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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则编纂的体系畅谈”—— 民商经济法学院明法论坛第二十六期成功举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4日 16:06 阅读数:

 

2017年12月1日晚,民商经济法学院明法论坛第二十六期“在刘皇发学术报告厅顺利举行,本期主题为民法典分则编纂的体系畅谈”,论坛邀请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朱庆育老师和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香香老师作为嘉宾。

活动伊始,吴香香老师调侃道,民法典编纂是我国民法学界从不退烧的热点话题,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纵观世界近现代史,一部好的民法典对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推动作用。民法典所规范的内容涉及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在今年《民法总则》出台生效后,我国将进行民法典各分则编纂的工作,争取到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尽管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了第一步,后续立法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首先,朱庆育从德国民法典的编制特点出发谈到民法典的缘起和体系思路,并用“提取公因式”来解释总分则编制的特点。他认为,在概念和外延上,人作为法典的主体是所有法律的“公因式”。马克思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民法典周全地规范了各种民事权利,因此在民法典庞大而抽象的权利分编及其扩充之中,必须贯彻强大的逻辑性标准。朱庆育又从东西方的宗教文化背景差异上分析了制定人格权法的争论,从建构人格权的保护体系上分析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争论。他还从权利发生原因的角度对相对权与绝对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做了阐述。物权的发生与债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发生有着根本不同的法律条件,它们不足以成为总则内容,只能抽象拆解到分则当中。

在活动的提问互动环节,三位同学分别向朱庆育老师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和看法,朱庆育对限制物权的绝对性、人格权法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向同学们详细解释了有关网络新型合同与有名合同范围扩充的问题。之后,他还回答了同学们对于“被遗忘权”这一概念的疑问,主张应从新定义的陷阱中跳出,寻求已有法律体系的成形规范。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怎样编纂出具有中国气质的民法典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或许正如朱老师意犹未尽的笑言, “一定很有意思”。本次活动结束时,吴香香对朱庆育的讲述做了总结,阐述了自己的相关观点。同学们在两位老师深入浅出的讲授中,对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与民法体系有了新的理解。

 

 

 

文/杨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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