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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系列讲座第二讲“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精讲——以人格权案例为重点”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4日 16:38 阅读数:


2021520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系列讲座——以鉴定式和法庭报告技术为重点”第二讲在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112教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精讲——以人格权案例为重点”,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主任Marco Haase(汉马可)博士讲授,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范西蒙博士翻译,民商经济法学院谢远扬博士与谈。参加讲座的有来自我校各学院的师生和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的教师。

本次讲座围绕人格权案例展开,按照案例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分为两部分:一是原告基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请求权;二是原告基于母亲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请求权。


Marco Haase博士主讲,范西蒙博士翻译)


第一部分,Marco Haase博士带领大家首先明确“谁可向谁请求什么,请求权基础何在”。在讲到请求权基础的预选时,Marco Haase博士积极回应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从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层层深入到《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关系。其次,在分析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阶段,Marco Haase博士带领大家将目光不断穿梭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法条融会贯通,对各项人格权逐一检索。在解析是否侵犯名誉权时,Marco Haase博士表示,审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之时,要综合考虑《民法典》第1025条所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新闻报道”,并认为“公共利益”一般表现为“客观的更高阶层的利益”,单纯为迎合公众对某一事件的兴趣不属于“公共利益”,做到有理有据,层层深入。第二部分,Marco Haase博士围绕《民法典》第994条展开,将其分解为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死者和请求权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四部分并逐一检索。其中,Marco Haase博士表示,对权利的侵害行为并不一定都具有违法性,如存在正当性事由,就不构成侵权行为;并认为,该事由的背后是两方利益的权衡。


(谢远扬博士与谈)


在与谈环节,谢远扬博士首先对Marco Haase博士的精彩讲授表示感谢,称该讲座勾勒出《民法典》人格权编请求权基础适用的全过程。在谈及人格权编的适用时,谢远扬博士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法条分为完全请求权基础规范和不完全请求权基础规范,并认为对于不完全请求权基础规范的适用需要结合侵权责任编有关责任构成的一般条款的规定。


(问答环节)


讲座全程,氛围尤为活跃,同学们兴趣高涨并积极提问,Marco Haase博士对各项人格权及过错的检索顺序、请求权基础竞合、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理和实践困惑等问题作出耐心解答。持续三个小时的授课在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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