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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成功举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动态”研讨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8:54 阅读数:


2025年10月1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承办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动态研讨会暨新就业形态法治研究联盟系列活动成功召开。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天津大学、南开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社会法学者与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实务专家、白话劳动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美团法务部、京东法律研究院、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机构的相关专家学者,以及工人日报、法治日报等媒体的记者齐聚中国政法大学。本次研讨会系新就业形态法治研究联盟组织的系列会议之一。

合影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教授主持,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娟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娄宇教授致辞

会谈伊始,娄宇教授简要介绍了新就业形态法治研究联盟的建设情况和本次会议的主题。他指出,“十四五”规划、二十大报告以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均体现了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强化就业优先政策的精神和要求。要用制度的形式推进民生建设。制度建设成就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来取得的最大成就,制度优势是最大的优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应以强化重点领域法律建设为路径,避免碎片化导致的合法性障碍问题,通过及时转化为长远制度以贡献制度力量。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该领域构建体系化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应研究讨论并将重要的学术观点应用到立法当中去。

郑尚元教授致辞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代表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高度肯定了新就业形态法治研究联盟举行系列活动的意义。他强调在新业态研究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学界作出了重大理论贡献,对该领域的立法进程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一直以来,新就业形态的相关问题都处于“子弹在飞”的状态,但“子弹”终有落地之时,新业态立法的时机已基本成熟。所有的理论研究不可能离开实践。他指出,新就业形态的相关立法需要在立法过程中进一步考虑立法体例,需学界持续关注与研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供体系化、制度化保障。

朱晓娟教授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娟教授代表学院对来自全国各地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并对会议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她简要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学科设置以及社会法学研究所的研究队伍、师资力量及取得的重要成就。她对成立“新就业形态法治研究联盟”的举措表示认可,联盟就重要话题定期组织会议为学术对话交流提供了宝贵契机。新业态问题作为法治建设以及民生问题的必答题,呼唤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回应,期待理论创新与实务的对话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单元发言照片合集

第一单元“新就业形态地方立法介绍”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飞副教授主持,来自北京市、重庆市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同志分享并交流了各地区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进行的各方面创新及尝试。

重庆地区在2024年10月份启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工作,立足于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将保障平台劳动者基本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三方面有机统一。在总体策略上采取“身份治理”向“行为治理”的转变,以行为发生地为纽带将管理用工行为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纳入调整办法。主要内容包含明确适用范围与核心概念、建立分类保障框架、明确具体权利内容、系统推进算法治理、健全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机制、细化法律责任与责任分配六个方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1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实施办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制度支撑。在2024年的修订过程中,该《实施办法》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企业概念、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分章节明确新业态劳动者的具体基本权益;专章确定平台企业落实就业的义务;确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及职业伤害保障权益等,在权益保障的具体落实上推动各部门广泛参与,对进一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有重要意义。同时,在政策施行过程中也提出实践中存在诸如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以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高等问题,缺乏立法层面的明确。宁夏实务部门的有关同志呼吁理论界深入研究,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工资支付、劳动基准相关法律法规,创新建立协同治理机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同志就本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情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诉求分析、治理思路与工作进展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进行了分享。北京市自2021年起实施“每月一题”民生问题专项治理机制,旨在通过高位推动和每月调度解决市民高频诉求问题。2025年北京市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问题纳入“每月一题”开展专项治理。从12345市民热线诉求工单看,外卖骑手为新就业劳动者中的主要诉求群体,诉求内容主要包含不合理扣费、不合理派单等平台管理问题以及进门难、不被尊重等社会管理问题。北京市坚持稳中求进,从强化行业管理、服务保障、诉求解决以及党建引领四个方面入手,优化平台算法规则、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积极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第二单元发言照片合集

第二单元“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立法的基本概念”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汇讲师主持。

天津大学法学院田野教授指出,作为政策语言的“新就业形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等表述仍然存在概念较为模糊的问题。他对“新就业形态”这一表述作为立法语言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可继续使用性提出质疑。不同于政策语言,立法语言对于准确性有更高的要求。他强调,在新就业形态问题向立法跃进的过程中,应当对相关概念进行清晰拟定,从正面对“新就业形态”进行定义有助于消除概念模糊的困难。此外,他认为“支配性劳动管理”中“支配”与“非支配”的标准也需要重新考虑和界定,立法语言应当给法律适用者提供准确指引。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大武教授对新就业形态立法的有关概念作出了重要澄清,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现实需求的立法表达进行细化区分,强调需要建立可操作性的具体指标。新就业形态领域当前已经到达需要制度回应实践问题的阶段,传统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判断无法解决现有矛盾,理论界提出的“劳动三分法”的视角具有借鉴意义。立法表达需要准确回应现实需求,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护要从法律基础语言的逻辑出发,判断相关主体究竟具有何种权利和义务。

《工人日报》理论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研究生张菁从域外视角出发,对新加坡《平台工作法》的内容及启示进行了梳理和介绍。新加坡于2024年通过、2025年实施了《平台工作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平台工人的独立法律身份和相关概念,构建了平台劳动者社保、工伤和集体权益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新加坡通过渐进式立法,逐步设置缴费门槛和政府补贴等保障平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新加坡当地平台职能模式简单,与我国平台就业情况差异较大,不能完全照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范围教授深入分析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风险,并对立法时机提出质疑。新业态社会关系仍是一类非稳态的社会关系,劳动用工供给领域、新业态消费市场以及行业内部格局一直在发生变化,劳动关系的协调手段如市场机制也尚未稳定,当下进行立法难以回答立法规制对象的问题。他强调考虑实践层面的制度变动成本,讨论“补齐短板”的路径,统一考量结果性要求与手段性要求。他指出,要关注群体之间的差异化特征,呼吁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政府的兜底作用,并肯定了全国总工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贺玲教授与谈

第二单元由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贺玲教授与谈。贺玲教授首先对参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充分肯定了与会专家学者分享的所在区域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上资讯信息以及最新研究动向,并就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进行了拓展交流。她指出,若干基础概念的厘清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至关重要。“新就业形态”是一个复合的、动态的政策话语,需要通过准确界定使其在立法层面具有可识别性与可操作性。“不完全劳动关系”应当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的核心对象,算法控制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最大特征,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保护体系,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单元发言照片合集

第三单元“理论与实务的对话”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丁雯雯讲师主持。

京东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吴国基首先对京东全职骑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作了简要介绍。他指出,对于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基准和权益保障目前尚存在立法与实践难以完全适应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骑手确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此外,社保费用缴纳标准偏高、执法力度不够、骑手技能培训体系空白等问题仍亟待解决。他建议修订相关劳动和社保法规,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主张分层次分步骤解决骑手社保问题,优先解决以依赖平台为生、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群体社保权益,之后逐步解决其他类别的骑手的社保问题。

美团法务部高级法务专家任容庆梳理了新业态的立法背景,指出全国总工会、人社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问题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带来了宝贵的立法经验。她就劳动关系标准与指导性案例的衔接、不完全劳动关系标准的界定,以及不完全劳动关系权益保障范围三个方面作了深入分析,提供了丰富的企业实践。此外,她建议新业态立法要考虑平台用工的灵活自主性和阶段流动性特点,以及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并吸收企业成功的实践做法,兼顾支持和规范发展。

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首席技术官邹永强以云账户服务的视频传媒、在线教育等14个行业60多个细分领域1.2亿多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数据为支撑,介绍了当前新就业形态的不同样态,总结分析了新业态行业范围大、收入稳定性差等特点,进而指出平台企业和新业态劳动者在灵活用工、灵活就业中的痛点。他谈到,身份认定与精准权利保障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劳动者与平台的关系需要有更清晰的认定。他指出,政策明确了劳动者收入性质,但从业务实质看劳动者仍有高度自主性,为准确判定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关系带来了新挑战、增大了诉讼压力,并强调保障性权益并非越多越好,呼吁维持企业活力,形成需求与保障平衡。他建议对劳动者身份作精准判定,把自主性劳动管理作为主要判断标准,通过从属性及支配性管理辅助认定,考虑企业生存和合规成本,对劳动者进行靶向赋权,同时也要防范规制缺位带来的社会风险。

白话劳动法品牌创始人白永亮与谈

第三单元由白话劳动法品牌创始人白永亮与谈。他以实例对三位实务专家的发言进行了回应,承认新业态是我国当下和未来跨越经济周期的一个重要就业形态。他指出需要明确新业态劳动者的工作特殊性,梳理近年来该群体的权益保障发展变化,强调新业态劳动者收入性质的界定对其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从传统领域获取借鉴相关经验,并提醒理论和实务界共同思考我国对新就业形态的立法保护在未来的尺度及语境转变问题,以更大程度上发挥新业态对社会促进的积极作用。

第四单元发言照片合集

第四单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类型”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柯振兴讲师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副主编、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吴文芳教授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是这一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者的使命和任务。她对新就业形态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合理设想,提出了这一背景中的“老问题”和“新挑战”,如传统工作减少以及算法和大数据对劳动权实现的影响。她指出,新业态立法的核心争议在于立法的边界,应当明确区分需要强制立法及需要谨慎考虑的领域。她同时谈及集体协商机制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应用的潜力和困境。集体协商有助于提升劳动标准,使其更加符合劳动者利益,但当前新业态领域的集体协商存在劳动者代表的合法性确认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汤闳淼教授从基本权利释义学的学理角度对新业态立法的背景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她指出了传统劳动者权益保障框架在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中的局限性,如行政认定滞后、监管资源与技术认知不足等。她从宪法基本权利理论出发,主张基于宪法基本权利本土释义对“私主体义务”的阐释,通过“尊重+保障”的双重义务框架对平台义务进行重构,促使平台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担责”。她同时指出,平台宪法义务的具体内容与责任程度的界定有待深入研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建峰教授首先对新业态的本质问题进行了重申,他指出,问题的根本在于“认定劳动关系”究竟是该问题的构成要件还是思维方式或框架?劳动关系本身是一个评价性概念而不是一个严苛的、能够以构成要件加以提炼的概念。劳动关系及其它相关概念的重要性不容否认,但仍需要回到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视角以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该群体究竟需要何种权益,而非过度纠结法律关系本身的界定。不断创造新的范畴与命题是一种“破框”行为,将导致“体系”意义的削弱。他建议回到劳动权益的视角,深入研究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产生的根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个范畴搭建了用工领域的基本框架,应在该框架内以劳动权益的限制和调整为基本点进行具体制度设计。

刘晔副教授与谈

第四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刘晔副教授与谈。她从管理学视角对各位专家学者提出的新问题和新概念进行了回应。她表示,新就业形态的规模在穿越经济周期后仍将持续增长,劳动者对于工作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亦有更高的要求。她肯定了关注新业态劳动者具体诉求的观点,呼吁专家学者对此进行深入讨论,将目光从提出全新概念转向具体权益保障。此外,她对制定专门的《劳动管理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相应论证,同时强调发挥劳资之间的非正式协议及双方协商的积极作用。

第五单元发言照片合集

第五单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机制”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许剑波讲师主持。

全国总工会工运研究所研究员、职工权益研究室主任李嘉娜首先肯定了会议讨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问题的重要意义。她指出,对于这一命题的探讨最后仍要回到形成最终的机制和框架。全国总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中始终坚持以重点群体覆盖、算法协商落地以及劳动基准统筹为方向开展工作。她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代表与保障正在从事后维权转向事前协商、事中监督、多元化解纷及全流程服务,积极发挥算法协商的作用,推动行业协商机制实现常态化长效化。她同时指出,要解决好新业态劳动者的急难愁盼问题,最终还需要刚性的制度闭环来保障落地,需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共建劳动者权益保障协同联动机制,在最大程度上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显勇教授就未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是否是劳动法的特别法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他指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对于平台企业的从属性没有发生本质上的改变,主张基于劳动关系在数字时代下新的表现形式及时更新对劳动关系及劳动法的看法。他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是一种新的社会保护规则。同时他强调,即使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也不意味其能够包含所有社会保险权益。应当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重新审视劳动领域的新变化。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满奎教授主要对立法时机和立法形式两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新就业形态对劳动法律制度提出了全方位的挑战,涉及对现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标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制度的调试,需要有一揽子的改革方案。当前在全国层面进行立法难度较大,地方立法的有益探索具有重要意义。但无论是地方立法还是从国家层面进行新就业形态的统一立法,立法的调整对象和规制路径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他呼吁学界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并对地方探索给予广泛关注,以期早日就最优实践模式和规制路径达成共识。

武汉大学法学院班小辉副教授对认定基本概念的重要性进行了再次澄清。他指出新业态基本立法无法回避“定义”问题,并梳理了北京市、江苏省、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方层面关于新就业形态的相关定义。他强调,定义和概念的不同导致适用存在混乱和困难,影响具体的权利义务配置。地方立法经验表明,如果不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特殊措施,结果可能大同小异,实际上无法超越地方立法的框架。立法需要对中间概念进行界定,不仅关注自身概念,还必须考虑如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避免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王天玉研究员与谈

第五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天玉研究员与谈。他肯定了新就业形态联盟组织相关常规化讨论研究对于实践问题进行积极回应的重要意义。他呼吁学者进行从“书写者”到“观察者”的转型,更加关注自我观点如何与政策与实践相融合。他指出,立法是对大量前期工作的总结与提炼,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引方向。他强调学者的关注点要从“实验室”里的劳动“法学”问题到“流水线”上的劳动“法律”问题,以为实践层面提供具有可操作性概念为要求细化学术研究,并贡献可以持续发力的中国方案。

娄宇教授总结

会议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娄宇教授主持并作总结发言。他高度评价了新就业形态法治研究联盟对于新业态领域最新政策与实践问题研究的价值。他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当前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学者的思维和理念应当跟上时代步伐,避免碎片化治理方案,在搁置争议、寻求共识的基础上实现从“0”到“1”的突破。我国拥有其他国家都不具备的平台用工规模与成熟经验,应当通过立法提供系统性的治理思路,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贡献中国方案。与会专家围绕会议主题开展了有益且深入的讨论,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附:2021年12月,新就业形态法治研究联盟由北京白话劳动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由《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理事会指导,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运营,受《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社监督管理。联盟以北京为中心,设立华东、华南、华中、西南、东北、西北等六个区域研究基地,协同全国政策与地方探索,统合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兼顾权益保障与经济发展。联盟自成立4年以来,已经就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建设、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新就业形态的政策、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与中国自主劳动法知识体系建设等问题召开系列研讨活动,联盟成员在相关领域产出了大量优秀的研究成果,也对平台用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次会议可以视为对之前研究成果的系统总结以及对下一步研究工作的计划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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