,讨论热烈。
随后,李美云教授进行总结点评,提出当前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涉税服务的风险凸显,对专业人士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税法制度的把握要求越来越高。希望在校学生努力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潜心钻研,为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最后,李美云教授再次对刘天永主任、张倩律师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本期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